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以暴制暴刑事责任探究

2018-11-06 07:51李燕
山东青年 2018年5期

李燕

摘 要:在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中,反抗女性充当施害者的同时也是受害者,此时重点就在于如何正确分析受虐妇女的定罪问题,并适用相关刑法规定衡量女性罪刑的责任减免情况,以保护家暴环境下女性权益的正当性。

关键词:受虐妇女;以暴制暴;刑事定罪量刑;受虐妇女综合症

近年来,由于婚姻纠纷引发的家庭问题愈发严重,家暴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其中女性受害者居多。在长期的家暴虐待案件,女性同胞不再逆来顺受,一些女性逐渐拿起法律的武器反抗家暴中的不公正待遇,然而一部分受害人却走向极端,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作出反抗。为此,本文以反家暴女性为讨论视角,探讨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自己的有利观点,为理论与实践更好地处理各类反家暴问题提供一個更好的指引方向。

一、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定罪分析

受害女性反家暴案件,比比皆是。在国内外理论及司法界中,“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是判决反家暴女性犯罪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也影响着施害者的罪行轻重。那么,究竟如何定罪,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

(一)行为人主观方面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的心理因素是影响其定罪的主观方面。在家庭暴力事件中,会出现很多异常情况,当酗酒或者情绪异常的丈夫其暴力行为使得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的重大利益遭受严重威胁时,行为人此时将会面临这样的心理困境:面对这种两难境地,行为人出于保护自身及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即侵害一种利益为的是保护另一种更大的利益,符合了正当防卫的理念,阻却了违法性,不应当予以追究。

(二)受虐妇女的客观行为

在刑法责任追究中,受虐妇女的犯罪行为是影响定罪的客观方面。面对越来越多的家暴事件,女性处于劣势地位更加明显,尤其是当丈夫的行为伤及到其个人的人身安全时,女性的犯罪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通常情况下,受家暴女性会采取以暴制暴的行为反击,如使用武力杀害丈夫,或者采取预谋的行为如下毒以结束丈夫的生命,以免除自己在家暴中受到的无尽伤害。这些行为无疑是属于刑事追责中的犯罪行为,属于应予以追究的范畴。

二、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量刑分析

法官在量刑考量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在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内,酌定量刑情节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站在不同的维度,量刑情节的分类就会不同。家暴中的受害女性,基于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起因、犯罪造成的结果等三个方面的考量因素进行判断对其量刑问题。

(一)女性反家暴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第一,女性反家暴犯罪的时间条件。面对这种危急情况做出的反家暴行为合乎情理,我们无法期待受虐女性不做出任何的反抗性行为,况且,此时被害人的施暴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第二,女性反家暴犯罪的空间条件。一般情况下,家暴都是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空间中,暴力行为的循环性使得受害女性不堪其辱,在忍无可忍之下做出一些反抗的过激行为在所难免。第三,女性反家暴犯罪的环境条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具有循环性。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桎梏,如家丑不可外扬,受暴女性一般会选择默默忍受,最后不了了之。根据这些情况可以相应的酌定量刑。

(二)女性反家暴犯罪起因

家庭暴力犯罪成因的探索,首先要围绕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展开,从主体身上去挖掘可能的影响因素。首先,施暴者的不良习性。行为人的不良嗜好加剧了家暴发生的频率。不良嗜好是阻碍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也在发生家暴案件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二,受家暴女性的性格及心理因素。家庭暴力案件中,受虐女性犯罪的因素众多。长期的暴力行为会造成内心情绪的积聚,最终采取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来制止家暴行为的发生。反抗意识是制止男性暴力行为的有利方式,但也是将其引向犯罪的心理根源。

(三)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角度进行考量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个人因素也会导致量刑的考量情节,进而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程度。首先,从行为人的造成的结果严重程度考虑。行为人造成的严重程度与刑罚应受惩罚性成正比。所以,在女性反家暴案件中,如果对丈夫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生命威胁时,其受处罚性就会相应提高,在给以量刑时就应当适当加重处罚。其次,考虑被害人过错原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反家暴女性实施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于被害人的过激行为导致的,因此,在反家暴女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一个从宽的处罚情节考虑。

三、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问题反思

(一)特殊案件的反家暴犯罪可适用正当防卫理论

现今家暴案件日趋严重,受害女性在反家暴中反抗行为最初的目的是出于自保,当其行为对受害人造成重伤以上侵害时,就会触犯刑法。虽然反家暴女性是犯罪人,但同时他们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在危及其生命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受虐妇女暴力杀夫行为,起因是对方的伤害行为,从其本心出发,其并没有希望杀死丈夫的意思,只是出于保护自我及家人而作出的一种自救行为,这显然不属于家庭暴力,也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将受虐妇女综合症引入司法实践中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家暴更为有利,一方面可以遏制男性的过分家暴行为,另一方面又可以保护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应以行为人标准为主

期待可能性理论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该理论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此时判断的标准存在三种情形: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国家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国家标准说过于理论化,违背了该理论设置的初衷。行为人标准说则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考虑行为人的自身特性,如身体条件、心理状况等等因素综合考虑其是否具有适法的期待可能性。受家暴女性在长期的家暴生活中,其身体的承受强度和心理的承受能力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限度,再考虑到具有受家暴女性特性的其他多数受害者,判断其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就相应的有了合理的根据。在强烈的身体伤害与压迫下,女性的反抗成了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受害妇女的客观条件以及法理与情理的角度进行衡量,判断期待可能性的大小,从而合理的对受害妇女做出刑事处罚。

总之,女性作为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一员,在维系家庭的健康稳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现今社会中对女性的保护权益在不断的增强,但是家暴形象仍旧没有消失,甚至愈演愈烈,很多女性不堪其辱,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自救。其实,女性的合理反抗行为也在暗合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在以上的探讨中,笔者分析反家暴女性在家庭暴力的中犯罪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综合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并对这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反思,以期在实践中更好地处理反家暴女性犯罪案件。

[参考文献]

[1]张智勇、初红漫.被害人过错与罪刑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0页.

[2]肖晚详.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9页.

[3]王俊、王东萌.家庭暴力中女性以暴制暴的犯罪成因[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版第1期.

[4]冯静、李瑄.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思考[J].法治与经济2012年版,第318页.

[5]倪业群、蒋霓.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二元视角[J].金陵法律评论2008年版.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