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独思潮的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2018-11-06 04:50朱涵琦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5期
关键词:港独言论自由

朱涵琦

摘要:由于近年来香港一些激进本土派将本土意识刻意异化,港独思潮日益发展。独派常常企图以民族自决的形式独立香港,更有人借着言论自由的名义肆意宣传港独思潮。事实上,根据国际法关于民族自决的规定及解释,香港并不具有适用民族自决权的条件,同时港独言论违反法律并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港独思潮我们不可任其发展,应正确理解国际法所定义的民族自决,加强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规范,并坚决推行“一国两制”以解决本土意识带来的矛盾,对港独思潮加以遏制。因此探究香港本土意识与港独思潮之间的联系,从法律角度分析港独思潮民族自决的不合法性以及言论自由的不可滥用,并提出对于港独思潮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港独;本土思潮;民族自决;言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5.063

1港独思潮的概述

自2014年香港“非法占中”以来,港独思潮频频在香港社会抬头。一些分离分子企图通过对民族自决的歪曲,以全民公投的形式谋求“香港独立”;也常有独派借言论自由的名义大肆宣传港独思潮。尽管港独思潮并不合法,也不符合香港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更不可能正式实施,但港独思潮作为一种极端本土主义,若任其自由发展而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必然给香港和内地社会繁荣与稳定带来不可忽略的破坏。

1.1港独思潮的含义

港独思潮是一种由本土意识异化而来,企图将香港独立的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社会思潮。由于香港社会的特点,一些人发表“港独”言论常被认为不容易定性,这也助长了港独思潮的发展。经过主张港独的人士的不断宣传、完善,港独思潮已基本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

1.2港独思潮与本土意识的联系

1.2.1本土意识的产生

香港本土意识产生于上世纪英政府统治时期。20世纪70年代,被称为“火红的年代”或“黄金年代”,在各种社会运动冲击及各类普及文化迅速发展的带动下,香港文化的本土意识与本土身份经历了探索与确认。在此之前,由于对于港英当局没有认同,香港居民多自视为“难民”。当香港居民自认为“难民”的时候,他们不会忘记自己是中国人,家乡才是他们心之所在,同时也尽量避免与官府扯上关系。而对于战后成长起来的新生一代,中国已经是回不去的家乡,他们注定要以香港为家。同时,香港在踏上工业化道路后,经济腾飞,香港华人开始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与此同时,内地同胞却生活在贫困当中,因此香港华人的难民心态渐减。摆脱了“难民心态”的新生一代,一方面乐于建设和维护自己的家园,另一方面也敢于抗争殖民社会的各种不公正。于是,在各种社会抗争中,香港人逐渐走出了政治冷漠,形成独特的公民意识,进一步笃定了“以香港为家”的本土意识。

1.2.2本土意识的异化与港独思潮发展

由于多年被英政府统治与祖国疏离,有些港人对祖国的认同感渐渐减弱。加之随着中国在国际上崛起,香港GDP占中国GDP总量逐年下降,香港在国际上的主动性和影响力逐渐减弱,香港人逐渐失去优越感,并不断与大陆产生经济、社会等矛盾,民粹主义难免兴起。“本土意识”便为激进本土派发展“港独”思潮所利用。他们将“本土意识”政治化,成为“香港民运的黏合剂,所有反对建制者的共同理念”,借维护香港本土价值之名反对国家认同,鼓动香港独立。

1.2.3港独思潮的危害

港独思潮企图分裂国家,削弱香港人尤其是青年对于祖国的国家认同感,冲击了香港社会的繁荣与稳定,违反了中国宪法和“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也违反了香港的《基本法》,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损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恶化香港政局,破坏社会安定,也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应予以坚决反对。

2港独思潮的现状

2.1民族自决的歪曲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并因此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主追求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發展”。由于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权利主体是人民、民族,一些独派有意将香港与中国刻意区别,称香港人为一个特殊的“香港民族”,企图依据国际法说明香港具有民族自决权而使其分离活动合法化。然而,该宣言第6条又特别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背离的”。香港是我国领土固有的一部分,据此,独派的分离活动必然遭到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是决不被允许的,他们有关民族自决权所有的说法都是对民族自决的歪曲。

2.2言论自由权的滥用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因此,独派常在言论自由的“挡箭牌”下大肆鼓吹港独思想,认为谈论港独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不会受法律制裁。然而,言论自由实际受法律限制,行使言论自由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进行。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这就说明任何独立香港的企图都是违法的,独派任何借言论自由而传播港独思想的行为都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

3“港独”思潮的违法性分析

3.1被曲解的民族自决不能成为港独的法理依据

国际法通常认可两种形式的自决,即内部自决和外部自决。内部自决通常经由某国之内居民对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发展的追求来实现,是行使自决权的常见方式。据此可知,行使内部自决的主体应当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因此一般意义上的香港居民这个群体虽属于行使内部自决的主体,但不能决定香港能否独立的命运,也就是说香港未来的命运应由全中国人民共同决定,独派的任何借宣扬民族自决而对抗中央政府的分裂活动都是不合法也不可行的。外部自决则是指某一民族单方面从一个国家分离出去,但这种自决权的行使具有限制条件。根据国际法,外部自决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形下:(1)前殖民地;(2)一个民族受到压迫,如被外国军事占领的情况下;(3)某一符合定义的群体被禁止参与政府管理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很显然香港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因此,无论从内部自决还是外部自决的角度来看,独派所鼓吹的“民族自决”均不具有合法性。

3.2违反法律的言论自由不受法律保护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言论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自由。一旦越过了这个界限,言论自由便不受法律保护。前文已经提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一、二款规定人人享有言论自由,而为了防止言论自由被滥用,该公约随后在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规定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由此可知,任何言论自由都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独派的港独言论已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越过了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因而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4港独思潮的应对措施

4.1正确认识民族自决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关于魁北克分离”一案中曾提到,“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在平等和无歧视的基础上代表所有居住于本国领土上的民族并尊重自决原则,那么这个国家享有国际法对自己的领土完整的保护”,并判决不予分离。这就说明任何的民族自决都不允许以分离为目的,独派若要以民族自决的形式进行分离活动必然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认,也不被国际社会所接纳。况且香港自回归以来既不属于某个国家的殖民地,也从未受到过压迫,不具有行使民族自决权的适用条件。因此,在目前形式下独派应正确认识民族自决,放弃任何以民族自决形式进行分离活动的企图,转而履行香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只有这样才会有出路。

4.2加强法律对言论自由的规范

宣传港独言论本该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与香港《基本法》对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似乎为一些独派肆无忌惮地宣传港独思潮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值得再次提到的是,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很显然宣传港独言论已属于以上规定的范围。对此,应正确认识到港独言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严格地对其进行法律处罚和限制,并加紧推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指导下的具體立法,让法律规范言论自由。因港独言论本身已经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不受法律保护,且实际已经在违反法律的关于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了,故针对鼓吹港独的行为处以处罚和限制的措施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对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规定。

4.3坚持“一国两制”以解决本土意识带来的摩擦

近年来香港有少数人本土意识是造成思想摩擦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大陆的不断崛起,香港的相对优势和国际主动性必然会逐渐减弱,香港人的优越感随之也在逐渐丧失,在吸纳了一些类似于极端民族主义思想后本土意识便容易在港独言论的影响下逐渐滑向分离趋势。对此,必须坚决推行“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明确表示香港和大陆共属一个国家,绝不允许分离势力的存在,以此来加强香港人对于祖国的身份认同感。同时必须尊重香港与大陆之间的制度、文化等差异,让香港以适用于自身的方式解决发生在香港的问题,以解决本土意识带来的一些矛盾与摩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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