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运费险相关法律分析

2018-10-19 18:51王一鸣
智富时代 2018年9期
关键词:保险法缺陷建议

王一鸣

【摘 要】在网络日益发展的当代,网购已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网购平台的快速发展,催生了退货运费险的出现。退货运费险具有投保简单,保费低,理赔速度快等优点,既保证了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也扩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在我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退货运费险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退货运费险运用得当,可节省了许多买家的退货成本,但与此同时,目前退货运费险的某些条款和现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损害了投保人以及相关当事机构的合法利益,亟需保险法对此新生险种进行规范。文章主要阐述目前退货运费险中条款和目前运行现状中的法律缺陷,用保险法相关条款进行分析,最后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退货运费险;缺陷;保险法;建议

一、退货运费险简介

在网购时代,对买家和卖家而言,邮费都是网络购物中不可避免的一大成本,尤其当买家出现退货问题时,退货时所交纳的运费在经济上也着实让人略感麻烦。华泰保险推陈出新,针对网购购物首次推出专用保险产品:退货运费险。此险种顾名思义,承担退货导致的运费损失,在2010年11月9日,正式登陆淘宝网进行销售,此险种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泛关注。但事实上,尽管退货运费险为华泰保险公司赢得了极高的行业知名度,但经济利益却不可观。华泰保险曾表示,关于退货运费险的赔付及经营,在2012年8月调整费率之前是亏损的,仅2012年1-8月就亏损达1400万;经过产品设计、精算等工作进行调整之后,基本处于一个微亏、微盈的平衡点。而在2013年末,“三马”(即阿里巴巴马云、腾讯马化腾、中国平安马明哲)組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并介入退货运费险市场。目前此险种分为针对买家的退货运费险和针对卖家的买家退货险两种,在此文中,将只研究买家退货运费险的问题,退货运费险仅指买家退货运费险(下文均写做“运费险”)。

运费险的运行模式是,对淘宝网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买家可在购买商品时选择投保,当买方发生退货时,在退款完结后72小时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对买家的退货运费进行赔付,但只针对交易未完结时的退货退款所造成的退货运费险损失给予赔付,对于交易完结后由于售后维权发生的退货运费损失是无法赔付的。

目前的退货运费险的具体赔付金额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有相应标准表,能够获得多少退货运费是保险公司根据两地距离计算出的固定金额,根据发件地和到达地的最低快递费用水平来制定,不会根据实际退货运费多少而改变,但各个地区可自行调整。

同时运费险的保险费是以淘宝网交易平台所提供的与其签约的所有物流公司中,相同路线最低首重价格为每份保单实际保险金额及赔付基准,并根据买家及相应风险因子费率向买家收取退货运费险保险费。甲方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投保时乙方告知的为准。

目前运费险引入了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华泰财险、众安在线、太平财险、太平洋财险、国泰财险、泰康在线财险。

总的来讲,得益于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的运费险确实为网购买家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推动了网购的进一步发展,但与此同时,对于新险种的诞生,不可避免的会伴随一些不完善,破坏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实例和法律依据以此论证该险种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二、运费险的可保性分析

1.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就网络购物的过程中而言,如果买家收货后对商品感到满意,确认付款后卖家收到货款,交易结束;如果因某些原因导致买家退货,则买家需要支付额外的运费并将商品寄回卖家后,卖家进行退款,也就是一旦发生退货,买家所面临的主要是因退货而带来的额外运费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没有获利的可能性。因此运费险在设计上必须保障买家赔付的保险金不能超过其损失,否则违背纯粹风险原则。

2.偶然性风险

偶然性风险是指,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在网购退货运费险中,买家的退货行为不可以是由于故意等因素。在正常情况下,买家退货风险发生的概率应为偶然事件,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不能保证退货是否发生,即使参考买卖方的信誉、成交记录等相关信息来评估网购风险,但并不能真正规避退货的风险,退货应为一个偶然事件。

3.意外性风险

意外,是指人们的故意行为导致的风险,故意行为引起的风险则为必然风险。在网络购物中,买家只有对网络上心仪的物品确定购买才会完成交易,所以通常买家不会随意退货,这一点与在实体购物中大致相同。所以可以说,退货是一种意外事件,是正常的买卖双方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从退货运费险推出后,不少卖家反映商品退货率飞升。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有了退货运费险的保障,使得一些买家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卖家寄来的商品有了更高的要求,或者说心理放松,稍有不满就退货;或者是仅仅抱着试用的打算就草率下单,尤其在卖家赠送运费险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尤为突出,只试不买或者仅尝试心态的人大大加剧了运费险的出险率;三是退货运费险仅对退货导致的运费损失进行赔偿,换货不包含在内,一些本打算换货的买家利用保险条款先退货,再重新购买,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物品到手的效率,同时卖家也可以增加自身的销售数据,双方两全其美,苦的是在其中承保的保险公司;四则是一些职业骗保师利用低廉的快递费来赚取超额收益,这点也会在之后的文章具体阐述。因此,如何防止买家故意退货是确保退货风险可保的重要条件,也是保险公司做好进一步道德风险的必要风险控制。

4.符合大数法则

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中,往往有着几乎必然的规律,这就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承保的危险单位越多,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小。截止到2017年8月,淘宝仅手机APP的活跃用户数量已达到1.78亿人,注册数已将近10亿人,交易人数之众,购买运费险人之众,符合大数法则的应用。

5.经济利益可以用货币计量

退货运费险的保险标的是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运费,运费的实际价值毋庸置疑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

三、运费险目前的法律问题

1.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

依据众安在线运费险投保协议(买家版),买家退货运费险保险费的确定是保险人“以淘宝网交易平台所提供的与其签约的所有物流公司中,相同路线最低首重价格为每份保单实际保险金额及赔付基准,并根据甲方(买家)及相应风险因子费率向甲方(买家)收取退货运费险保险费,甲方(买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投保时页面所展现的保险费为准。”但是在实际网购过程中,以淘宝网手机端为例,买家如需自己购买运费险的情况下,也只能在提交订单的页面处勾选是否购买运费险的选项,且运费险投保须知(即投保协议)为一个隐藏起来的窗口,标识为一个灰色问号。

当点开协议后,免赔条款等并没有标识,无强调加粗等标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譬如前文所述的“相应的风险因子费率”等难懂的术语,也没有相关的词语解释,未对买家提供任何相关的保险协议或者对保险协议的一些重要难懂的条款作出说明解释的部分,这也是未尽到诚实信用说明告知义务的一大纰漏,一旦产生纠纷,保险人难辞其咎。

与此同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免赔条款应为无效,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网购平台应当协助,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很多民众并不懂保险法中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知识,导致被动认同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使自身利益损害。

再者,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投保人无法选择保险人,而是在投保人选择投保后由淘宝随机分配保险人,因此淘宝应当尽到替投保人审慎选择保险人的义务,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在实际的交涉中,淘宝客服也是让顾客去直接找保险公司进行申诉,起不到真正的协助作用,也是损伤了顾客的利益。

2.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

目前运费险这一块并不能给予投保人或者是其他公众充分的、透明的运费险投保信息,只给投保人选择投保与否的权利。即使可以投保,相应的保费标准也并没有进行披露。因此保险公司的优势地位十分明显,对保费和费率以及相关条款具有绝对话语权,这势必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影响。例如华泰财保的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的免责条款就规定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只从网上操作承保、核保以及理赔,对实际情况不可能准确了解,因此退货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则全由承保主体确定,当顾客有疑问想要询问淘宝的工作人员时,也仅得到淘宝客服让顾客自行去询问保险公司之类的回复。对于保险人而言,网络购物运费险这种新型的网络无纸化格式合同,保险人仍应全面尽到说明义务,不能因形式的变化而精简掉自身的义务,损害了投保人的相关权益。

3.理赔不合理

根据淘宝网提供的“退货运费险被拒赔的原因汇总”:多次投保运费险并多次申请退货但是只走一次物流,只能赔付一笔。又见投保协议:每份保险合同的理赔基本原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以实际损失为限,对未实际发生的损失不予赔付。即分两张订单购买同一卖家的宝贝并购买了两份运费险,但退货时,未对两单做分别退货,而是将两张订单的货物用一个物流单号退回,则只能获得一笔理赔款。按照损失补偿原则,实际的赔付原则应是实际损失、保额和保险利益三者取最小值而定,这种规定虽然保障了损失补偿原则,但是却还是会引来很多质疑与不满,如在同一家网店购买的两件货物,投保时分别缴纳了保费,但退货理赔时却只赔偿了一笔费用,此点也需稍加改进。

4.职业骗保師骗保

商品承担的运费险保费常见的如2毛~3、4元不等,与之对应的保额是十几元。利益催生的职业骗保师也悄然出现,职业骗保师利用不同的淘宝ID,在平台购买普通商品,外加低廉的运费险,卖家发货后,此保险单生效,商品到货后,骗保师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进行退货。于是保险公司将会掏出10元的运费给骗保师。职业骗保师由于与一些低价快递合作,快递费也只有4-6元,这样一来一单获得的毛利可达到3-5元。骗保师下单用的都是全新淘宝账号,由于号码没有过多往期记录,不会有因为多次退货而导致保险费提高以至于变相拒保的情况发生。尽管每单的收益并不高,但是每天拍下数十单甚至上百单商品,骗取的收益还是相当可观,此行为大大违反了损失补偿原则,不符合可保性中的偶然性和意外性等特征,严重损伤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四、针对退货运费险的改进建议

1.针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淘宝或者其他网购平台与其合作的保险人可以对投保系统作出一些改进,可在购买商品页面中,展示运费险的重要条款,并给出查看运费险保险条款的链接,或者在消费者购买运费险时,需要勾选“本人已经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这一选项,并对难以理解的运费险条款,可以进一步的优化设计,并配合较为通俗的解释,这一点可参考京东。同时在淘宝网关于“为什么买家无法购买运费险(买家版)”的解释中,可以看到当“保险公司认为买家是潜在高风险用户,将不会提供运费险服务并建议买家自检购买行为,风险降低后保险公司才会继续提高服务。”类似于这种解释,保险人也可以将解释细化,如何为潜在高风险用户,怎样将风险降低等等,充分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相关条款有的会涉及到一些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作为保险人的专业经营者,对其制定的保险条款术语的了解程度一定比投保人要深刻、全面。而且格式合同的制定就是为了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重复使用,投保人基本上对保险条款难以撼动,所以其必须依赖于保险人对相关条款进行充分的说明解释来决定是否投保。在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法》17条也对该问题作出更为详细的解释,更加倾向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2.针对网购平台的协助义务

为了防止骗保师的故意骗保,可建议保险公司直接把运费支付给快递公司,买家不参与任何费用上的交易,就没有差价可赚。这样以来,对于真正想退货的买家,这此种方式更加方便快捷保险。同时淘宝可以开通运费险反馈渠道,允许大家提出批评建议并予以答复和处理,或者在淘宝上有渠道可以和保险人直接沟通,而不是淘宝客服冷冰冰的摆出保险人的联系方式让买家自己去打电话联系。目前,在淘宝网论坛,有很多人对运费险提出各类疑问,这些问题目前还不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反馈。因此保险人应积极与网购平台进行合作,及时处理关于运费险的投诉及建议,不断发现问题并改进险种设计,提高服务水平。目前,运费险市场还不够成熟,淘宝网作为领先的电子商务平台,率先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运费险业务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充分的竞争有利于消费者效用的提高,也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议保险公司应多和其他网购平台进行合作,增加投保人数基础,提高大数法则的准确性,也可与其他保险公司展开合作,共享重要精算数据,以促进我国电商领域保险产品的稳健的发展。

3.理赔方式重新设计

对于多次投保运费险并多次申请退货但是只走一次物流,只能赔付一笔,但顾客缴纳了多份保费的问题而言,保险人可以在理赔完成后,给顾客退多余保费,这样既可以保证损失补偿原则,又可以保障投保人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在投保协议中强调注明该条款,充分尽到说明义务,避免投保人遭遇额外经济损失。

【参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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