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假言判断变形推理及其法律适用

2018-11-07 09:18史晓斌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37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变形

【摘要】假言判断变形推理是通过改变一个假言判断的形式而推出一个新的假言判断的推理。它包括三种推理形式:假言换质推理、假言易位推理、假言换质位推理。假言判断变形推理在法律工作中多有适用,但应避免犯逻辑错误。

【关键词】假言判断 变形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37-0027-02

在普通逻辑中,假言易位推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推理形式屡屡提及,但对假言判断变形推理则鲜有介绍或虽有介绍却语焉不详。笔者根据假言易位推理的原理,对假言判断变形推理的种类、逻辑公式、逻辑依据和逻辑特征加以分析并简单介绍了这种推理在法律工作中的适用。

一、假言易位推理

假言易位推理是通过改变一个假言判断前、后件的位置而推出一个新的假言判断的推理。

1.假言易位推理的逻辑公式:充分条件假言易位推理:(p→q)←→(q←p);必要条件假言易位推理:(p←q)←→(q→p);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易位推理:(p←→q)←→(q←→p)。

2.假言易位推理的逻辑依据——“假言判断前、后件互为条件”,具体来讲,如果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那么后件就是前件的必要条件;反之,如果前件是后件的必要条件,那么后件就是前件的充分条件;同时,如果前件是后件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后件也是前件的充分必要条件。

3.假言易位推理的逻辑规则:改变假言前提前、后件的位置;结论的条件與前提的条件相反,即充分条件改变为必要条件,必要条件改变为充分条件;不改变判断前、后件的真值。

4.实际上,很多教材往往将以上公式扩充,逻辑公式为:充分条件假言易位推理:(p→q)←→(q←p)←→(?劭q→?劭p)(逻辑依据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易位推理:(p←q)←→(q→p)←→(?劭p→?劭q)(逻辑依据为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易位推理:(p←→q)←→(q←→p)←→(?劭q→?劭p)←→(?劭p→?劭q)(同上)。

我们发现,这种扩充是违反了以上三个规则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以上扩充后的推理形式加以进一步分析,即需要从假言判断变形推理的角度来分析。

二、假言判断变形推理

任何判断均可变形。假言判断也不例外。那么何为假言判断变形推理?假言判断变形推理是通过改变一个假言判断的形式而推出一个新的假言判断的推理。它包括三种推理形式:假言换质推理、假言易位推理、假言换质位推理。假言易位推理的正确式前面已有介绍,故不再赘述。

1.假言换质推理——通过改变一个假言判断前、后件的真值而推出一个新的假言判断的推理。逻辑公式:充分条件假言换质推理:(p→q)←→(?劭p←?劭q);必要条件假言换质推理:(p←q)←→(?劭p→?劭q);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换质推理:(p←→q)←→(?劭p←→?劭q)。逻辑规则:结论的前、后件与前提的前、后件具有矛盾关系,即改变假言前提前、后件的真值;结论的条件与前提的条件相反(充分必要条件不变),即充分条件改变为必要条件,必要条件改变为充分条件;不改变判断前、后件的位置。

2.假言换质位推理——通过改变一个假言判断前、后件的真值和位置而推出一个新的假言判断的推理。逻辑公式:充分条件假言换质位推理:(p→q)←→(?劭q→?劭p);必要条件假言换质位推理:(p←q)←→(?劭q←?劭p);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换质位推理:(p←→q)←→(?劭q←→?劭p)。逻辑规则:结论的前、后件与前提的前后件具有矛盾关系,即改变假言前提前、后件的真值;改变假言前提前、后件的位置;不改变判断的条件。

3.综合以上诸推理,我们可以得出假言判断变形推理的完全逻辑公式: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变形推理:(p→q)←→(q←p)←→(?劭p←?劭q)←→(?劭q→?劭p);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变形推理:(p←q)←→(q→p)←→(?劭p→?劭q)←→(?劭q←?劭p);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变形推理:(p←→q)←→(q←→p)←→(?劭p←→?劭q)←→(?劭q←→?劭p)。

4.假言判断变形推理的逻辑特征:假言判断变形推理是一种等值推理;假言判断变形推理的“变形”实质上是在质、位置、条件三因素中任意改变其中两项。

三、假言判断变形推理的法律适用

假言判断变形推理可以从不同角度深入揭示事物之间的条件联系,从而有助于人们对同一假言判断的准确表达。以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变形推理为例:前提;“如果某甲是直接作案人,必定到过作案现场”;换质:“只有某甲不是直接作案人,他才没到过作案现场”;易位:“只有某甲到过现场,他才是直接作案人”;换质位:“如果某甲没到过作案现场,必定不是直接作案人”。

(一)在法律实践中,运用假言判断变形推理可以论证思想、揭露诡辩

案例1: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审判长出示从被告人家中搜获的照相机,问被告人:“这架照相机是谁的?”被告人撒谎说是他五年前买来的。于是审判长要求被告人把这架照相机打开。被告人说:“审判长,假如我把它打开,那就证明照相机是我的!是吗?”审判长立即驳道:“不对!打开了,并不证明它一定是你的;而不能打开,那就证明一定不是你的!”

本案当中被告人的逻辑推理是错误的,审判长的逻辑推理是正确的。为什么呢?因为能打开照相机,只是确认照相机主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审判长的前提是:“只有被告人能打开照相机,才能证明照相机是被告人的”,由该判断可以推出:“如果被告人不能打开照相机,那么照相机不是被告人的”,不能推出“如果被告人能打开照相机,那么照相机是被告人的”。审判长的推理形式:(p←q)←→(?劭p→?劭q),这是正确的推理;被告人的推理形式:(p←q)→(p→q),很显然,这是错误的推理。

(二)在法律实践中,我们运用假言判断变形推理应注意避免犯如下两种逻辑错误:

1.前提不真实。

案例2:2012年,一架由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GS7554航班上有6名歹徒试图暴力劫持飞机。飞机上,暴徒持有拆卸后的金属拐杖、火柴、打火机和一些爆燃物。机组人员、乘客与暴徒英勇搏斗,最终將这些暴徒制服。获悉这一消息后,有些网友开始怀疑地面的机场安检人员有失职行为。后来网上出现标题为“民航局:新疆劫机事件机上无爆炸物,安检员未失职”的新闻报道。

民航局:“新疆劫机事件机上无爆炸物,安检员未失职”这一新闻标题的意思是:因为新疆劫机事件机上没有发现爆炸物,所以安检员没有失职。其背后假定了“新疆劫机事件机上没有发现爆炸物”是“安检员没有失职”的充分条件这样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新疆劫机事件机上没有发现爆炸物,安检员就没有失职。”而这一判断等价于:“只有新疆劫机事件机上发现爆炸物,安检员才失职。”也等价于说:“如果安检员失职了,那么就会在新疆劫机事件机上发现爆炸物。”显然,这样的条件关系是不成立的。民航局的断言不成立的原因在于“只要新疆劫机事件机上没有发现爆炸物,安检员就没有失职”这个前提不真实,因为根据该前提,运用假言判断变形推理,我们可以推出两个错误的结论:“只有新疆劫机事件机上发现爆炸物,安检员才失职”、“如果安检员失职了,那么就会在新疆劫机事件机上发现爆炸物”,其推理过程:(p→q)←→(?劭p←?劭q)←→(?劭q→?劭p)。真实的前提应是:“只要新疆劫机事件机上发现爆炸物,安检员就失职”,根据该前提,运用以上假言判断变形推理, 我们可以推出两个正确的结论:“只有新疆劫机事件机上没有发现爆炸物,安检员才没有失职了”、“如果安检员没有失职,那么新疆劫机事件机上就不会发现爆炸物”。同时我们也可以推出“只要新疆劫机事件机上没有发现爆炸物,安检员就没有失职”这个结论是错误的,也就是说“新疆劫机事件机上没有发现爆炸物,安检员未必没有失职”,因为当前提(p→q)为真,结论(?劭p→?劭q)真假不定。

2.推理形式错误。

案例3:媒体报道聂树斌案“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表示调查“聂树斌案”。此后多年的全国两会,聂案始终是媒体关注焦点,河北方面也几乎年年回复核查正在进行。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后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希望启动聂树斌案重审程序。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北省高院某负责人表示:要先等王书金案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果,如果最终确定不是王书金做的案,就没有必要核查聂树斌案。我们不难看出,该负责人的潜台词是“如果1994年玉米地奸杀案是王书金所为,聂树斌案就需要核查”,但该判断并不能必然推出“如果该案不是王书金所为,聂树斌案就不需要核查了”这一结论,更不能推出“如果该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就必然是聂树斌所为”这一结论,因为(p→q)←→(?劭p→?劭q)这个推理形式是错误的。

四、结语

既然假言判断变形推理是以“假言易位推理”为基础,同时又是对这种推理的补充,那么其内涵比后者更丰富,作用比后者更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编撰《普通逻辑学》教材时,在内容上应舍弃“假言易位推理”而增加“假言判断变形推理”;在教学中,应将假言判断变形推理作为假言推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形式的假言推理一起讲授;鉴于假言判断变形推理在法律工作中被广泛运用,学术界有必要对其开展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夏塘,崔志光.形式逻辑学[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1.

[2]吴诚,史晓斌.法律逻辑应用教程[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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