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班延误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

2018-10-16 10:44李冉
青年时代 2018年22期
关键词:诉讼

李冉

摘 要:民用航班延误是中国与世界民航都面临的一大难题,尤其是近年来中国的航班延误率颇高,既而引发的纠纷不仅数量惊人,而且对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因此,正处于社会变革关键时期的中国对航班延误纠纷的化解不得不给予高度重视。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航班延误的突出性特点;然后引出了对非诉讼解决模式的介绍,从概念、特点、类型三个方面介绍了ADR模式;再将我国的航班延误与非诉解决模式相结合,从两个方面指出在航班延误纠纷中引入非诉解决模式的必要性;然后指出了我国航班纠纷领域非诉解决模式现存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航班延误;诉讼;非诉解决机制(ADR)

一、我国航班延误纠纷的状况

众所周知,航班延误其实就是航空器没有在预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华沙条约》《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对航班延误的定义做出规定,只是针对航班延误的责任做出了释义。对于航班延误的定义,无论是法律还是学界,都没有给出一个确定且唯一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航班延误其实就是违反航空器航运合同的约定的一种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或者行李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对于时间的界定,有学者主张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的规定,即起飞时间和抵达时间应该是关闭及打开舱门的时间。也就是说,航空器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目的地打开舱门,这个时间点就是界定航空器是否延误的重要节点。当然,以上只是学界一个比较主流的观点。鉴于航班延误问题如此普遍,责任界定如此困难,为维权和诉讼带来这么多的问题,法律为何不对航班延误直接进行定义呢。这种不定义的态度也是有道理的,因为航空运输本身受外部因素,比如天气、设备等的因素影响大,再加上该运输方式的危险系数大,如果对航班延误规定的太明确,很可能导致航空公司为了少承担或者不承担航班延误的责任,而压缩运输的时间成本,为运输带来一些潜在的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对航班延误更合适的界定应该理解为,航空器没有在运输所需要的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起飞或者抵达。

根据上文的分析,航班延误属于是航空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属于迟延履行。所以航班延误可以使用合同违约的相关规定来归责。航班延误纠纷在民航界纠纷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大,这种纠纷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纠纷数量逐年递增

从民航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看,民用航班延误纠纷的数量正在快速增多。2013年全年飞机起降731.54万次,同比增长约10%,2014年全年飞机起降爬升到793.3万次,同比增长约8%,平均每月总航班数在66万次左右。2014年航班延误率维持在27.5%,延误航班每月约18万班次。其中,因航空公司原因(包括飞机故障、地面导航系统故障、运力调配不当、机务维护工作不彻底、机组人员准备不充分等)占不正常航班总数的37%左右。①根据2013.2015年民航消费者事务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②,对于航班问题(主要包括航班延误和航班取消,实践中航班取消的处理方式同航班延误)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

(二)纠纷的双重属性

航班延误纠纷的双重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纠纷的主体其身份是特定的,无论发生纠纷的具体航空公司或者旅客怎么变,其身份是不变的,永远都是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即一方是航空公司,另一方是旅客。航班延误纠纷的另一个属性是纠纷双方当事人数量的不同平衡性,即一方是某一家航空公司,另一方是数量众多的旅客,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特征。

二、非诉解决机制(ADR)对航班延误纠纷适用的必要性

对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学界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另一种是用非诉讼的方式,该诉讼方式被称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是指A procedure for setting a dispute by means other than litigation,such as arbitration,mediation,or monitorial.)③,这个概念可以理解为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以解释为是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

非诉解决机制(ADR)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灵活性。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相比,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灵活性,没有固定的程序和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运用。

2.非强制性。首先,诉讼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的来源就是国家公权力,通过国家公权力来保障诉讼程序、诉讼结果得到遵守和实现。而ADR模式不同于诉讼方式,其侧重于当事人的自愿性,而非强制性,即当事人通过合意,在查清的事实基础上解決纠纷,然后由双方自愿履行。

3.依附性。这里所谓的依附性,是指有些情况下,ADR模式最终还是要依附于诉讼解决模式。因为ADR具有非强制性,没有后盾来保障履行,所以在当事人不自愿履行的时候,通过ADR得到的纠纷解决方式就成了摆设,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又不得不回到诉讼方式中,以求纠纷得到解决。

非诉解决机制(ADR)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调解。调解是ADR中最普遍的一种方式。调解实际就是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或者干预下主动协商以达到解决纠纷目的的一种活动。这种方式的运用范围很广,即使在诉讼活动中,也会穿插运用调解的方式,因为调解的方式成本低,解决纠纷的效率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仲裁具有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更具有司法特征,具体表现为仲裁更中立、更公正。也就是说,它更具备诉讼的特点,但是它又有诉讼所不具备的灵活性、效率性、成本低等优势。所以,仲裁在实践中的运用非常广泛。

三、非诉解决机制(ADR)在我国航班延误纠纷中适用的现状

航班延误纠纷和解机制的适用问题:

1.航空公司诚信缺失。和解的基础是双方之间有最基本的信任,航空公司作为纠纷中占据优势的一方,要想促成和解,他的态度和诚信度就格外重要。但实践中,航空公司并没有做到最基本的诚信,而是在出现航班延误后,向旅客隐瞒信息,甚至是提供虚假的航班延误信息,以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会导致航空公司诚信缺失,和解难以

促成。

2.航空公司促成和解的能力还有待提升。和解是需要讲究技巧的,尤其在航班延误纠纷中,旅客一方处于弱势,航空公司掌握着信息、财力、资源的优势。所以,航空公司的态度应该积极,应该主动与旅客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同时,也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既能平复旅客维权的焦躁情绪,又能做出适度让步和妥协。但当前航空公司对待航班延误的惯例做法让其丧失了谈判的有利时机,导致民用航班延误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以至于可能引发更为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四、完善我国航班延误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航班延误纠纷和解机制的完善

1.及时披露延误信息,建立航空公司的信用。航空公司掌握信息优势,旅客获取信息困难,获取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佐证,以及航空公司的一些失信行为都导致和解难以促成。针对这种情况,航空当局应该出台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后及时、正确的披露延误相关信息,同时对虚假提供信息以及不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2.提升航空公司解决纠纷的能力。鉴于当前航班纠纷越来越普遍,为了快速的解决纠纷,保护旅客权益,维护航空公司的名誉,应该设立专门处理纠纷的专职人员和法律顾问,以便对纠纷的高效解决。

(二)航班延误纠纷非诉调解机制的完善

1.完善行政调解发挥自身优势。一方面,应该出台法律规范,对行政调解进行细化的规定,同时提高行政调解的作用,同时也可允许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提高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主动性,促进纠纷解决。我国在实践中,航班延误纠纷一般是航站区派出所进行调解,这种调解方式十分有效。所以,应该对这种方式进行规范化。航站区派出所应该成立专门解决延误纠纷的小组,选择有纠纷解决能力且了解航空知识、法律知识的人担任组长。行政调解的启动可以由双方共同申请,也可由旅客单方申请,当旅客申请时,航空公司不得拒绝,这是为了照顾弱者。

2.组建专业性航班延误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航班延误普遍多发的现实,应该建立针对解决航班延误纠纷的纠纷调解委员会,使其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在航空公司和旅客直接起一个桥梁的作用。

航班延误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了解航空运输知识、法律知识,而且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可以快速的查清纠纷事实、核实相关证据,找到解决纠纷的途径。航班延误纠纷调解程序的启动可以双方共同申请,也可单方申请,申请方式可以口头也可书面,但是如若纠纷恶化,该调委会可以主动介入,此时申请并不是调解启动的必要条件,可以“将不反对视为默示的同意”④。对于申请,调委会应该进行详尽的记录。

而且,航班延误纠纷调委会不收取双方任何费用,建立航班延误专项基金,以维持调委会工作中的费用支出。航班延误专项基金由民用航空各区域管理局组织实施,辖区各类航空公司均需参加,设立航空公司账户,赔偿金从其账户中列支;若赔偿金额超出其他航空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取消其先进评选资格并提高下一年度的航班延误专项基金缴纳比例。除外,该调委会需要按期向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通报争议处理情况,以便民航管理局运用监管权力,从源头上提升航班正常率,维护旅客的正当权益。⑤

注释:

①参见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2014年民航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JSJ/201511/t20151102/_8849.html2016年3月l0日最后訪问.

②见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2015年航空运输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JSJ/201511/t20151102/_8849.html2016年3月l0日最后访问.

③Bryan A.Garner Editor in Chief,BLACKS law dictionary,seventh edition,ST.PAUL.MINN,1999,p78.

④范愉,李浩.《纠纷解决》,清华大学出版社20l0年版,第178页.

⑤任冰冰.“当前我国民用航班延误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山东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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