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2018-11-06 10:15朱晓英
山东青年 2018年8期
关键词:会见执业办案

朱晓英

截至2014年底,我国律师已达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已达2万多家。[1]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律师作用、完善和发展司法制度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

一、当前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诸多方面的完善,但刑事律师在检察环节辩护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律师参与诉讼活动限制重重。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主要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护不受侵犯权、人身权、特定情况下的保密权等。而实践中影响律师执业最为突出的问题一直集中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辩护不受侵犯权。

(一)会见难。目前律师反映检察环节会面当事人难,尤其是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惯性下,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本能地进行戒备和限制,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为由,不安排律师会见。

(二)律师阅卷难。有律师反映,有的检察机关为保证公诉人获得证据方面的信息优势,以办案人员出差为由,拖延时间,不及时安排律师阅卷;有的不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或不提供重要证据据。律师复印案件材料,檢察机关收费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检察院存在滥收费问题;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对接不畅,律师联系或者预约阅卷花费时间较长,安排阅卷不及时,阅卷排队现象时有发生。

(三)申请收集、调取证据难。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律师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检察机关对于律师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证据的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申请、要求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和向服刑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的申请,不及时审查或者不予回复。

(四)庭审辩论辩护难。有律师认为,控辩双方实力悬殊,诉讼地位不平等。公、检、法机关基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重视不够、保障不足。庭审上审判员不愿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导致其不能很好地行使辩护权,或者是为被告人辩护时受到阻挠或刁难。

2.刑辩律师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而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大多经过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层层审查,控诉一方的证据材料相对较为全面扎实,而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能够开展的工作范围和程度有限,辩护律师感到大多数案件难有作为,调查取证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刑事责任风险。而且,《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该规定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辩护律师的执业空间,被称为悬挂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全国律协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案例进行分析,其中11个涉案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将近一半[3]。

二、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

2014 年 1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对检察机关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

一是保障律师的知情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和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的范围。二是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明确了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此外,《规定》还提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要求。三是保障律师通信权。明确了除特殊情形以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截留、复制、删改等。四是保障律师阅卷权。对阅卷方式、阅卷时间、阅卷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阅卷权,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国家秘密披露,散布。五是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明确规定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势必有效解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境。六是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相关附卷程序。七是保障律师庭审权利。包括保障律师庭审前的申请权,保障律师参加庭审和安全检查、出庭便利的具体措施,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申请休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向法庭提出异议,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以及与庭审相关的通知和文书送达等内容。八是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二)建立健全救济、追责机制,落实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屏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律师关于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之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律师反映的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予以书面答复。

二是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或者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具有违反规定扩大经许可会见案件的范围、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是否许可会见等严重情节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通知后仍不纠正或者屡纠屡犯的,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超出法定范围阻碍律师会见的行为,采取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

总之,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中央的决策、法律的规定、律师的期盼。检察官和律师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核心价值观,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为检察机关,我们要严格执行《规定》,努力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取得新的更大突破,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发挥好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法制日报》2015 年9 月21 日。

[2]《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条对检察机关正确认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3]董林涛: 《诉讼职能与辩护权保障研讨会观点综述》,载《中国司法》2014 年第2期,第38 页。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建宁 3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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