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藏敦煌文献》中《养子契》的初步探讨

2018-11-10 06:18毛凯华
神州·下旬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契约

摘要:《养子契》作为《俄藏敦煌文献》的少部分契约文书之一,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内容丰富性,世俗化等。通过对文书的进一步分析,能够真实反映出唐五代时期我国古代收养制度的现状。下面还会分析到前人对唐宋时期中国古代收养制度现状的研究情况,但发现其多以上层宦官阶层为主。笔者希望展现唐五代时期民间平民百姓收养假子的情况。通过下面笔者的对《俄藏敦煌文献》中《养子契》的初步探讨,希望能让读者对其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唐五代;养子制度;契约

一、文书背景:

此篇《养子契》是后唐时期清泰二年(935)正月敦煌乡百姓张富深收养外甥进成为男契。后唐正处于唐五代时期,这一时期战乱频繁,百姓流离失所,大量壮年男丁死于战场,同时也流行着广泛收养假子的社会风气,但由于社会阶层的不同,收养假子的社会表现不一,这与其各阶级的利益有关。

关于养子制度的起源,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存在的现象,只是最初主要以收养同宗子嗣为主,而禁止异姓为后。其中拓天梅在《唐五代养子问题研究》等支持了这个观点。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以收养异性男为耻而禁止收养异性男,目的是防止血统紊乱,同时也出于对“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思想的忌惮,但从秦汉时期颁布了相关养子规定之后,人们对逐渐对收养异姓养子渐趋包容之态。到魏晋南北朝时期,与秦汉并无太大差异,之后对养子制度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

唐五代时期历史具有动乱与反动乱相结合的特点,即是藩镇动乱与中央朝廷的削藩相结合,也是战争频繁,百姓流离失所的时代,收养现象也就逐渐增多,尤其是兵将战死无后或者子嗣战死者最多。所以,朝廷便对收养的问题有所宽松,也就造成了这种养子现象极为普遍。

在《唐五代养子问题研究》中,拓天梅认为“下层社会百姓也存在收养现象且大都以立嗣为主要目的,也有出于同情孤儿而将其收养的现象,通常以立嗣为目的的收养都要通过一定的文书形式立据。唐律规定不得收养三岁以上的异姓男,但是在上层社会,不管是宦官势力还是武士将领,都收养了数量不等的养子,使得收养行为成为了盛行一时的社会风气。而且这一风气由唐初至唐末五代时期有逐渐增强之势,并且越是在社会动乱的时候这种现象越是常见,反而在盛世之时,这种风气便有下降的趋势。这样的规律反映出这一时期上层社会养子的特殊性。”

同时欧阳修所作《新五代史》中专门有一篇《义儿传》,充分说明收养假子这一社会风气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二、前人对俄藏敦煌ДХ11038号文书研究:

关于前人的研究,主要参考的是乜小红所著《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笔者在翻阅乜小红所著《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中发现其关于养子契约文书。《养子契》作为俄藏敦煌文献的契约文书,具有区别于其他养子契约的一定特殊性,也具有一般养子契约的共同性。笔者在初步探究过程中部分引用乜小红的注释方法,为之后对文书及其解读提供便利。

对唐五代养子制度的研究现状,笔者查阅了查阅多方论文和资料。其中包括陕西师范大学的杜文玉、马文斌先生所写《论五代十国收养假子风气的社会环境与历史根源》,福建师范大学戴显群先生的《唐五代假子制度的类型及其相关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金眉女士的《唐宋养子制度变动研究——以异姓男的收养为考察对象》,东北师范大学连宏先生的硕士论文《五代法律制度考》等。

其中围绕的观点大致为:五代十国时期流行的收养假子的社会风气受唐代宦官大肆收养假子的风气影响而形成的,其目的在于结成紧密的政治军事集团、夺取或巩固政权服务,维护政治利益等。从这个观点上就可看出,其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社会上层,这或许与精英阶层的社会影响力有关,笔者今天要探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社会平民阶层,初步探讨百姓的收养契约及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

对于唐代收养假子方面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内外不少学者的关注,更有不少学者投身于此,深入研究。日本学者仁井田隆在《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及后来的《中国身份法史》中就已经有所论述,其中对唐代收养制度中有关收养目的的分析、相关律令的解释以及对敦煌所出土的养子文书的辑录至今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他在其中提出了唐宋时期收养养子的主要目的围绕封爵、承继和祭祀祖先、养家和财产利益、养家与反哺的利益、单纯的人身买卖、主从关系密切、单纯的收养关系等几个方面。国内学者众多以上均有提过。

当然笔者视野有限,未能统观国内外前人著述,在此仅就个人所见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三、俄藏敦煌ДХ11038号文书录文

后唐清泰二年(935)正月敦煌乡百姓张富深收养外甥进成为男契

1 敦煌乡百姓何保圆男进成,年

2七岁。时清泰二年乙未岁正月

3一日,外男[一]姓张富深为先因福

4甚少[二]。种果不圆[三],感得孤独一身,

5全无影背[四]。小时自家恳苦,衣食

6随时,忽至病疾,老头甚处,

7得人侍养,所以寻思空本,情

8意不安。五親[五]商量,养外

9孙[六]进成为男,张富深更无

10二意,应有庄田屋舍,家

11资活具,一物已上,分付养男。汝从

12已后,恭谨六亲,温和邻里,上交

13下接,莫失儒风,恳苦力田,勤

14牛井[七]考夜[八],紧把基本,就上加添,

15省湎非行[九],只是报吾心愿,不许闲

16人构扇[十],腹心异意□□□□□。

17(涂抹删文)

18吾若后更有男女出者,针草亭

19支[十一],忽若不尽吾百年,左南

20有北,便招五逆之罪,空手趂(趁)

21出門外。两共对面及诸亲姻,

22再三商量为定。准法不悔,如

23先悔者,罚上马一疋[十二](匹)充入不

24悔人。恐人无信,故勒斯契,用

25为后凭,押字为记。

四、注释

注[一]:外男:此为舅之意。

注[二]:甚少:即少。

注[三]:种果不圆(1):对佛经经义借用语。种是指种类,即上层精英,这里笔者理解为富人。种果不圆是指没有生为富家子弟。

注[四]:全无影背:影:身影,背:依靠。只能依靠自己。

注[五]:五親:亲戚

注[六]:外孙:这里应为外甥

注[七]:牛井:耕。

注[八]:考夜:每夜自我反思。

注[九]:省湎非行:湎:沉迷酒色,省湎:少饮酒。非行:指不做非法的事情。

注[十]:闲人构扇:其他人说闲话

注[十一]:针草亭支(2):亭支:平均分配。即家中一针一草都平均分配。

注[十二]:疋:指匹,马的数量单位。

五、文书内容理解

1-9说明养子的基本情况,即敦煌乡百姓何保圆的儿子何进成,7岁,并指出收养原因为孤身一人,未有妻子,想要有子相伴,养老送终,养老为目的。并未提到养子原生家庭情况。

9-11交代收养者的财产状况,即拥有庄田屋舍,家资活具,并表示让养子继承财产。

12-16 陈述养子的作为,即规定养子应尽的义务。

17为涂抹处

18陈述一种特殊情况:即在收养继子之后,再生有男女,承诺财产平均分配。

19-20陈述违约的后果:如果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养老送终,行为不道德等),将会遭天谴,净身出户(丧失财产继承权)。

21说明养子结亲,会同双方家长仔细商议的情况。

22-25 陈述违反契约应受到的后果:即赔偿上好的马一匹。并且再次强调契约的有效性和信用性。

六、反映问题

(一)文书格式与书写。

此篇《养子契》是一篇世俗契约。那么契约是用来做什么的呢?有学者解释契约是为了增加签订契约双方约定的信度而制定的一种纸质文书,也是一种凭据。签约双方将以此契约作为双方的行事标准,如若任意一方未能履行契约规定的职责,也将会按照契约上的惩罚措施予以惩罚。这也意味着一般契书都不可以任意而写。

(二)养子的权利与义务

此篇《养子契》中,张富深收养何进成的目的在于养老侍亲与继承家业,所以养子首先应尽的义务就是要孝敬父母以及亲属。

养子的权利主要在财产继承方面,此篇《养子契》中提到收养者可能会有多个子女的情况,所以就有了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提到的处理方式是所有子嗣们平均分配财产。

契约中再三强调,被收养者须遵守契约完成孝养任务,同时依照契约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不可违反。这也是在强调契约的有效性,所以契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具有威信效力的文书。

(三)养子的目的

下层社会中百姓收养目的不外乎两种,其一养老送终继承财产与延续后代,其二处于怜悯之心收养被遗弃的幼儿或丧失父母的孤儿。但是以后一种为目的的收养一般无需立契,如若立契,则需要收养人与给养人两方同时在场共同约定契文内容并且签字确定,契文方能生效。依照现状来看,一般情况下,下层百姓的收养目的属于第一种。

(四)收养对象

《养子契》中,舅舅张富深选择了收养外甥何进成。这反映了百姓选择仅次于亲子关系的甥侄作为养子的现象,也反映了百姓对血缘关系的重视与保持血统纯净的意愿。

《唐律疏议》卷十二有关养子的法令条文中规定:“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疏议曰“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既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从该条律疏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对收养对象的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同宗昭穆相当者”,一旦契约成立,若要违反则会受到刑罚。舅舅张富深选择了收养外甥何进成这一现象,从侧面也反映出百姓对法律的遵守。

七、结语

从这篇俄藏敦煌养子契约文书中,我们可以初步得到一些反映百姓现实养子情况的现状。王晓丽的《唐五代拟制血亲研究》中指出“收养关系属于人们通过模仿真正的血亲关系而人为的制造出来的拟制血亲关系”但这种关系正是中国正统儒家思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对立,也因此遭到欧阳修的批判。

但是五代十国时期的这种反常的社会风气并不能持久下去。这一时期藩镇割据战乱不断,当这种混乱的局面发展极致时,就会走向其反面。北宋赵匡胤实现了大统一,结束了混乱时代,开始有意识地摒弃这种巩固统治的方式,重新确立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这种风气便逐渐消失了。具体情况如何,限于所学,力有未逮,这将是本文今后努力的一个方向。

注释:

用来源于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

引用来源于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

参考文獻:

[1]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3

[2]拓天梅.《唐五代养子制度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5.6

[3]孙运鹏.《唐代家庭收养制度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07.4

[4]连宏.《五代法律制度考》[D].东北师范大学.2006.5

[5]杜文玉、马文斌.《论五代十国收养假子风气的社会环境与历史根源》[N].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6]戴显群.《唐五代假子制度的类型及其相关的问题》[N].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7]金眉.《唐宋养子制度变动研究——以异姓男的收养为考察对象》[J].法治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

[8][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

作者简介:毛凯华,女,汉族,95年生,河北唐山人,现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历史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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