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2018-11-06 06:13孙静
山东青年 2018年7期
关键词:不足之处完善建议

孙静

摘 要:值班律师制度建立运行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值班律师的定位引起热烈的讨论。值班律师的定位是根本性的问题,是构建该制度的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节约诉讼资源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应该借鉴域外国家经验,在拓宽法律援助基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构建值班律师转任为辩护人的机制、建立专门的律师援助通道,例如24小时刑事电话咨询,并且加强对对值班律师队伍的管理,以其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值班律师;不足之处;存在基础;完善建议

引言

值班律师制度是现在司法改革一部分,必须充分发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所谓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①两院三部颁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表明,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值班律师制度建立以后,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以上海市为例,上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已经覆盖到全市各法院和看守所,2017年上海市值班律师共提供法律咨询49939人次,转交申请1277人次,为认罪认罚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7676件,在看守所举办法治教育等活动23次。[1]这就表明,该制度是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都在不断地摸索前进中,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以保证值班律师制度能够走得更长久。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定位不清

1.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学术界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属于辩护律师存在不同的看法。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张泽涛认为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的角色,没有辩护人的相关权益,存在着“会见难”的问题,其权利义务也非常模糊,特别是没有阅卷权、调查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提出辩护律师相比,值班律师是一次性、一站式的,其职能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认为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值班律师的发展方向应当是辩护人化。[2]我认为值班律师是否是辩护律师,要从多个角度论证,对于律师来说最重要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提供法律服务效果。因此我将一方面比较从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在权利对比中,主要区别在于辩护律师所享有的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值班律师并不享有以及因为值班律师不提供辩护服务所以不能享有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出庭质证和辩论权;在义务对比中,主要是辩护律师不受值班律师中不能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的限制,其它权利义务的内容很相似。笔者认为因为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存在的诉讼阶段不同也就是具体从事的工作不同,所以他们拥有权利义务会存在不同。另一方面,刑事辩护是指司法机在查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针对控告的内容所做的申辩和解释。[3]也就是说辩护不仅仅指在法庭审理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控告的内容作得一切的申诉和解释都是辩护,包括在审前程序中的辩护,也可称为刑事辩护广义和狭义的两个方面。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并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分别服务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但是从刑事辩护的广义角度来说,值班律师所拥有的权利也应当称为辩护权。

2.值班律师与“法律帮助”的关系

根据《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关于“法律帮助”一词,早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曾有讨论,有学者提出侦查阶段律师应当定性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或者“法律顾问”,自此,“提供法律帮助”这一概念逐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约定俗成的定位。于是,在诉讼理论上就把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称作“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4]但是这一概念随着法学理论界和实务对刑事辩护概念更深层次的理解以及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而逐渐不再使用。虽然在《意见》中多次提及“法律帮助”这一词汇,但是根据《刑诉法》第36条也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所以,我认为现在的“法律帮助”是指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为未受过法律教育的当事人所提供的帮助,这是一种专业性的帮助,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都能提供法律帮助。这时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的区别是什么?我认为首先,从内容上的范围上,辩护律师要广于值班律师,即包括但不限于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其次,从服务对象上,值班律师服务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辩护律师是特定的人;再次,从服务阶段上,值班律师仅限于审前阶段,辩护律师还包括审判阶段;最后,从服务次数上,值班律师更像是一站式的服务,辩护律师则不受次数限制。

(二)资金缺乏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意见》中规定,将法律援助的经费由政府的财政支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中也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虽然政府也在不断地提高法律援助的费用,但是与社会律师比较,费用的确太低。例如杭州市余杭區值班律师财政支持经费 40 余万元,值班律师每人每天经费 260 元。法律援助律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每个阶段每人经费 500 元。[5]而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杭州市律师的人均年收入已经达到42万。[6]这与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每天250元、500元的经费补贴悬殊很大。河南省郑州市的补贴标准平均每人每天 100 元,而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的焦作市,市级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已达到每人每天 200 元,县市区则能达到每人每天 150 元。[7]根据湖北武汉市武昌区政府公开的信息可知,值班律师补贴标准是200元每人每天。法国的思想家、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目前,我国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律师较少,所以社会律师是现在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的主力军,而社会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追逐利益的特性,在利益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很多社会律师根本不愿意主动加入到法律援助的队伍中,即使被强迫加也会出现消极怠工的现象,这与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相背离,也不利于该制度的长远发展。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表明人权保护意识开始向侦查阶段渗透。值班律师制度体现出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意见》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应当在场,而人民法院一般会按照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做出判决,那么无疑审前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尤为重要。②在审前阶段,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进展,确保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后果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协助犯罪嫌疑人选择诉讼程序。《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同时规定,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二)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付出来实现诉讼任务。为了缓解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我国开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司法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以其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免去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环节。④而律师值班制度就是保证公正基础的制度,只有保证公正,效率的提高才有意义,不是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提高的效率并不是真的提高而会因为上访、上诉、申诉等导致司法资源更多的浪费。另一方面值班律师制度是法援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也就是说无论案件的复杂程度并不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原因,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占用法律援助的司法资源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值班律师制度仅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阶段性的法律咨询,与传统的法律援助形式相比并不会牵涉太多的精力,因此将其作为轻缓案件的法律援助形式,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又能用节省诉讼资源去援助更需要帮助的人。[8]

三、域外的值班律师制度

(一)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英国有两套不同的律师制度,一般在我们在提及英国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9]

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较早。早在1970年值班律师制度就已出现,但是它的性质是一种民间活动。在1982年,值班律师制度开始受到支付的资助而成为政府活动。《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警察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免费法律帮助的权利。无论收入和涉及罪名,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会见值班律师。[10]从 1986 年开始,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开始扩大。警察局值班律师制度覆盖英格兰与威尔士境内 94%的警察局,但只限于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11]值班律师由私人律师或者公设辩护人担任,这些律师的服务不拘泥于形式,他们不必非要到警察局或者法院,可以通过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当然他们也可以根据案情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是否处于某种弱势、警察是否有特别的要求而决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警察局电话中心组织安排值班律师名单上的值班律师轮流提供服务。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但是由于对法律援助的律师缺乏信任,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免费的法律咨询,曾经一度降至40%。

爱尔兰的值班律师制度开始于2002年,有司法、平等及法律改革部法院在政策局负责,但是该局并不参与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它是指在警察局被关押的人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12]

(二)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制度

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包括三种: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法院值班律师和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值班律师。在1990年,最高法院对布里奇斯一案做出判决,公民有被通知在本区域内可以获得的法律援助的宪法权利,因此刑事电话咨询律师也称为布里奇斯律师。在1994年的普洛佩斯案件中,法官建议政府和律师要提供并且维持布里奇斯值班律师服务,随后,加拿大各省和各地区都设置24小时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服务。在工作方式上,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由律师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如果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机构气的联系后,由后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13]在加拿大,大家所说的值班律师通常是指法院值班律师,法院值班律师要比布里奇斯律师出现的早,主要是为了向更多的人提供简单的法律服务,加拿大的刑事法院值班律师的覆盖率达到100%,值班律师是省法律援助机构的雇员,可以是全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他的服务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保释听审提供服务,主要是进行咨询、控辩交易等。其他延伸服务的值班律师并不是在加拿大的每个省都存在,法律援助服务在加拿大一直处于领先水平的安大略省除了刑事值班律师外还有精神疾病法值班律师、诊所值班律师、特殊值班律师和咨询建议律师,这些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不同的服务。

(三)新西兰的值班律师制度

新西兰的律师值班律师计划中的值班律师指的是在法庭值班的律师。虽然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接受經济状况的审查也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用,但是只有在案件到达法庭的第一天时犯罪嫌疑人才可以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值班律师会在羁押场所会见当事人;如果未被加压,也可按照指示寻址值班律师或者寻求法庭职员或者志愿者的帮助。值班律师在第一天帮助犯罪嫌疑人以后通常不能代理该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认为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符合自己的意愿,并且希望该值班律师成为自己的法律援助律师,那么值班律师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律师,但是值班律师不准强迫犯罪嫌疑人。[12]新西兰还有一种警察拘留法律帮助计划,该计划是指当遭到警察的逮捕、拘留或者询问时,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他可以同一位免费的律师会谈。在警察局有一份免费律师名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可以查看名单并同名单中的律师通话,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要求的话,警察局可以不提供该名单。被选择的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会见犯罪嫌疑人。我认为在警察拘留法律帮助计划中,虽然律师不在警察局值班,但是作用是一样的。

(四)韩国的值班律师制度

1993年韩国开始实行值班律师制度。当某人被逮捕或者拘留后,他本人或者家属可以向值班律师请求免费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会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定期到警察拘留中心接听电话提供法律咨询,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警察局会见被逮捕的人,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值班律师可以低费用的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14]

四、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

(一)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

根据前文的论述得出的结论可知值班律师乃至法律援助律师费用过低。即使现在正在建立由政府出资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规定,但是这并不能完全解决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如何确保法律援助不会因为费用的问题而阻碍其发展。美国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范围广泛,筹集的方式也灵活,除政府拨款外还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私人律师的资助,律师信托账户利息,大公司、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私人的捐赠,法院和政府的罚没款项等,像大波士顿法律援助机构中心将近有60个资金来源。 [12]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多渠道的资金来源要比仅仅依靠政府拨款所筹的资金数额多很多。在我国,也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的筹措人员,有他们负责筹集资金。对于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私人捐赠的钱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对于律师违背法律规定、律协纪律的应该处以罚款的,所罚得的钱也可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

(二)值班律师转任为辩护人机制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值班律师可以转变为出庭的辩护律师。在新西兰,犯罪嫌疑人的 “合意是决定值班律师是否可以以辩护律师身份出庭答辩的关键。当然,也有国家禁止值班律师出庭答辩,使值班律师止步于庭审,由法律援助机构如派一名律师为其提供服务。虽然在《意见》中规定,我国的值班律师现阶段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但是我认为值班律师的转变出庭辩护律师是有存在价值的。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在不断地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许多地区的法院对于一些轻刑视为案件,协调指派值班律师出庭辩护,提高法律帮助质量。对于值班律师而言,在侦查阶段就已经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且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关系,他比另外指派的辩护律师更具有优势。其实是否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转换为辩护人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于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就可以转化,否则不可以,并且应当制定法律防止值班律师为了案源诱导或者强逼犯罪嫌疑人同意其转任为辩护人。

(三)建立专门的值班律师服务通道

值班律师制度的优势之一在于及时性和便宜性,不需要申请和审查。通过在看守所、法院内部派驻值班律师,使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帮助。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地作用,我们必须建立起公检法之间的会商通报机制。一方面,根据当地的律师资源,决定是否建立专门值班律师队伍,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建立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专门负责法律援助事宜;另一方面,在看守所24小时刑事电话咨询,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询问或者逮捕,警察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一旦决定想要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看守所必须根和值班律师取得联系。根据案件的情况,值班律师可以决定是否需要会见当事人。也可以设置值班律师服务天,规定每周固定的时间,由值班律师名单上的律师在法院、看守所坐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规范值班律师队伍管理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制度规定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规范值班律师队伍的管理,首先对于想加入值班律师队伍的律师进行专业水平和实务技能的测试,只有达到合格的律师才允许加入值班律师队伍;其次,在值班律师服务的过程中,由接受咨询服务的人对值班律师进行打分评价,3次评分较低者可以由援助机构负责人给予批评,超过5次评分较低者应当开除出值班律师队伍;再次,定期开展值班律师培训课程,对值班律师的执业纪律、服务内容和专业知识进行培训;最后,制定值班律师惩戒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值班律师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处罚,严重者可以吊销律师执照,确保值班律师队伍是一直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队伍。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中写明,截止到2017年11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做出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優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参考文献]

[1] 搜狐新闻网站.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上海方案”正式落地![DB/OL].(2018-02-02)[2018-03-10] http://www.sohu.com/a/220596758_467293.

[2] 谭世贵,赖建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J].中国司法,2017,(60):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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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樊崇义.值班律师进行时——赴杭州市余杭区调研有感[J],名家专栏,2017:84.

[6] 杭州网站. 杭州律师今年平均收入将超45万元 [DB/OL] .(2014-11-25))[2018-03-12] http://hznews.hangzhou.com.cn/chengshi/content/2014-11/25/content_5539694.htm.

[7] 杜云隆.刑事诉讼值班律师发展研究——基于对河南省的试点调研 [J],洛阳理工学院 学报,2017,32(6):62.

[8] 程衍.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7,(4):120.

[9] 石毅.中外律师制度综观[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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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黄斌,李辉东.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以《1999 年接近正义法》为中心[J].诉讼法论丛,(10):253.

[12]贾午光.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新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141-250.

[13]张海栗,郎金刚.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简介[J],法学文化,2017:27.

[14] [韩]Hoha Iltae, 耿振善 译.韩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C]// 顾永忠.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73.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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