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霸座”行为说不

2018-10-13 02:07谭雄
方圆 2018年18期
关键词:霸座靠窗治安管理

谭雄

遇到霸座行为,难道就只能靠乘客自行交涉、乘务员苦口婆心沟通以及事后的罚款、记入征信系统吗。

高铁“男座霸”事件至今余热未消,又有“女座霸”周某强占他人位置,与乘务员争执不休。在9 月19日的G6078 次高铁列车上,周某坐在靠窗的位置,一名穿着工作服的男性工作人员站着与她对话。男工作人员表示,10D 的座位靠过道,而不是靠窗的位置,周某坐着的靠窗位置是别人的。周某表示 10D 的座位就是這一排的,自己没有坐错,票上并没写是过道位置。随后,工作人员让周某出示身份证,周某很霸气地回绝:“不给”。

霸占他人座位,还理直气壮、百般狡辩,一副能奈我何的做派,再一次引发了网友们的集体愤怒。

稍有常识者都知道,按号入座是乘坐列车的基本准则,也是维持列车秩序的基本要求。否则,靠过道的非要强占靠窗的,上铺的非要强占下铺的,列车上也就没有了基本秩序。而即便是初次乘坐列车者,不懂得按号入座的规矩,在座位主人和工作人员的提醒、要求下,也应及时纠正错误认识,而非撒泼耍赖,我行我素。

愤怒之余,我们不禁要问,遇到类似霸座行为,难道就只能靠乘客自行交涉、乘务员苦口婆心沟通以及事后的罚款、记入征信系统吗?对于座霸,真的没有现场应对规则吗?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铁“座霸男”孙某被济南铁路公安处给予治安罚款200元并被铁路客运部门纳入铁路征信体系中,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而“女座霸”周某也受到了相应处罚。衡阳铁路公安9月20日针对此事发布了警情通报,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霸占他人座位的周某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之规定,对周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周某信息被记录征信体系,公示无异后将被限乘半年。

虽然两名霸座者最终都受到了相应处罚,并被列入征信体系,但这起事件也让人们深感不安和忧虑,一旦遇见这种无赖行径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罚200元及限乘措施能否有效震慑霸座行为?

在笔者看来,罚款200元相当于一次交通违法停车处理而已,不足以震慑霸座者,可以处罚得更重一些。

处罚轻重可由相关部门进行研议,但通过连续发生的几起霸座事件可知,除了部分旅客的素质有待提高外,铁路部门在处置此类问题时,缺乏提前介入的意识。如果在事件刚发生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积极的引导、劝解等手段,并将其行为的后果清楚地告知当事人,霸座男、霸座女是不是也有放弃“胡搅蛮缠”的可能? 因而,铁路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不能总是由于最初的处理不力,导致舆论哗然后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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