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外观设计的专利法保护研究

2018-11-06 12:39程铎
设计 2018年2期

程铎

摘要:汽车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一直是汽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内汽车企业与跨国汽车企业之间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不断涌现,然而国内汽车保护配套制度的缺失以及汽车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使这一问题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文章通过汽车外观设计侵权的经典案例的展示,对其中所反映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剖析,從而探讨现阶段完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汽车外观设计 专利法保护 整体观察 综合判断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8)01-0102-02

引言

汽车的外观设计被誉为汽车设计的第一要素,对于消费者的选择有着直观的、重要的冲击。随着汽车设计在技术层面的差距不断缩小,汽车外观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中国企业在汽车外观专利诉讼的逐步增多,发生了诸如“本田诉双环、通用诉奇瑞、菲亚特诉奇瑞”等专利诉讼的案件。一些中国企业在国外也遭到了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围绕汽车外观设计产生的诉讼已经成为困扰汽车行业良好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的必要性

汽车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在一款产品中,其中的图案、形状、色彩相结合且应用于工业领域的新设计。”具体到汽车外观设计,可定义为:是对汽车的车型图案、车身造型、以及色彩三者相结合,且应用于工业领域的新设计。

对汽车外观设计存在不同的保护模式,有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领域,有将其纳入商标法保护领域,有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领域,我国将汽车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进行保护。

确定汽车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对汽车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重要前提。我国专利法第27条对此做出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所以,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要以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汽车外观设计保护以提交的四个面的正投影图为准,主要包括主视图(前脸),俯视图(车顶),后视图(尾部)、左视图(侧面)。除此之外,在必要情况下,申请人还应提交汽车外观设计产品的放大图,以便于对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更为明确。

有人将顾客购买爱车的行为形象地比作相亲,顾客挑选汽车的过程就是在比较的过程,正所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好的汽车外观设计,外形设计已经成为汽车产品竞争的最有力手段之一。根据卡尔斯鲁厄理论认为:汽车的外观设计必须有一定的延续性。所以,一些知名的汽车品牌会对旗下的不同车型使用家族化设计,若有人在类似的产品上使用雷同的造型设计,就会降低品牌的认知度,从而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而对于中国的自主品牌而言,汽车的核心技术、制造工艺不是一天两天就能有所提高的,而汽车外观设计相对而言是能够快速提高的板块。所以,良好的汽车外观法律保护体系,不仅是对当前汽车外观的保护,更是对我国车企“走出中国走向世界”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法律保护的缺失使得汽车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不断产生。

二、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的现状

(一)案例引入

2007年,F.I.A.T以长城“精灵”外观设计抄袭其自身品牌“熊猫”的汽车外观设计为由,分别在意大利和中国起诉长城汽车公司。2008年,意大利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长城公司的精灵侵犯了熊猫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禁止长城公司在欧洲市场销售该车,并对已经销售的车辆处以15000元的罚款。而我国法院却给出了相反的判断,原因是两款汽车外观设计并不相同,精灵汽车的前部设计与熊猫汽车存在较大差别,购买者据此不会产生混淆,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F.I.A.T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认为两款汽车不构成相似,再次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

从(图1)的对比中,我们发现无论从外观到内饰,长城“精灵”对F.I.A.T“熊猫”的抄袭痕迹者十分明显,但案件却在中国获得败诉。首先,由于F.I.A.T公司在提交的汽车外观相似性报告中,用熊猫汽车的网上图片和其自身汽车的图片进行对比。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其次,侵权判断主体应当以一般消费者为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消费者应该对其所购买的产品有一定的分辨能力。而F.I.A.T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来分发问卷,这些人对汽车不一定有所了解,不符合我国审查指南中关于侵权判断主体的规定。F.I.A.T在对中国专利诉讼前缺少对自身专利的审查和评估,缺少这一必经程序,使得F.I.A.T没有认识到自身的汽车外观专利在中国缺少稳定性,从而导致了最后的败诉。

通过上述案件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的外观设计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完善,这导致汽车外观设计被侵权时维权困难重重。与此同时,企业对相关的法律也不熟悉,不重视汽车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和保护,使得汽车企业在海外贸易中被诉讼拖累,使汽车产业的全球化发展更加困难。

(二)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的缺失

1.专利审查标准较低

我国目前对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在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单一的、形式性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图纸、照片、简要说明等,若符合法律规定则授予专利。这样的审查制度必会导致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现象严重,大量垃圾专利产生。并且这会使侵权人毫不费力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权利人则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证明其被侵权。类似的案件有如被称作“中国汽车设计第一案—德国尼奥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诉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案”,该案中,德国客车公司认为盐城中威生产的“A9”客车与其旗下的“星航线”客车存在差异,法院认为,中威客车公司的汽车设计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但是由于被控侵权的车辆整体设计与“星航线”客车外观设计构成相似,判定侵犯了汽车的外观设计。一项已经被授予外观设计的汽车专利被直接推翻,这也反映了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标准的不完备,产生了低质量的专利,导致被诉侵权的情况涌现。

2.侵权判定方法不明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起诉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着侵权认定困难的问题。如汽车的整体风格被抄袭,而细节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差异,或者是汽车的关键部位被抄袭,其他的部位存在较大的差异。另外,汽车外观设计由于涉及众多问题,所以即使对某一部分进行借鉴,也不会对消费者的判断產生影响。一个明确的汽车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是很重要的,《审查指南》规定了侵权的判定方法。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一判断方法存在标准不明主观性强的问题。

如在本田诉双环汽车公司汽车外观设计侵权的案件中,双环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专利提出了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且附加了双环汽车之前的设计作为佐证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运用“整体观察”的判断原则,得出了两者整体上相类似,有差异的地方属于局部差异,不会对汽车外观造成影响的结论。从而判定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成立的审查决定。而北京一中院也据此驳回了本田的上诉。

而最高院在受理之后,运用“细节观察”原则,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会注重汽车各个细节的特点,对于汽车整体外观的注意反而有限。由于本案中的两个车型细节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判断整体设计不同,从而撤销专利无效的宣告决定。虽然历经波折,最高院最终维持了河北高院“确认不侵权”的判决,但在审判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同的判断标准,既整体观察原则与细节观察原则。整体观察原则认为,产品的局部差异不会影响产品的整体效果。而细节观察原则则考虑产品的细节差异,淡化整体观察原则的适用。不同的侵权判定原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实践中缺少统一的汽车外观侵权的判断方法也导致汽车外观侵权乱象丛生,无法统一规制。

3.实际赔偿金额不足

专利法第65条规定“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方法是按实际利益或者损失来确定”。然而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诸多隐性的损失,如消费者信赖利益的损失、企业品牌价值的损失、企业信誉的丧失、发展机遇的丧失等这些都难以估量。现阶段的外观设计侵权赔偿制度难以起到对被侵权的汽车企业补偿的作用。这也是很多汽车企业面对外观设计被抄袭而不选择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重要原因。

三、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注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多样化

1.进攻型外观设计和防御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结合

依照专利申请目的的不同,外观设计可以分为进攻型外观设计和防御性外观设计进攻攻型外观设计目的是对该专利的相关市场进行垄断。而防御型外观设计是为了防止其他企业进行复制抄袭,是企业围绕进攻型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的专利申请,两者的结合从而形成专利防护网。企业在申请外观设计时应当注重针对相关的核心设计进行进攻型外观设计,而针对核心设计可能有变化设计的部分进行防御型外观设计申请,从而建立以核心设计为中心,周边有变化设计相包围的稳健的专利防御网。

2.整体外观设计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结合

根据文章前述可知,侵犯外观专利者往往会利用局部的区别,干扰法官的判断。采用整体外观设计申请和局部有特点的外观申请相结合可以避免侵权人利用局部区别逃避责任。虽然现今中国还不支持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但是由于汽车的零部件可单独进行销售,如汽车保险杠、后视镜、车门等,这些都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可以得到法律相应的保护。且在申请时要注重汽车零部件和汽车外观整体设计之间的关联关系,这样能够更好地构建汽车专利保护体系,避免抄袭。

(二)明确汽车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方法

不同于普通商品,类似汽车的大型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除了对对车身整体的观察外,更会注重对局部设计的观察。如果局部设计有一定的区别,两者就不会被混淆。所以汽车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方法应在整体观察的同时,注重对局部的外观设计的考虑。

有关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进行判断:要求该消费者要对汽车外观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首先对车身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汽车的创新点,新颖之处进行综合判断。比如保险杠、汽车车灯、散热格栅等局部设计的创新之处。

3.以汽车产品的外观作为唯一的判断对象,对其内部设计的相似性不予考虑。

4.直接观察:在比较汽车外观时,不借助其他工具进行观察,直观地进行判断,

5.单独对比:只单独对比侵权的外观设计与被侵权的外观设计,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三)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机制

现阶段人民法院对于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采用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方式,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则以侵权人得到的利益或者权利人由于侵权收到的损失而确定。现有的赔偿机制对于汽车企业的损失难以起到弥补和威慑的作用,这也导致汽车外观设计侵权的司法途径利用率低下。所以,建议在外观设计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向被害人支付超过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赔偿。这既有利于补偿受害者,也可起到预防外观侵权的作用。

结语

知识产权是汽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制度能够在保护汽车设计的同时,助力汽车产业的发展。同时,相关车企在重视创新的同时,也要加强知识产权学习,注重事前申请和事后保护相结合,构建自身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体系,才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中抢占先机,获得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