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2018-10-19 18:51李莎莎
智富时代 2018年9期

李莎莎

【摘 要】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刑事证据一直在不断的发展,从事实说到材料说的学说理论,从证据三性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立在刑事证据基础上的审查判断。分析证据的内涵外延,探析证据的三性,最后讨论如何利用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本文的宗旨。

【关键词】材料说;证据三性;刑事审查判断

一、对刑事证据的解读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证据有下列八种形式:(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要符合这八种法定形式。

其次是材料说。与材料说相对应的观点是之前流行的事实说,1996年《刑诉法》肯定的是事实说,其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一切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即把证据的定义和事实等同起来。然而还要求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才是证据。这样充满了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形式是证据赖以存在的载体。用“材料”取代“事实”,承认了证据存在真假问题,消除了旧法条中的逻辑矛盾,因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有真有假,才有必要经过查证属实。因此,证据的概念可以简单理解为从“事实说”转变为“材料说”。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与审查判断

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产物。首先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那么证据便是对案件事实的反应,案件事实都是客观的。其次,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有些人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就是人的主观意志,完全含有人的主观因素,从被害人还是证人口出说出来的話都是包含主观意志的,被害人一定会说出自己的遭遇,说一些偏袒自己的话,博得法官的怜悯。但其实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因为他们所陈述的事实也是对他们经历遭遇的客观情况的反应,因此并不能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最后,证据的客观性的最终要求是对于司法人员而言要避免主观的猜测,尊重反应客观事实的证据材料。

2.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作证据的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首先,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类似行为、品格证据、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等。[]其次,证据的关联性不是单一的和孤立的。证据的关联性是多样的,复杂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关系,其次还有其他关系,比如空间关系,时间关系,条件关系,方法关系,手段关系。最后,关联性是证明力的原因。显然,证据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越大。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要依靠法官的判断,因此证明力的判断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以证据的关联性为基础判断证明力则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衡控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值得是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搜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手段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的法律保障,没有合法性就不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首先,主体要合法,这个主体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次形式合法,正是如前所述的证据的提出形式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书证和无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和制作模型的方式附卷等。最后,证据收集的程序要合法,即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比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出示让当事人辨认。如超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连续询问证人;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同一时间地点同时询问多名证人或被害人;所谓的“钓鱼执法”;采取秘密录音、录像、监听获取的证据等,都属于非法证据。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确定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活动。审查判断证据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审查判断证据的活动,是一项思维活动;审查判断证据要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和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等方面进行。

首先,审查判断证据要经过司法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主观判断过程。这一步十分关键,审查判断证据的效果优劣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熟练程度。刑事证据在司法人员脑中的审查判断往往决定了一个案件认定一个案件罪与非罪问题、此罪与彼罪。也就是说当司法人员把案卷拿到手之后,会自行根据自己以往总结经验来判断证据,证据不是孤立存在的,各个种类的证据来用以证明一个案件的事实的时候是相互联系的,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证据要经历几个阶段的审查判断,并不是单一某个阶段才需要涉及证据的审查判断。一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再到法院的审判,无不贯穿着证据的审查和判断问题。

其次,审查判断证据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审查判断证据的结论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或者决定的事实基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光靠以往的经验和固定模板还不够,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合法性是必不可少的,至少包括了证据收集的方式合法和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方式合法指的是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比如,不能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利诱欺诈和胁迫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及证据收集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比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证而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等。

最后,查判断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判断个别证据是为了鉴别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证据的三性是司法人员首先要在大脑中判断的十分重要的三个属性,从而鉴别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去伪存真,寻找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判断其是否具有可采性及其证明大小。证据的证据能力,即适格性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也是重要的判断标准。司法人员既要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也要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的证明作用。证据的审查判断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刑事案件能否真相大白,能否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能否是罪犯锒铛入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