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

2018-11-05 10:14王禹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反腐一带一路

摘 要:我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在给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重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其中形势最为严峻的便是腐败问题。本文将主要通过分析“一带一路”下反腐司法协作中存在的调查取证程序和技术侦查水平不一、引渡审查标准不一、跨国赃款追回困难这三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即加强沿线国家反腐的交流与合作、完善反腐的监督机制和加强我国反腐法治建设。

关键词:“一带一路”;反腐;司法协作

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69-01

作者简介:王禹(1993-),女,汉族,江苏盐城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劳动法。

一、“一带一路”下反腐司法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程序、技术侦查水平不一

首先,由于腐败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增强,为大力打击腐败犯罪,我们势必要进行跨国调查取证,这就会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因此,请求国往往不能直接自行调查取证,而是采用被请求国代为调查取证的方式。这一取证方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成本,但若是被请求国技术侦查水平不高、调查取证程序不规范,那么极有可能产生所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不利后果。其次,随着全球经济技术的发展,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多呈跨国化、繁杂化趋势,为腐败犯罪的侦查创设了极大难度。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经济落后地区,很难对一些复杂的跨国犯罪进行有效侦查。

(二)引渡审查标准不一

引渡是“一带一路”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有效管辖和惩治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引渡上,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本国国民不引渡”、“非双重犯罪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因为各个国家的定罪标准和所涉政治利益不同,使得这些原则极易成为被请求国拒绝引渡的理由。此外,关于“死刑犯不引渡”的问题,因为我国在立法上对严重的贪污腐败案件都设置了死刑,且签订的引渡条约有限,这就使得我国在打击潜逃境外的腐败分子时遇到极大障碍。另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彼此之间的引渡协议较少,且质量不高。

(三)跨国赃款追回困难

跨国赃款的追回问题是一项系统庞杂的工作。首先,我国在寻求他国司法协助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且其中会涉及费用补偿问题。因为国际反腐通行的是有偿合作,而我国则是无偿的援助,思想观念上的差异使得我国在请求他国司法协助时,因被请求国积极性的缺失而难以有效追回赃款。其次,跨国追赃的前提是两国之间签订了有关刑事司法合作协议。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彼此之间所签订的刑事司法合作协议较少,且签署协议耗时较长,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刑事司法合作体系。

二、“一带一路”下反腐司法协作的困境应对

(一)加强沿线国家反腐的交流与合作

随着“一带一路”的开展,反腐的形势也愈加严峻,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加强沿线国家反腐的交流与合作。首先,我们需要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上签署的数量和质量。其次,我们要加强各国执法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考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统一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协作公约后,设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相关人员对沿线各国有关反腐败的专门立法和实务经验进行统一的交流与学习,以便各国能充分分析其本国领域内腐败的发展趋势,从而制定相应的预案,实现反腐资料的共享。最后,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法治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这就需要请求国在向被请求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时,被请求国向请求国提供最广泛的技术援助,从而进一步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腐能力。

(二)完善反腐的监督机制

“一带一路”下反腐的核心措施是加大反腐的执行力度、完善反腐监督机制。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设立专门的反腐监督机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反腐败的五大机制,其中预防机制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但沿线各国在实践操作中,重视的主要是腐败犯罪的事后打击,而很少涉及腐败行为的事先预防。在此情形下,需盡快设立专门的反腐监督机构,使得其通过侦查、研究作出预测,从而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二,加强对沿线国家企业贸易往来的监督,使得其在贸易往来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实施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第三,加强对“一带一路”建设人员的廉洁教育,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工作人员再到私营部门,自上而下行为绝不姑息。①

(三)加强我国反腐法治建设

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在打击腐败犯罪上,我国势必要承担更为重要的角色。首先,我国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法》的有关条文,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反腐败法,从而实现与国际的接轨。其次,培养有关专家队伍和专门人才。我国可以通过国内政法院校挑选精通语言、法律、文化的复合型人才,并对其进行专门培训,以便应对反腐侦查合作中可能遇到的语言、文化差异等问题。最后,我国需加强对常驻海外企业的反腐监督力度。因为常驻海外企业脱离了我国法律的监管,而其对外代表的又是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只有对其加大监督力度,才能彰显我国反腐的决心和推动“一带一路”廉政建设的信心。

[ 注 释 ]

①王爱冰,王越芬.腐败惩治与预防的法律制度建设新节点[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12).

[ 参 考 文 献 ]

[1]郭秉菊.“一带一路”框架下反腐败机制的重构[J].前沿,2015(11):63-67.

[2]宣孟洁.“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04):47-50.

[3]杨帆.俄罗斯的反腐败立法[J].中国人大,2013(1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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