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儒家义利观研究

2018-11-06 10:15秦铁柱
山东青年 2018年8期
关键词:汉代义利观

秦铁柱

摘要:义利观是一个大问题,任何思想流派、任何思想家、任何人都必须面对这个问题。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义利之辩”就成为“百家争鸣”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个时期内各家各派均形成了各种义利思想,为汉代各种义利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汉代儒家义利观继承并发展了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它对两汉时期的政治、民族、经济、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汉代人们处理各种关系的主流思想,并且日后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代儒家义利观对于当今社会正确义利观的建立极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义利观;重义轻利;汉代

一、先秦儒家的义利观

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的时期,奴隶制经济崩溃,封建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思想领域内也发生巨大变革。“学在官府”的局面被打破,各派(儒、墨、道、法、阴阳等)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形成了各自的理论体系,自然也形成了各自的义利观。春秋战国时期的“义利之辩”成为“百家争鸣”的一个重要内容。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形成为汉代儒家义利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春秋战国时期,先秦儒家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提倡“义以制利”、“见利思义”、“以义制利”等道德原则。《论语·子罕》中有“子罕言利”这一句,罕是少的意思,这是说孔子很少谈及利。我们理解,孔子之所以说利不多,是因为他对利比较谨慎,生怕说多了会害义。因而“放于利而行,多怨。”[1]38当义与利发生冲突时,孔子主张绝对地、无条件地就义而去利。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而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1]37“其道”即正当、合理的途径,亦即符合义的手段。尤其是当面临生死考验之时,孔子坚决主张舍生取义,“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1]131

孟子的义利观继承了孔子的主张,他也强调道德原则的重要性,但孟子重义轻利之思想有甚于孔子,他有崇义贬利之倾向。当梁惠王问孟子:“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时,孟子回答:“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在孟子看来,梁惠王是没有必要言利的,只要说仁义就行了,因为利自在仁义之中。而如果人们都追逐利益,“王利国”、“大夫利家”、“士庶人利身”的话,那么必造成“上下交争利而国危”[2]15-16的局面。

荀子认为,义与利同样是人必不可少的需要,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3]323荀子说:“以义制事,则知所利矣。”[3]301用义来判断政事,就可以懂得什么是有利的事情。在荀子看来,义应该成为利的标准,合义则义利两得,不合义则义利两失。以义治国还是以利治国,是国家治乱的分界,他说:“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3]323因此,荀子主张,在义利发生矛盾时,要取义弃利。

综上所述,孔、孟、荀在义利观问题上,都认为合义是得利的前提条件,因而,当义、利发生冲突时,要绝对地、无条件地弃利取义,人即使处于生死抉择之时,也不應苟且偷生而害义,诚如孔子之“杀身成仁”,孟子的“舍生取义”。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形成为汉代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汉代儒家的义利思想

汉代诸子在他们的著作中继承了先秦孔子、孟子、荀子的义利观,并且进行了阐释和发展。通过对汉代儒家诸子的著作进行分析,我们便可详知汉代儒家义利观的具体情况。其观点主要有:

以仁义为治国的重要手段,尤其在稳定已取得的天下时,仁义的作用尤为重要。“故圣人怀仁仗义,分明纤微,忖度天地危而不倾,佚而不乱者,仁义之所治也。行之于亲近而疏远悦,脩之于闺门之内而名誉驰于外。故仁无隐而不著,无幽而不彰者。虞舜蒸蒸于父母,光耀于天地;伯夷、叔齐饿于首阳,功美垂于万代;太公自布衣曰[]升三公之位,累世享千乘之爵;知伯仗威任力,兼三晋而亡。”[4]25刘向借河间献王之口表达了对以仁义治国的赞同。“河间献王曰:‘……仁昭而义立,德博而化广;故不赏而民劝,不罚而民治。先恕而后教,是尧道也。”[7]7

讲利还是讲义是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重要标准。讲义是君子的本质特征,讲利是小人的本质特征。桓谭认为高妙大材之人重名义,贪饕之小人重财利。“维诸高妙大材之人,重时遇咎,皆欲上与贤侔,而垂荣历载,安肯毁名废义,而为不轨恶行乎?若夫鲁连解齐、赵之金封,虞卿捐万户与国相,乃乐以成名肆志,岂复干求便辟趋利耶?览诸邪背叛之臣,皆小辨贪饕之人也,大材莫有焉。”[8]9

仁义是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准则。“《礼·保传记》曰:‘谨为子嫁娶,必择世有仁义者。

”[9]451儒生们认同以仁义为嫁娶的重要标准。“朋友之际,义存六纪。”[12]536“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9]373“义”是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之间相处的准则。

汉代儒家诸子虽然重义轻利,但他们均认为讲求仁义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否则仁义必成空中楼阁。“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 [10]1117 班固认为教化要建立在一定得物质基础之上。“饥寒至身,不顾廉耻。”[10]1131 “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信最重也。问:‘使治国无食,民饿,弃礼义,礼义弃,信安所立?传曰:‘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让,生于有余;争,生于不足。今言‘去食,信安得成?春秋之时,战国饥饿,易子而食,析骸而炊,口饥不食,不暇顾恩义也。夫父子之恩,信矣,饥饿弃信,以子为食。孔子教子贡去食存信,如何?夫去信存食,虽不欲信,信自生矣;去食存信,虽欲为信,信不立矣。”[11]538王充纠正孔子的言论,他并不完全否定物质利益,认为讲求仁、义、礼、智、信必须有一定得物质基础,若去食存信,则信不存。

他们非常重视农桑之利,认为它是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的重要基础。“秉耒躬耕,采桑亲蚕,垦草殖谷,开辟以足衣食,所以奉地本也。”[5]97荀悦非常注重农桑之利。“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13]2

他们允许工商业的存在,但工商业的发展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主张工商业者从事有用、便事的器物的制作与贩卖,能够给社会、民众带来实际的收益与效用,反对工商业者们从事无用之器的制作与贩卖。“夫富民者,以农桑为本,以游业为末。百工者,以致用为本,以巧饰为末。商贾者,以通货为本,以鬻奇为末。三者,守本离末则民富,离本守末则民贫。”[12]16王符首次把工商业置于“本”的地位,作为富民的重要途径,并且认为要把工商业限制在“致用”、“通货”的职能范围内。

不否定那些应得之利,主张取利要在义的指导之下。“‘夫富贵者,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居也。故君子之于爵禄也,有所辞,有所不辞。岂以己不贪富贵之故,而以拒逆宜当受之赐乎?” [11]577王充并不否定合义之利。

重视“公利”即国家之利、民众之利,推崇富民理论。刘向强调民众之利。“河间献王曰:‘禹称民无食,则我不能使也;功成而不利于人,则我不能劝也;故疏江可以导之,凿江通于九派,洒五湖而定东海,民亦劳矣,然而不怨者,利归于民

也。” [7]9只有“利归于民”,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戴。

批判那些唯利是图,不顾国家、民众利益的奸商,司马迁也反对唯利是图、违法致富之人。“是故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6]3272仲长统批判了不惜一切手段以求私利的豪人,揭露了他们的腐朽生活,对君子“自苦于茨棘之间”[14]1648的困难处境表示同情。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开始成为两汉正统的统治思想。汉代儒家义利观继承了先秦儒家重义轻利义利观的基本原则与结构。在“义”这一方面上,汉儒将“义”的指导作用拓展至经济、文化、社会人际关系、外交等各方面,形成了家庭之义、宗族之义、朋友之义、师生之义、同僚之义、民族之义、君臣之义。同时汉儒将“利”的地位提高,在重义的同时,对利的重要性的认识有所增强,强调了农耕之利、民众之利,在东汉末年,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王符甚至把工商之利提高到本业的地位,关系到国计民生。汉儒强调“公利”,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它强调整体利益、國家利益、家庭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国家。提出“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等,强调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感,这有利于形成巨大的民族凝聚力,对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的建立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当然汉代儒家诸子的义利观也有一些糟粕之处,为其所重的“义”中包含着严重的忠君思想,这是必须剔除的。从整体上来说,汉代儒家义利观还是过于注重“义”,虽然强调农桑之利,且个别儒学思想家认识到了工商业的巨大价值,但从整体上看依然对工商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认识不足,对后世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相当大的负面作用。

[参考文献]

[1]孔子.《论语》.[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2]孟子.《孟子》.[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3]荀子.《荀子》.[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4]陆贾,王利器.《新语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董仲舒.《春秋繁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6]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7]刘向,卢元骏.《说苑今注今译》[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8]桓谭.《新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

[9]班固,陈立,吴则虞.《白虎通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4.

[10]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1]王充.,北京大学历史系.《论衡》注释小组《论衡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1979.

[12]王符,汪继培《潜夫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13]荀悦.《百子全书·申鉴》[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

[14]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基金项目:本文为作者主持研究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17CZS008),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15DLSJ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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