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身份不是“免罪符”

2018-10-17 01:24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9期
关键词:人财物故意伤害问題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坚持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有了未成年身份就可以不用定罪呢?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一味从宽处理,未成年被告人不能汲取教训,不仅不能达到刑罚惩罚和教育的目的,而且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也不公平。因此,人民法院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审判会全面考虑案件的事实、情节,在从宽量刑幅度上持审慎态度,从而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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