强化民族教育中的习俗与传统教育

2018-10-13 10:23饶满萍檀钊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34期
关键词:冲突

饶满萍 檀钊

【摘要】与国家继承法律调整全国范围内继承行为相比,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所赖以产生的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理念、规范的目的以及执行实施等方面均有差异,作为两种类型不同的社会规范,二者的冲突是必定存在的。妥善协调继承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必须在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遗产继承的自治变通立法和司法变通,最重要的是要采取强化民族教育中的习俗与传统教育的途径。

【关键词】习俗与传统教育 遗产继承习惯法 国家法律 冲突

【基金项目】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KY2016YB753)。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34-0016-02

我国历史上统治阶层都很关注并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都能在坚持国家法度统一的前提下,承认民族习惯法或有条件地赋予民族习惯法以法律效力,这些做法对今天我们探讨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及协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为一种民族传统文化现象,少数民族地区的遗产继承习惯在各少数民族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漫长的变革,尽管在法治背景下,习惯法的作用开始呈现一定程度上的弱减,但在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在很多场合和情形下仍然起着替代甚至超越国家法律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均具有一定的特殊习俗与传统文化,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发挥作用现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冲突。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是一种现实,尊重事实,我们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自治立法结合的方式,妥善地协调并尽最大努力解决这种冲突。

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相关规范的不一致甚至对立上。这些不一致或对立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

(一)实体上的冲突

实体上的冲突首先体现为继承保护利益冲突。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重视并保护的是家庭、家族甚至是村寨集体的利益,个人利益的保护次之。而国家法律以平等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基本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集体等组织才可以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男女继承权的冲突也是实体冲突的主要表现。少数民族大多数秉持男子独享继承权之传统,只有极少的少数民族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并辅以严苛的条件,才承认女性有部分继承权。这一点与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理念和法律原则极不协调。

实体上的冲突还表现在继承制度方面。代位继承、转继承、遗嘱制度以及遗产处理的规则等等方面都明显体现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差异,尤其是二者之间对立性的规则更是实体冲突的典型例证。

(二)程序上的冲突

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还表现在纠纷的处理与执行程序上。由于继承习惯法的适用范围特定,也很特殊,一般都缺乏专门的处理(审理)结构和程序,即便有一些传统的程序,那也是极为简易和宽泛的,家族头人和长老会等机构决断着遗产继承纠纷,有时甚至借助神明等虚无的力量进行裁判,纠纷处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均难以保障。而在我国继承法背景下,继承法是解决继承纠纷的基本实体法依据,公民解决遗产继承纠纷有着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藉由国家的力量,遗产纠纷的解决一般都能确保合法和公平。

程序上的冲突还有一个特别的表现。在少数地区,部分少数民族的民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遗产继承纠纷,在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后,认为判决与己不利,他们没有继续选择上诉或申诉,而是转而在族内寻求习惯法的救济。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威严。

当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最典型的表现是少数民族遗产继承习惯法中所不容或禁绝的部分做法也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习惯法中倡导和鼓励的某些行为也是受国家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例如继承习惯法中的尊老育幼的传统与我们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协调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冲突在现实上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理论上也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处理不慎,极有可能使沖突升级,进而引发范围更为广泛的冲突。因此必须本着利于国家统一,利于各民族团结、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审慎、积极地协调二者的冲突,并认真地采取切实、高效的协调举措。

(一)立法与司法途径

尊重历史和正视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遗产继承习惯法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不可能通过强制性的手段粗暴地使其统一。协调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冲突只能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改变习惯法之不足,引导习惯法与制定法逐步靠拢,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在少数民族地区探索遗产继承的自治变通立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是可以妥适协调并且良性互动,二者的整合是完全可行的。对部分尚不具备以国家统一立法取代民族习惯法的地区和领域,从稳定和尊重民族传统角度考虑,暂时保留习惯法,但应当积极探索自治变通立法,同时积极探索司法变通。在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问题时,根据相关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实际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处理纠纷。在具体案件中,将国家法律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结合起来考虑,适当参照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在处理这类遗产问题时,不能僵化地一律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居住区域较为闭塞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更应当考虑参照当地的习惯法。

(二)民族教育的途径

在民族教育中强化民族习俗与传统教育,减少或协调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1.丰富民族习俗与传统教育的载体

民族习俗与传统教育与全民素质教育有别,一是体现在教育的范围上,二是体现在教育的主体内容上。民族习俗教育在多数地区并未真正引起政府与民众的关注,在民族团结教育的大背景下,民族本身的习俗与传统教育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弱化。近年来,随着民族教育的推进,民族地区普遍掀起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现代民族乡土教育,民族习俗与传统教育的载体也日渐丰富,这种趋势有力地阻却了民族地区乡土教材在多元文化冲击之下民族性趋向淡化的趋势。许多地区开始尝试以媒介工具和现代技术手段推广本民族的习俗与传统教育。在民族习俗与传统教育中充分融入本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对其中与现行国家法律有冲突的内容予以适当的提示,引导族众比较分析本民族传统与国家法律的异同,进而引导族众从内心对二者的异同进行评价。在不明确或强制族众如何选择的前提下,将二者的冲突理性地摆到族众眼前。

2.强化宣传与教育鼓励确立理性的民族习俗取向

強化宣传与教育,鼓励确立理性的民族习俗取向首要的工作是在日常的学校教育和实践活动中积极引导学生,理性地认识与分析本民族的习俗与传统文化。在遗产继承方面一方面要一以贯之地巩固养老育幼的基本观念,鼓励并引导学生在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指导下理性评价本民族的习俗与传统,同时民族教育要注意不能置本民族的习俗与传统不顾,一味地强调国家法律的权威,尤其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更不能如此行为。注重循序渐进地教育,引导学生发扬光大民族习俗中的优秀精华,同时也要及时妥善地指出民族习俗中与法律相悖的做法。

强化宣传与教育,鼓励树立理性的民族习俗取向还需要密切考察民族习俗取向的历史传承问题,要善于通过民族习俗的宣传与教育,鼓励学生树立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以此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并努力防止理性习俗的流失。

3.教育中注重发挥继承习惯法的积极因素,扬弃其消极成分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有一定的积极因素,也有不少消极的成分。协调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冲突要积极发挥继承习惯法的积极因素,扬弃其消极成分。

少数民族地区遗产继承习惯法一般都体现着浓重的集体主义色彩,强调集体利益和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维护共同利益是族员的基本义务和职责。习惯法倡导团结和友爱,扶贫济困,养老育幼。习惯法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发挥调节成员行为的作用,注重内在的可接受性。这些都是民族遗产继承习惯法的积极因素。这些积极因素与我国法律的精神、理念与原则比较契合。调节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冲突就要积极发挥继承习惯法的这些积极因素,以此增强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可融合性。

当然,少数民族的遗产继承习惯法也存在不少的消极成分,有些消极的问题还非常突出。首先,习惯法大多表现出自我中心主义和排外思维,观念狭隘,范围有限。其次,习惯法常体现出对个体利益的漠视和剥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员个体的发展。再次,在利益分配上,习惯法一般采取绝对平均主义,不利于提高成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最后,习惯法大多内容简单,规范抽象,技术上较为粗鄙,程序性规范严重缺失,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因人因事处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公平正义容易缺位。习惯法的这些消极因素也是国家制定法所否认的,协调遗产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也要努力扬弃这些消极的成分。

4.建立并健全专业的民族教育师资队伍

民族教育长期以来流于形式,“过场性”明显,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民族教育的师资匮乏。担任民族习俗与传统文化教育的教师不仅要悉数了解本民族的习俗与传统,同时还要对国家法律法规有充分的把握,更要清楚民族习俗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何种冲突与不协调。可以针对民族教育,专门开设民族教育师资班,专门学习民族习俗、国家法律以及教育教学的技能,培养既深入了解本民族习俗与传统,又熟知国家法律的专门人才。此类人才的培养可以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专业的民族教育师资,可能会遭到质疑。面对可能的质疑,合理的解释是这项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必须开展。当然,专业的民族教育教师并非需要专职从事民族习俗与传统教育,这类教师可以与其他任何专任教师一样,教授适宜的文化课程。他们具有民族习俗与传统教育的专长,在日常的课堂或课外教育中,可以通过灵动多样的方式,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

三、结语

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均有其独特的遗产继承习俗,这些习俗从历史到现今一直都影响着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习俗以习惯法的形式发挥着巨大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作用。但这些习惯法与我国法律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具体继承问题上,二者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冲突的存在不利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和法制现代化的顺利发展。妥善协调继承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尤其是通过民族习俗与传统教育的途径减少或化解二者的冲突,是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着力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陈红艳,茹宗志. 典型民族习俗在民族教育中的渗透[J].贵州民族研究,2018(1):236.

[2]星全成.再论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J].青海民族研究(社科版),2000(03).

作者简介:

饶满萍(1972-),女,汉族,安徽望江人,高级教师,研究方向:小学语文教育与教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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