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以公安信访为视角,探究互联网金融犯罪集体上访

2018-10-25 10:33贺佳王莹李文江李雪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受害人互联网金融

贺佳 王莹 李文江 李雪

摘 要: 中国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当今时代重要的金融模式之一。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以及P2P新型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给不法分子许多可乘之机,由此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产犯罪给公安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地域广、人数众多等特点使得公安机关侦破工作困难重重、侦破难、追赃难等问题使得受害人不满,极易引发集体上访问题,这也会加剧公安机关与受害群众的矛盾。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入手,分析互联网犯罪的类型以及公安侦破困难的原因、此类案件受害人集体上访现状等力求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缓解公安信访问题。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受害人 P2P网络借贷平 第三方支付平台 公安信访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详解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一个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时期,互联网技术与信息通信技术的突飞猛进推动了互联网与金融领域的高度融合,孕育出新时代的全新金融格局:互联网+金融格局。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分类

1、金融诈骗类犯罪

此类犯罪多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依托骗取受害人财产的犯罪。不法分子通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或者盗取大量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的信息,并通过线下联系欺骗用户,线上发送虚假信息的电子邮件和钓鱼平台等方式,诱骗不知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虚拟货币或财产从中获利;另一种是通过一种看似正规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比如以各种“宝宝”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资格审查不严,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的身份和伪造的文件、虚假的信用信息等注册成立借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购买或者入股了项目产品后,卷款潜逃,使得用户遭受重大损失。

2、洗钱类犯罪

此类犯罪目的就是把非法资产洗白转移。如现在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零钱包”种类的理财产品,“T+1”类的买售模式,吸引了大量的平台用户。加之平台希望快速引入大量用户等竞争心理,使得平台对用户的审查不严,不法分子向平台购买大量理财产品再进行转移,从而达到了快速、安全、便捷的洗白非法资金的目的。

3、非法集资类犯罪

如:P2P网络借贷平台本来是一种为借款单位和借款人搭建的线上安全信用交易平台,以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盈利。许多不法分子眼馋于这种平台所带来的高利润,于是打着P2P平台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如擅自成立金融机构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许多不法分子建设P2P网络借贷平台后,虚构或者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一些线下融资项目并放在平台上,伪造信用评级、资金托管平台,承诺高利润回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自我融资或期限错配吸储放贷,因产生的信贷存量没有存贷比、准备金等“防火墙”设置,一旦投融资失败或发生客户大量挤兑,大量客户的资金血本无归。我们所熟知的 E租宝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公安互联网金融信访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侦破困境

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形势在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较严峻,如:P2P网络借贷平台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提现困难、跑路、清盘的“暴雷”情况于今年6月份开始出现一个爆发式增长。笔者总结如下:

這些网络借贷平台中有绝大多数是不法分子非法集资的工具,在资金吃紧状态下“暴雷”在所难免,这些不法分子在投资者出现大面积挤兑之前卷款潜逃,给数以百万计的投资者造成了巨额损失。案发后公安机关侦破工作却稍显疲累,追赃工作也遇到诸多阻力:

1、犯罪行为隐蔽性极强

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平台是虚拟的,犯罪分子可以随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其次,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和模拟的IP地址,在完全无需暴露自己真实信息和身份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第三,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即时性。一个互联网金融交易可能是瞬间完成,受害者难以及时发觉,加之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没有专业理性认识,很容易“中招”。不法分子得手后随即“消失”,很难留下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价值的线索,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互联网虚拟证据,加之办案经费紧张,都影响破案率。

2、不法分子反侦查能力极强

互联网金融犯罪是非常专业化的犯罪。在构建一个虚拟网络平台时,需要不法分子掌握计算机领域专业技术。而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还需要一个团队进行运作,除负责用计算机构建平台,提供后期技术支持,还需熟悉金融领域相关知识的人来制定融资贷款计划,钻法律漏洞等,团队后期对于资金转移和毁灭证据等也有专门的人来做,这样专业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团队犯罪,给公安机关侦破互联网金融犯罪带来了一定困难。

3、人数多、金额大

一是不法分子人数众多,由于前面讲到互联网金融犯罪隐蔽性较强,犯罪成本比较低,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又全身而退的不在少数,面对巨大的诱惑不惜走上犯罪之路的人大有人在。二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专业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犯罪往往集团化、各司其职、协同作案。三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因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可能同时面对来自全国各地数百万的受害者,形成庞大的受害群体,涉及金额巨大。

(二)以互联网金融犯罪集体上访为切入点,分析公安信访的现状

综上,互联网金融犯罪三大难点导致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取证困难,有些案件悬而未决,有些案件即使抓到犯罪嫌疑人,赃款的追回也是困难重重,这些原因使得受害人为寻求解决问题而集体上访。由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受害者,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每当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倒台后,该平台的用户门就会迅速建立一个微信群,该群的作用名义上是给用户维权,其实是有组织的进行定期的集体上访、甚至进京上访!近期P2P网络借贷平台“暴雷”愈演愈烈,用户组织集体上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长此以往,不仅危害公安机关的形象,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集体上访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依托法治思维、科学处理公安信访

许多政府信访部门处理信访案件都采取“息事宁人”的办法。十九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目标,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工作时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维护法律的权威,将法治的观念贯穿于全部工作之中,才能掌控工作局面。“息事宁人”不但不能解决受害人信访问题,还会让信访处于一个混乱无序的循环之中。处理公安信访问题务必要依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保护受害人合理诉求,对于公正的结论和判断要坚持到底,公安的司法权威,防止多次滥访。

(二)开展公安服务型接访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公安机关从思想上转变对待接访工作的态度。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受害人本身遭受了财产损失,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公安机关需要转变思想,站在受害人的角度上服务并帮助受害群众,深度思想如何切实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这不仅要求接访时要善于和受害人沟通交流,还需要接访人员讲道理、有耐心,树立良好的公安形象。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公安机关受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后,受害群众是高度关注案件进展的,他们迫切希望知道案件的进组情况以及追赃情况,希望能够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集体上访的目的也是多半如此。公安机关可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措施,在不影响案件侦破的情况下实时发布案件进展情况和追赃跟踪动态,让受害群众及时了解信息,缓解他们的焦虑情绪,同时也能增强受害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人数众多,地域广的特点,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往往和受害人等不在一个辖区,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内部可以进行信息共享,以便非辖区内受害人能够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四)证据收集与警务合作

如何解决好案件侦破工作无疑是公安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重要工作之一。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方面关于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互联网金融犯罪证据一是资金流向问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离不开“钱财”这一概念,既然此类犯罪大多数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那公安机关应该重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控与管理,根据后台的交易等快速锁定资金流向,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时进行控制;二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后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具有抽象性、易毁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应高度重视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同时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二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是跨时空性犯罪,需要各地区公安机关加強警务合作,建立信息预警共享平台等,在案件发生时能够迅速联动合作,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互相配合,将大大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愈演愈烈的今天,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强侦破案件的能力是公安机关的天然职责,然而面对受害人集体上访的合理诉求,公安机关亦有义务倾听受害人的心声,解决他们的需求,笔者提出的几点对策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解决公安信访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展。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将人民群众放在首位,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发挥好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能。心为民所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今天,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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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国家信访系统内部理论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18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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