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人大监督的回应性和灵敏度

2018-11-06 10:47
浙江人大 2018年6期
关键词:重大事件民权民意

表达民意、回应民意是人大的法定职责。人大不直接解決问题,但不等于不能直接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长期以来,人大监督缺乏应有的回应性,灵敏度和及时性明显不足。在一些重要问题和重大事件面前,人大集体失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人大监督要“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或者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大事件,人大监督要因情而变,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及时将发展、变化、出现了的新情况纳入监督视线,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诉求。

提升人大监督的回应性和灵敏度,重在强化人大的民意理念和民权取向。人大工作不是“程序式”泛泛而议的坐而论道,而应走出机关大院,走到百姓当中,依法、充分、及时地反映人民呼声,回应社会关切,在反馈沟通中实现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以此彰显人大履职的民意理念和民权取向。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会认同人大是自己的代言人,人大也才有其存在的价值。

来源:《人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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