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期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2018-10-21 11:24彭易
大东方 2018年9期
关键词:保护工作安全监管新时期

摘 要:在新时期,文物是我国几千年的灿烂文化的关键载体以及优秀传承,是维系中华民族情感的重要精神支撑力量,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因此,我们要重视文物的保护与监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本文主要分析了文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提高文物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

关键词:新时期;安全监管;保护工作

文物安全监管工作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生命线,是衡量文物保护的硬指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物只有在保护好的前提下才可能被利用和传承。在保护好的前提下,要充分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的文明进步服务,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近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文物安全监管保护工作现状及问题

(1)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因土地紧缺,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遭受到不同程度上的建筑性破坏。在新时期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历史建筑更是沦为经济建设过程中绊脚石,遭到无情破坏。郑州千年古村马固村为配合“智能电器产业园”建设,仅历时20天占地500余亩的古村落变成一片黄土和废墟。村内的7处不可移动文物,在拆迁浪潮中,仅保留下了王氏家庙和马固关帝庙。

(2)保护观念普及欠缺,由于文物保护观念尚未得到社会广泛认同,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从发展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轻视,导致古迹遗址随意修复重建情况泛滥,忽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遗存保护,不分界限地进行“复古“仿古”,都是不负责任的对历史进行讹传,变相破坏文物,降低了文化遗产价值。更有甚者人为创造“古迹”以追求商业利益。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

(3)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建议及其措施

(1)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责任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健全文物安全制度,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力量,完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形成文物保护监管合力,切实保证文物安全。提升全社会保护文物法治观念,遏制文物法人违法现象,强化抑制防范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打击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促进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2)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文物安全监管职责,明确文物、公安、海关、工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财政、教育、宗教等部门职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博单位法定代表人(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3)落实逐级责任制,利用大数据加强信息平台整合,加大督察问责力度

文物行政部门要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渠道,强化科技支撑,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和编制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规划,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优势,加强信息平台整合,加大督察问责力度。

(5)严格文物执法

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制度。具有立法权的地区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文物法治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加强文物专项工作政策体系。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以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为宗旨,在文物行政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进一步完善文物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不断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转变执法方式、畅通执法渠道。

(6)文物部门适时应变。

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就是要求文物部门和文物工作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导下,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主动配合”要求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前头,主动配合城建有关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要针对有些部门对文物法规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将本地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以便他们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在审批基建项目时,避免矛盾的产生。

(7)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指导和支持。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申报建立文物保护志愿者协会,制定文物公共政策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全民支持,政府的法令執行需要群众、及其相关各部门的共同支持才能更好地落地,文物是我国几千年的灿烂文化的关键载体以及优秀传承,是维系中华民族情感的重要精神支撑力量,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法制处。《外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紫禁城出版社,1995(8)

[2]刘延强.浅析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黑龙江史志.2014(19)

作者简介:

彭易(1974-),男,汉族,广东茂名人,现供职于贵州省贵阳市文物局,大学本科学历。

(作者单位:贵阳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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