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探究国家审计发展路径

2018-11-12 03:54赵靖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8期
关键词:监督体系国家审计协同效应

摘要: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 ,国家监督系统焕发新的生机。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作为国家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以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入手,基于协同理论,全面分析国家审计及国家监察分别与腐败治理的相关关系。从管理层面、执行层面、结果层面探索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的协同路径,使两者通过有效的路径将监督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出来,共同为国家治理服务。

关键词:国家审计;国家监察;协同效应;国家治理;监督体系

2018年2月2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意味着国家审计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时期与阶段。监督体系的重心由以纪检为主转移到以监察为主,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协同合作,不仅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提升政府机构的廉洁度,还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本文可能存在的贡献在于立足与当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利用合力理论,寻找审计发展路径并加强与监察的配合联动,以便于为更好地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并提供建议。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分析

(一)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的实质则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国家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国家审计的客体包括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个部门等。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财政收支,审计该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审计的职责是国家审计内生性所决定的,不是某个时间段审计机关的特定任务,是国家审计机关重要的责任,因此不能以审计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国家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挥着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功能。国家审计在保障经济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进程。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

我国的监察委员会是反腐倡廉机构,因其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所以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是国家在腐败治理道路中的核心机构之一。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范围扩大,不仅有是国务院、各级政府、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监察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各个行政机构的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监察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察对象的决定、检查公职人员道德操守情況、命令中的问题以及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问题,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调查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以及受理监察对象的申诉。

(三)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分析

1. 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契合性分析

(1)在自身职责方面,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基本的职责是监督职责,两者在国家治理体系下,两者都充分利用自身的监督权力。(2)在实现目标方面,两者在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目标趋同。国家审计在监督相关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经济活动时,可以通过相关财务或者非财务数据发现腐败现象。国家监察委员会则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履行反腐职责,减少腐败事件的发生。(3)在监督客体方面,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客体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都有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员、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的公职人员。(4)在监督内容方面,也存在着一部分的相同点,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 都会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2. 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异质性分析

(1)两者在监督体系下的地位不同,国家审计机关的管理模式是行政模式,国家审计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整合资源之后的产物,是由人大产生,与同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级别一样,只对各级人大负责,具有很强的独立性。(2)在监督范围与职责方面,国家审计的监督范围是各机构部门的财政支出,还要对国家资产、公共资金等实行全覆盖审计。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范围不是关注于经济方面,而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全覆盖的监督,监督贪污腐败。(3)在权限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出具相关的资料、公示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国家检查委员会与国家审计权限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对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具有处置的权力,在监督调查相关机构或者公职人员后,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做出处置。(4)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方面,国家审计充分发挥自身的“免疫功能”,起到预防腐败、揭露腐败和抵御腐败。在监察过程中,利用各种方式对被监察对象进行反腐倡廉、遵纪守法、恪尽职守进行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职业素养,增强抵御诱惑的能力。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国家审计发展路径的探索

(一)在管理层面合作机制的探究

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合作的基础在于做好自身的管理层面的建设,如果自身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则两者之间的合作是徒劳的。基于CHS管理模型,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可以从文化、人才、战略方面着手:(1)文化建设协作,文化在任何一个组合里都具有凝聚力、向心力、约束和激励的作用。(2)人才建设的协作,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招募相关人力资源、定期开展相关人才培训和交流会议。(3)在战略层面,两者其中共同目标是为了国家腐败治理的建设,国家审计应在监督目标、内容、对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协作,开展高效的监督工作,相互协调,提升治理水平,共同促进各地区的腐败治理,形成腐败治理新局面。

(二)在执行层面合作机制的探究

国家审计在进行监督被审计对象的过程中,其自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应充分地发挥执行层面的专业性,并利用自身专业的特殊性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执行程序、技术方法和信息资源方面进行合作发展。(1)在执行程序方面。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执行程序之间的配合是相对于一向具体的项目或者事件而言,两者应在计划、实施、评价和反馈层面进行协调合作。(2)在技术方法方面,国家审计应该充分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专业优势,推动相关案件的突破与进程。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监督技术方法层面有交叉部分,因此可以进行交流和分享。(3)在信息资源方面,获取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源的及时性对于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都很重要,因此,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信息资源方面进行协作,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地将双方的信息与资源传递给对方。

(三)在结果层面合作机制的探究

在结果层面的合作是指国家审计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推进审计结果,和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的建设。两者需要从源头、过程和后续监督方面着手,提升结果质量。(1)从源头净化开始,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因目标结果一致性,双方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从源头抑制腐败的滋生。(2)在监督过程中,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将审计监察的范围全覆盖,敢于揭露问题、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和措施。(3)在后续监督方面,国家审计应该加强对具体项目的跟踪审计,与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交叉后续监督工作。

三、研究结论

国家审计是国家自身内部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在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预防“病毒”入侵,及时发现问题、并产生“抗原”,抑制和抵御“病害”的功能。国家监察委员会则在监督体系中充当教育、警示和处罚的角色。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在监督内容当面有所不同,但是两者最终所实现的目标和结果都是为了保障我国政治生态环境的良好和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缓解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因此,两者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从管理层面、执行层面和结果层面相互协作、相互支持,是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的利好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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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靖(1994-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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