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认定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2018-10-17 01:31唐国育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关键词:类型

摘 要 因果关系问题是被害人过错认定中的核心问题。在被害人过错认定中,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克服了条件说的过于宽泛,原因说的评价标准单一,客观归责理论中归责标准过于具体的缺陷从而为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及归责问题提供了一种适当的因果关系理论。无论是从司法实践还是相当性因果关系理论上来看,都不应当将被害人过错行为类型仅限于违法行为。

关键词 被害人过错 相当因果关系 类型

作者简介:唐国育,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05

一、作为被害人过错问题核心的因果关系问题

自20世纪40年代德国学者汉斯·冯·享蒂始,犯罪被害人学开始受到关注,犯罪学的研究也从关注传统的以犯罪人为中心的一元模式转向关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的二元模式。在我国,被害人过错广泛存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诈骗、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是审判中相当普遍又极其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都是律师进行辩护时所需要提及的减轻被告人量刑的情节。然而,陈兴良教授指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因有困难而未能查清进而对被告人作出不利判决是十分普遍的。” 同时回顾近年来涉及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热点案件:如于欢案之中,一审法官并未对被害人侮辱于欢母亲的过错行为予以适当的认定,从而引发了社会舆论的不满。在我们这个以孝道著称的伦理社会之中,侮辱母亲的情节是否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本案被关注的焦点;在李万春一案中,一审法院对由于被害人长期的刁难,使得李万春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的过错行为未给予充分的关注,同样也引发了民众的不满。类似的在贾敬龙一案之中,村长的刁难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关系到贾敬龙的生死;在有着“河南于欢案”之称的郭凉意案中,一审法院并未充分重视被害人的围攻行为在整个刑事案件之中的作用,从而造成了判决的不公。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的认定不但关系到被告人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也会影响到民众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性的认同感。

因而被害人过错认定问题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而被害人过错认定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因果关系问题。一方面,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事件的发生、发展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关系到刑法意义上被害人过错行为成立与否,另一方面如台湾地区学者邱聪智指出的:“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承担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 从目前理论界关于被害人过错中两种主要的归责理论即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来看,因果关系问题是这两种归责理论的前提性问题。因而作为归责问题核心的因果关系问题的认定关系被害人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总之,无论是被害人过错的构成问题还是被害人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都需要在厘清因果关系问题“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何种意义上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对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加功的原因”的基础上展开。

二、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梳理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复杂且充满着争论。本文立足被害人过错这一特定问题,来辨析相关理论,以求找出可以适用于被害人过错这一特定情节的因果关系理论。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四种学说。

第一,条件说,它是由德国刑法学者布里在其1873年著作《论因果关系及其责任》一书中提出的。关于条件说可以表述为若无前者就无后者,则前者与后者之间便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这一理论下,杀人犯的母亲生出儿子的行为,铁匠制出杀人者用于杀人的斧头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原因行为。这一认定显然是过于宽泛和荒谬的。

第二,原因说。原因说是针对条件说过于宽泛的弊端而提出的。其主张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设定一定的标准,将满足这一标准的条件视为原因。原因说试图通过限缩条件的范围而克服条件说的不足。但“想从指向某犯罪结果的众多条件中,选出特别有价值的一个条件作为原因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而且易导致因果关系认定的随意性,该说内部的各种不同的学说就说明了问题。” 同时,“结果的发生,并非总是依赖于一个单纯的条件,在少数情况下,应当承认复数条件竞合为共同原因。”

第三,基于条件说与原因说的弊端,学界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当行为与结果被认为有因果关系时,进一步把人类的全部经验知识作为基准。对于何种原因的行为引起某种结果的事实,一般认为只要他们之间有相当性时,则认为它是刑法中重要的因果关系。” 相当性的认定又有三种理论:其一,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能力为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其二,客观说,主张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其三,折中说,主张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但若行为人有超出或低于一般人预见能力的特殊情况,以行为人预见能力为主。折中说为现在的通说。对于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这一理论既避免了条件说的过于宽泛,又能解决被害人过错行为不是唯一和主要的引发结果的行为时无法评价的问题,从而为被害人过错认定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因果关系理论。

总之,在解决被害人过错认定这一特定情节的因果关系问题上,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克服了条件说的过于宽泛,原因说的评价标准单一的缺陷。因而,本文认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中更具指导意义。

三、被害人过错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以相当因果关系为分析工具

在我们确立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指导意义后,再来看被害人过错类型问题这一具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希望利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这一问题表述笔者的看法。

在被害人过错的分类理论中,有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刑法意义上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限于违法行为,违反伦理道德等的行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行为。这種观点实质上是受刑法教义学思潮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的影响,将被害人过错行为纳入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行为中去,以便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过错行为进行认定。

本文认为,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限于违法性行为,将违反伦理道德等的行为排除于外的观点是不妥的。我们不应简单的先以是否违法为标准,将被害人违反伦理道德等的行为排除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行为之外。理由如下:

从我们的司法实践来看:在于欢案之中,之所以民众对于于欢案的一审判决不予认同,实质并不在于被害人的辱母行为是否违法,而在于被害人的辱母行为已经触及了民众的伦理道德的底线。虽然现今法律并未如古代那样将侵害长辈亲属的行为作为当然的过错,但在我们这个以伦理立国立身的重視孝道的国度,被害人的辱母行为应属当然的被害人过错。这样才符合朴素的民众情感以及社会正义理念。此案的二审判决正是对此行为予以考虑,才使得本案得到了良好的解决。又如王清新、袁小刚在《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一文中就举出一个案例:“丈夫因无法忍受自己的妻子与自己的姐夫长期通奸变将二人杀死。该案法院判了死缓,除了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死刑外,社会反映非常好。”此案二审法院曾与当地11名人大代表组织座谈会,最终有9人认为死缓适当,理由是被害人存在违反伦理道德的重大过错。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显然司法不是在独立的法律王国内的自说自话,其必须与社会的经验法则、正义观念以及民众的情感取向相一致,否则远离人间烟火的司法可能会面临着因背离朴素的民众正义感而丧失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局面。因而,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并非一定要拘泥于违法行为这一范畴内。只要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常识、常理、常情认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和引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相当性,那么就应该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从理论上来看,将伦理道德问题排除于被害人过错类型之外的观点受到了主流的法教义学的影响,希望以法律为分割线,直接界定出明确的被害人过错类型范围。这一理论的确有着一定的优点:类型的清晰化也就意味着无论作为行为指引,还是法官审判以及辩护人的辩护的依据都将有一个明确且正当的标准和理由。而从“相当性”出发来作出被害人过错的类型界定,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这也是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批判的一个主要方面。如指责相当因果关系“执着于空洞、经验性的感性标准,缺乏具体的、规范性的价值标准……相当性的判断过于随意,整个论证过程就是一个循环论证。”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首先,“相当性”并不意味着任意和武断。相当性也并不是一种虚无缥缈的标准,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在相当性即常识、常理、常情的认定上,是存在着一种可以达到社会公约的标准的。其次,相当性因果关系适用标准模糊“并不意味着不严谨,适用标准具体也不意味着科学,法律是社会规范学科,规范的形成本身是社会大众的合意,往往表现为模糊而不是科学或精确。”我们应当区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规范上的因果关系的不同。规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可避免的需要一种人的主观上的评价,以使得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转换为一种司法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因而相当因果关系以一种符合大众的一般性的价值判断为标准,其模糊性是可控的也是可接受的。

总之,无论从司法实践经验上,还是从因果关系理论上,都不应当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限于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根据常识、常理、常情来评判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以及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从而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合理的刑法意义上的评价。

注释:

王清新、袁小刚.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3).31-37.

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当代法学.2004(3).123.

邱聪智.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价.台大法学论丛.1982(11).

张军、冯宇悦.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对我国刑法理论的意义.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1).37.

梅象华.刑法上相当因果关系之经验解读.河北法学.2011(3).132-135.

郭伟.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论的巡历.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2).31-32.

李冠煜.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政治与法律.201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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