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研究

2018-10-28 11:00何萱
农民致富之友 2018年14期
关键词:农场农户经营

何萱

1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1.1 支持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普通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专业合作社、综合经营性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智能催芽、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和森工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服务。

1.2 創新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带动农户增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的有效机制。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推动农民以土地经营权、集体以资产(资源)、财政将扶贫和项目资金作为村集体或农户的股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经营权或资金入股等形式,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积极推广“农民+合作社+企业”等模式,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灵活运用“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到产业链延伸和价值链提升所带来的红利。

1.3 引导规范发展。开展农户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指导和鼓励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带农户家庭农场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等。鼓励农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 建立健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2.1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范社,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各类农业补贴增量部分重点投向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向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大力发展现代农机合作社,重点支持贫困村和以整村推进的方式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其中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

2.2 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进入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省级龙头企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2.3 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托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开展授信,由农民合作社代替金融机构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支持创建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和农业租赁金融公司。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加工、销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组建担保公司。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县(市)可建立市场化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机构,为林业、农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棚室、渔船、大型农机具、仓储库(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农作物预期收入权等质押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需求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

3 强化组织保障和政策落实

3.1 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基层力量。各地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督促指导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2 加强指导服务,推动规范发展。及时组织开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完善农户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重点农业企业运行监测。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3.3 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作者单位:150000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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