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实践运用

2018-10-17 01:31张少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摘 要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检查对象的客观记录,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于案件的侦破和诉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施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制作、证据意义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作用,已日益成为相关研究的重点。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出发点,引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及构成,简要分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理论基础,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加以阐述,并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力及作用进行剖析,论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属性与证据能力,提出中国司法实践就此类证据应努力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 现场勘验 检查笔录 证据属性

作者简介:张少利,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54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概念及构成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勘验、检查笔录的范围限定在公安司法机关勘验、检查的范围之内,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根据我国侦查机关在勘验、检查笔录性质及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现场勘验类笔录。该类笔录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其主观感知对犯罪现场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的直观记录,例如现场场所的特征、物品摆放的位置,人身体现的痕迹,尸体的位置,朝向,特征等等,体现了现场的直观特征。(2)搜查、扣押类笔录。在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获取隐藏在人身及场所中的证据,扣押与犯罪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时制作的相关记录,称之为搜查、扣押类笔录。该类笔录体现了物证的、书证、视听资料等的外部特征,空间位置等。(3)证据提取类笔录。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会在现场遗留种种痕迹,身体组织物或分泌物,该类笔录是侦查人员在提取上述证据时所做的记录,为痕迹鉴定以及相关物证鉴定提供合法性来源。上述分类将勘验、检查笔录与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予以区分,明确了其作为证据的独立地位。

二、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内容

公安部2015年发布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格式及制作要求》,针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提出了明确明确要求,笔录包括标题、前言、正文、结尾四个部分。标题包括勘验、检查笔录的名称和统一的编号,前言部分包括现场时间、现场地点、现场当事人、现场组织指挥等相关情况,正文部分是勘验、检查笔录的主体部分,应包括现场的方位,现场外围情况、现场内部情况,以及现场的物证、尸体的情况等等,结尾部分应包括现场制作文书的种类,数量,现场勘验人员的签名,单位以及日期等并加盖公章。这是勘验、检查笔录的常规性要求,作为其组成部分应该是侦查人员所熟悉的,但做好一份合法、客观、严谨的勘察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对于正文部分的撰写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以及文字把控能力。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导向

我国司法改革中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强调了庭审的实质化,即证据的采信要经过当庭的出示和质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无论是实体性违法还是程序性违法。具体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则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取得,这就要求:(1)各个警种通力配合做好现场的勘查前的保护工作,侦查人员要有组织的与技术人员相互配合,全面客观合法取证,并规范制作勘验、检查笔录;(2)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应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侦查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也应该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严格执行。(3)加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搜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受“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以前极少,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情况将增多,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熟悉证据的取证情况及相关庭审要求,以应该工作方式改变提出的新要求。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侦查中的作用

勘验、检查笔录是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更中在现场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证予以固定、提取的重要手段,是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重要证据,对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罪责有無与轻重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定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因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侦查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现场勘验笔录通过记录勘查活动发现的尸体情况,重要物证,现场遗留的痕迹和生物检材可以确定侦查的方向,进而破获案件;通过对痕迹物证被发现时所保存的位置、分布状态及与现场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的记录,证明痕迹、物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用于检验供述、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因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等诉讼阶段有直接关系,而侦查工作是以后司法程序的基础,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的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意义

依据传统的证据法理论,通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证据,简称为“证据三性”。现在在庭审中,公诉人的公诉总结陈词中往往会提到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足以证实被告人犯某某罪的表述。但上述三性的表述无法为我们审查判断证据提供具体的指导,现认定证据的模式多是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简单说,证据能力就是一项证据是否有在法庭中提出的资格,解决的证据的准入资格。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排除规则来进行的,其本质上是一种保障性的规则,排除可能造成案件事实错误认定的证据,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排除规则中主要包括鉴真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鉴真规则是指,提出实物证据的主体需证明出示的证据与所主张证据之间的同一性,包含来源的可靠性、收集、提取证据的完整性、移交的合法性、保全的完善性四个方面的要素。如若不能证明,则该证据会因不具备证据能力而被排除。 鉴真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实物证据,如果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实物证据来源不清,不能确定其合法性,则将被一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上文已有所论述,在适用中应与瑕疵证据相区分,界限明确,不能相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对物证、书证收集程序、方式存有瑕疵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例如“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可见瑕疵证据主要解决的是真实性问题,其实质是证明力的判断问题,应与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相区分。对于证据能力,应以绝对排除与自由裁量相结合模式予以判断,绝对排除模式适用于非法言词证据,自由裁量模式适用于非法实物证据。对于证明力,应以可补正的排除模式予以判断。实践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能出现与实物证据一起采用自由裁量模式,但更多的是以可补正的排除模式予以解决。

五、结语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证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具有其存在的理论价值与深刻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下,重视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此项证据,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各类证据为切入点,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及构成进行简要梳理,进而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理论基础加以说明,归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内容、制作要求、制作导向,并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力及作用进行论证,分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属性与证据能力,最后就中国司法实践就此类证据应努力发展的方向提出个人观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已在案件侦查与刑事诉讼中取得重要应用,其制作过程与证据内容也在不断完善,规范性不断提高,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应用,对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具有深远意义。

注释:

孙长永.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72.

何家弘.新编犯罪侦查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56.

黄朝义.刑事诉讼法(证据编).北京:元照出版公司.2002.72.

孙锐.实物证据庭审质证规则研究——以美国鉴真规则的借鉴为视角.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