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风险探析

2018-10-17 01:31向舒宋兵富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向舒 宋兵富

摘 要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民警在履岗尽职执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和不确定性,因预防、处置及防控不当极易造成生命和职业前途损失等风险危害。本文认为强戒人民警察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认真履岗尽职是有效降低执法风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所管安全 执法风险 履岗尽责

作者简介:向舒,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宋兵富,云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64

强戒场所执法风险由执法过程中多种因素构成。此文笔者期望通过对执法重点、难点以及风险展开分析,探究其深层原因,探索出对策降低执法风险,凸显执法效果。

一、执法重点难点的风险分析

强戒执法重点风险为强戒工作主要矛盾地凸显,具有潜伏期、长期性和斗争性。防止矛盾问题凸显化、反弹化及爆发化是强戒一线执法永恒主题,亦是场所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一)执法过程多环节风险

首先,戒毒人员监管失控风险。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属性为隔离性和强制性,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安全稳定的底线是保持戒毒人员与外界有效隔绝的基础上维护戒毒场所安全稳定。确保安全稳定始终是戒毒场所的首要职责所在和责任所在,对戒毒人员实施有效管理,防止所内脱逃、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强戒场所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杜绝戒毒人员发生所内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和非正常死亡等事件。一旦发生以上类似事故,主要就在于管理制度执行意识不足、实施变形或不到位。

其次,场所人员密集下的疫情、传染病传播事故。戒毒人员患传染疾病比例高,艾滋和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患者比例大,并伴有多发疾病且机体抵抗能力低,所内存在感染传染性疾病风险。民警开展管理教育及矫治工作过程中与戒毒人员零距离接触,职业暴露风险大。同时强戒人员数量密集,疫情监控及生活卫生消毒防疫方面不到位出疏漏有可能发生群体性疫情。

(二)执法客体复杂多样性风险

首先,医疗卫生事故风险。戒毒人员长期吸毒致使免疫系统功能受损,身患疾病繁多伴有严重并发症,外加戒毒系统医疗设备不够完备和医疗技术匮乏、突发病急救及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有限,出现误诊风险大,发现症状外送救治易延误病情恶化。

其次,戒毒人员构成复杂度不断增加。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毒瘾渴求强烈导致攻击性强,负案在戒人员为逃避刑法惩处将存在脱逃企图和精神异常人员行为不可控等情况都增加监管执法变数,存在对强戒执法管理主体的人身安全威胁。

(三)执法主体履职不当风险

违法违纪事件带来职业风险。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斗争的长期性易使人对一定时期内安全稳定成绩形成思维慣性,易产生厌战情绪及麻痹思想,从而未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致使工作出现破绽及纰漏。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下,执法违法违纪成本无形增加。简单、传统执法理念已不能适应当前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不讲究程序,不依照规章制度落实、不谨慎采用惩戒措施和自我保护意识低将让执法活动陷入被动。

二、 强戒人民警察执法风险的原因分析

治本安全观下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要求新形势下强戒工作不断更新升级适应挑战,从而提高矫治成效。现有组织架构体系、执法流程环节规范管理、政策保障和立法支持,由于顶层设计的更新、改进完善的时效性和复杂性,易导致执法细节上的漏洞从而带来执法风险。

(一)强戒场所执法的标准不统一

执法依据零散不充分致部分执法规范可操作性、时效性不强。从法律条文到规章制度再到相关具体工作执行章程,执行缺乏规范化统一化的解读、缺乏可操作性强的详细规定或实施细则和缺乏具体实际执法活动依据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和做到什么标准,仍需一个统一执行标准。劳教制度向强制隔离戒毒转型期间,教育戒治实践中形成的思路理念的侧重、方向在不同地域所区有不同的体现。

(二)强戒执法的联动机制不完善和部门衔接不到位

首先,部分执法环节权责不统一。《禁毒法》及《戒毒条例》中提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与此同时履行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等决定职权,而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履行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教育矫治和诊断评估等职责。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执行机关即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所因配套的权利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即公安机关履行,造成部分环节权在公安责在司法,事权不相符。

其次,诊断评估考评相关材料周转程序冗长。基层工作中强戒人员相关审批材料从司法系统至公安系统上报下传周期长,跨系统传递致使工作衔接不紧密。

(三)执法的立法保障不完善

首先,仍需不断强化职业立法保障。一方面队伍建设缺乏专门组织工作的条例,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一样的专门法律。从监管工作领域来看,监狱有专门的法律《监狱法》,看守所也正逐步拟制定《看守所法》保障执法工作,而强制隔离戒毒执法仍需求一部专门立法使工作开展执行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人民警察法》中司法行政机关执法部分缺乏。推动修订《人民警察法》使司法行政系统警察成为功能齐全和职责完备的警种序列,推动从法律层面依法保障职业合法权益。

其次,仍需不断强化执法活动立法保障。《宪法》规定,仅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地位;《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戒毒工作由《戒毒管理条例》来解释细化《禁毒法》强制隔离戒毒部分细节。一方面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一种具有行政性和强制性的戒毒措施,另一方面《戒毒管理条例》由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涉及相实体性执法规范措施。执法行为仍需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和支持执法规范性。

三、降低强戒人民警察执法风险的对策思考

强戒场所矫治过程中,执法风险伴随执法活动而存在,两者对立统一与联系发展。发现、识别和分析执法风险对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有自我改革进步的促进作用,从风险因素中发掘工作重点难点,找准发展方向,抓实工作措施,能有效降低强戒执法风险,助推新时期强戒工作的新发展。

(一)优化顶层设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首先,理清权责关系。收治、管理、教育、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生活卫生和诊断评估等多个执法环节,细化标准明确每个环节岗位职责,完善每个执法程序和流程的規范性。编制权责清单,健全完善的权责清单和科学的执法绩效评估机制从而形成动态考核。

其次,夯实执法流程基础,强化执法精细化规范化。制度条例的重要作用在事前用于教育提醒及引导。通过安全预警机制,在事中的时候,告诉我们怎么去应急处置,减轻事态问题的存在和扩大。在事后突发事件处置处理中,按规章制度问责的监督作用只是颁布制度管理执法行为其中的一项作用。学习与运用制度在了解如何预防,如何处理风险具有积极作用。执法有法可依是防范执法风险的重要基础,规范执法活动提升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需要不断规范执法规范的要求及标准,使每项工作流程有操作和有流程并使执法主体充分运用。修订编写便于实务培训学习及查阅的学习读本培训材料,分类整理和开展培训。强戒执法精细化规范化将规章制度的要求细化到执法活动细节,逐条对照一一落实,将制度细化规范到实务中。

最后,建立科学监督机制。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推行所务公开,及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团体及党政机关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检查督促执法活动;完善司法机关监督,建立检察机关派驻戒毒所制度,提高执法公信力。

(二)强化戒毒队伍综合素质

首先,加强理论教育,注重提高业务能力。一方面充分利用干警有限时间,组织开展多种学习活动,采用竞赛、问答、等多种形式引导干警提高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坚持以强戒工作的教育矫治为抓手,以维护场所的安全稳定为目标,组织召开各类专题会议。组织干警学习有关强制隔离戒毒的各项法律、法规,学习强戒工作的理论知识,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其他所的强戒工作方法,增强干警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创新意识,能够在文明执法中用更加新颖的工作方法、乐于创新的心态和扎实贯彻的行动突出矫治成果。

其次,强化队伍教育。一是要筑牢宗旨意识。以深入开展各类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大队干警的宗旨意识、工作信念、警察身份荣誉感的教育,积极培育警察职业光荣感,引导干警进一步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二是要提高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宣传先进的警察事迹,专题调研警察职业,探索形成干警普遍认同的价值追求、行为习惯和精神动力,培育强戒干警的职业归属感;三是通过考核奖励机制激发干警。通过建立科学、合理、人性的干警绩效考核制度办法,明确工作目标结合岗位职责细化责任分解,强化考核检查严格考核公平,及时表彰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干警和事迹,不断形成干警奋发向上、勇于作为的工作氛围。

(三)推动强戒警察职业保障体系建设

首先,坚持落实好从优待警工作。强戒警察是强戒场所执法的主体,坚持政治建警、从优待警是建立警察职业保障体系的基础,是保证执法的关键。坚持合理需求导向保障干警更多权益,切实尽力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真切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实在面对困境,是提供最有效直接的执法保障。

其次,强化职业保障机制 。针对强戒执法存在的种种风险所带来的危害,通过设立刚性制度有针对性地通过法律保护、社会保险和救济制度等多种措施综合将个体依法履职风险危害降低。

再次,建立干警减压机制。一方面合理调控保障干警休息、备勤和公休,避免持续长期疲劳作战;另一方面建议建立干警心理疏导康复中心,充分利用所内拥有心理咨询师资质干警资源,完善干警心理服务体系。

最后,在建立健全执法容错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要求的同时,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执法主体,加强执法权益保护,完善警察履岗尽职的法定责任保护。在强化执法监督和完善规范化执法,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明确岗位职权和职责,根据过错责任追究责任的严格执法基础上,保护好正常履职下的风险保障,建立健全依法履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为公正公平执法撑腰说话。

参考文献:

[1]王靓雯.警察执法风险探究.法制博览.2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