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负面事件的法律反思与应对

2018-11-06 10:46孟俊红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体罚法律责任依法

孟俊红

近几年,幼儿园虐童事件屡有曝光,人们不禁反思:幼儿园为何负面事件频发?究竟该如何应对?社会舆论多将虐童事件归因为学前教育资源的不足和教师队伍素质的低下,主张依靠问责和师德建设来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而较少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虐童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要反思法律对此类事件的发生能否起到遏制作用,在事件发生之后能否对受伤害儿童提供法律救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虐童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主体有教师、幼儿园、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及的法律责任类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相关法律责任主体

涉案教师作为实施者,无疑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幼儿园作为教学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容易被忽视,也是地位比较尴尬的法律责任主体。

2.相关法律责任类型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解决对受伤害幼儿及其家长的物质损失(医药费等)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只有在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不负侵权责任,否则要对幼儿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物质损失比较好计算,精神损害则较难把握,要由法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裁判。如果家长与幼儿园签订了有偿的委托看护合同,幼儿园可能还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责任。(1)涉案教师的行政责任。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涉案教师可能要承担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涉案教师可能要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涉案幼儿园的行政责任。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涉案幼儿园可能因“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而受到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涉案幼儿园可能因“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而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首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涉案教师涉嫌构成虐待被監护、看护人罪,要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涉案幼儿园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单位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涉案教师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儿童罪。最后,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整体来看,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基本构建起了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

二、虐童事件折射出的法律不足

幼儿园负面事件频发,原因固然复杂,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执法、司法、守法环节存在的问题也应引起我们重视。

1.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法律虽然对保护幼儿作出了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立法过于抽象,缺乏可执行性。《义务教育法》明文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并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用语比较模糊,对“体罚”“变相体罚”缺乏界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比较宏观,政策色彩明显。第二,立法没有照顾到幼儿园的特殊情况,缺乏针对性。学前教育具有与中小学教育明显不一样的特质,但是目前的法律无视这种特殊性,多规定“幼儿园参照执行”。第三,立法层级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位阶越低,内容应当越具体,为上位法中的“依法处罚”“依法处分”提供操作依据。实际情况却是,我国的地方立法、政府规章要么缺失,要么照搬上位法的规定。这就导致“依法处分”“依法处罚”沦为空话。第四,缺乏对资格刑的规定。限制、剥夺一定的教师从业资格,不但有利于遏制虐童现象,而且是国际通行做法,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从业资格的限制、剥夺多局限于行政法层面,威慑力明显不足。

2.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偏重“大事化小”,忽视法律威慑。事件发生后,涉案幼儿园、主管机关往往采取危机公关措施,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情节较轻的,往往对加害人按照单位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稍微严重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第二,倚重德治,忽视法治。虐童事件发生后,社会各方很容易将事件的发生归因于师德的薄弱,强调师德教育,忽视依法治教。第三,行政机关存在怠政行为。一方面,对不具备资质、本应该取缔的幼儿园习惯于网开一面,令其限期整改;另一方面,对具备资质的幼儿园不予注册,害怕出问题后承担监管责任。

3.守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虐童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往往将矛头指向涉案教师、幼儿园和行政机关,但是很少有人考虑家长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事实上,很多家长并不知道自己的法定义务,或因忙于生计很少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变化,更不要说采取保护措施了。

三、遏制虐童现象的应对之策

1.完善相关立法,为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形成体系化的、成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首先,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于1989年制定,已经远远落后于当下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并且很多规范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因此,应结合学前教育的特殊性,针对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确立具有鲜明针对性的学前教育法。其次,提高地方立法、政府规章的立法水平,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定。最后,加强幼儿园教师资格、从业资格、幼儿园准入机制方面的立法。

2.严格执法,为幼儿提供法律保障和救助渠道

第一,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规范审批新建幼儿园,严格按规范考核、评价幼师,把好准入关;加强对幼儿园日常工作的检查指导,为保护幼儿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对有“前科”的幼师、幼儿园,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涉案教师的幼师从业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幼儿园暂停办学或取消办学资格,教师的再任用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第三,检察机关,特别是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介入相关事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人民法院在裁判虐童案件时要严格依法裁判,并注意个案判决对幼儿园的引导与规范作用。

3.加大普法力度,全方位保障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遏制虐童事件,离不开教师和家长的配合,关键在于教师和家长法治意识的增强。一方面,应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增强幼儿园教师的法治意识和底线意识,增强教师自觉抵制体罚儿童的意识;另一方面,家长要通过学习法律明确保护孩子的法律职责,增强维护孩子权益的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发现的问题。家长要做好对孩子的安全启蒙教育,重在事前防范;注意观察,加强和孩子的沟通。幼儿园与家庭之间应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家长可以不定期查看幼儿园教学情况监控视频。要重视组建家长联合会,监督学校的教学质量与儿童生活质量。

(责 编 莫 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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