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经营性设备租赁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2018-10-26 06:28任大海刘文通
交通财会 2018年2期
关键词:出租方含税计税

任大海,刘文通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 300461)

施工设备是指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各种设备,如旋挖钻机、龙门吊、罐车、混凝土搅拌站等,一般具有单位价值高,专业性强,使用频率高及要求随施工进度变化等特点,施工企业为快速实现资源调整,避免自购设备导致资源闲置,一般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满足现场需求。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合理选择设备出租方及租赁方式,对企业降低税务、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意义。

一、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方式的选择

为实现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的,在“营改增”过渡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过渡政策和特殊行业政策。就建筑行业而言,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涉及建筑工程老项目、劳务清包工工程项目、甲供材工程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征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施工企业可以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筹划选择该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但不同的计税方法对设备租赁管理有较大影响。

二、施工企业租赁设备的方式

对施工企业而言,工程机械租赁既可减轻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引起的资金压力,还可降低施工企业在技术改造、维修保养、更新换代等原因带来的风险,目前经营性设备租赁已成为施工企业获取设备使用权的重要方式。施工企业租赁设备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仅通过设备出租方取得设备使用权,即项目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机械台班等工作量约定租赁费;另一种方式是设备出租方提供设备的同时配备司机、维修人员。即出租方提供机械的同时,又提供人工的劳务作业。税法针对两种租赁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方式:前者不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或3%的征收率;后者配备操作人员,就属于按照该人员从事的业务来征收增值税,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税率为11%或者征收率3%。

三、“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对设备租赁方及租赁方式的选择

(一)一般计税方式下设备租赁方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涉及的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纳税,或者施工企业预期能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纳税。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施工企业,既要加强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学习,也要做好纳税筹划,算好税负平衡账。企业选择不同纳税身份的出租方,对租赁费的进项税抵扣产生不同的影响,施工企业应根据出租方纳税资格、租赁价格、发票类型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设备出租方和租赁方式,通过测算选择租赁成本最低、相对进项税抵扣金额最大的出租方。根据成本定价原则,为使企业的综合成本最低,施工企业可采用综合成本作为比价基础对出租方做出判断。下面针对出租方的不同情况,通过举例的方式,对出租方的选择进行简单分析。

1.出租方的含税报价相同

如果设备出租方的综合含税报价相同,可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率均相同,则应比较出租设备的质量、成新率、商业信誉、租后服务等客观因素,选择信誉较高、服务良好的出租方。若设备出租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则应选择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增值税适用税率较高的出租方。以设备出租方为例(不含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的情况),出租方适用税率包括一般纳税人(17%)、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和小规模纳税人(3%)中,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的设备出租方,以达到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综合成本最低的目的。

2.出租方的含税报价不同

在各类出租方报价不同的情况下,承租方应考虑不含税成本、建设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方面的因素测算各类出租方的综合成本,对出租方做出选择。

施工企业租赁设备的综合成本=不含税报价-抵扣进项税额×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1)在设备出租方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

不含税成本=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减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支出=抵扣进项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2)在设备出租方仅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

不含税成本=含税价格

减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支出=0

假设某施工企业需要一台工程设备,计划通过经营性租赁方式获取,经过市场调查得到如下信息:设备出租方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含税报价为150万元;设备出租方乙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含税报价为140万元;设备出租方丙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含税报价为125万元;假设该施工企业适用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0%,无其他附加税种。则应该通过如下方式计算不同租赁方报价的综合成本:

选择出租方甲的综合成本=150÷(1+17%)-150÷(1+17%)×17%×10%=126.03万元

选择出租方乙的综合成本=130÷(1+3%)-130÷(1+3%)×3%×10%=125.83万元

选择出租方丙的综合成本=125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得知,选择出租方丙可使该施工企业的综合成本最低,故该企业应选择出租方丙。

在实际工作中,如实际租赁过程中遇到适用其他税率的租赁商,各单位可自行按照上述原理测算相应的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最低的设备租赁商。施工企业要加强“营改增”方面知识的日常培训,培养员工通过综合成本比较选择设备出租方的意识,为企业降本增效。

3.针对设备租赁方提供设备的同时,配备操作、维修人员的情况,由于设备出租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在选择过程中需要考虑预测操作人员的相关费用。

(二)简易计税方式下设备租赁方的选择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施工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在简易计税方式下,施工企业在选择租赁设备方及租赁方式时,可以通过含税报价及预计操作人员费用、维修费用等进行比对,选择信誉良好的出租方、经济合理的租赁方式。

四、施工企业加强设备租赁业务增值税管理的对策

(一)“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各类成本费用支出进行梳理,测算其进项税能否抵扣,以选择经济合理的纳税方式。在确定纳税方式后,通过测算综合成本选择不同纳税资格的合作方,以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合作方可以提供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施工企业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款抵扣进项税。如合作方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施工企业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施工企业要提前掌握这类成本费用支出相关合作方的相关信息,避免由于未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导致税务负担增加、经济效益降低的现象。

(二)施工企业应对现有的租赁商进行梳理,确定租赁商的纳税人身份,收集出租方营业执照、纳税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建立协作商信息库,以便准确判断可取得发票的类型。

总之,“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多挑战,施工企业主动迎接税务政策的改革,根据国家相关财税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工程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使项目部在设备出租方以及租赁方式方面做出经济合理的选择,企业工程设备租赁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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