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合宪性问题研究

2018-11-14 02:00王相怡吉首大学湖南湘西416000
新生代 2018年19期
关键词:司法权违宪体制

王相怡 吉首大学 湖南湘西 416000

1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宪法的的内在联系及相互作用

宪法与司法体制改革休戚相关。恰当的司法改革能弘扬宪法价值,但改革目标、改革方向如果出现错位或偏差,便会在无形中极大地损害宪法权威,贬抑宪法价值。宪法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矛盾大致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司法权的行使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2.司法制度开展的程序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 3.司法解释超越其本身的合理界限; 4.司法腐败破坏了宪法价值。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改革保证司法权运行的规范性,实现宪法价值。因此,国家司法制度上的创新进程任重而道远,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还有待实现,要思考如何健全当前的司法体制,就需要从宪法层面来探讨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保障司法体制改革能够沿着正确的道路和程序前行,从而使改革后的司法体制在宪政和法治原理指导下来运行,最终发挥宪法保障人权的作用,达成依法治国的宪法大计。

2 如何让司法体制改革更具有合宪性?

一切的改革包括司法改革,如果以“违宪”的方式加以推进,极易败坏宪法秩序,损害宪法权威的至高无上性,造成由宪法所确认的现存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最终会损害国家核心利益。因而,过去所持有的只有“违宪”才能改革的思路必须摒弃,应重新确立“改革应为合宪改革”的基本理念。

2.1 司法体制改革思维应与法律思维、宪法思维相统一

治国理政离不开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我们首先要认识到一些针对宪法的基本观念:宪法之外的一切体制都要依据宪法来构建;宪法以外并不存在任何特权,其他一切权力都受宪法约束;违宪行为作为最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对其纠正并加以追究;宪法不仅仅能规范公权力,而且还能保障人民权利。以上这些论述是需要任何公务人员,包括那些改革决策者们牢记在心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宪法的基本条款,从而在公权力行使活动如依法行政中进一步做出正确的合宪性的决定。对那些改革决策者们来说,改革方案设计应当体现出尊重宪法、依据宪法原则的精神,而且对宪法有正确认知,以宪法的观念来推进改革,不至于抛弃或违背宪法。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改革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心怀“心中有宪章”的理念,主动运用宪法思维,从而达成改革思维、法律思维、宪法思维的三者的统一。

2.2 平衡改革措施的违宪与合理性问题

有些人主张的“良性违宪”理论认为,一些改革措施即使违反了宪法,但有其合理性,还可以以违宪的形式来达成社会的共识。这种观点往往极力用来说明一些司法改革措施具有正当性。事实上,这种思维方式是对宪法价值的贬损,极大损害宪法的正常发展。在法治社会中,宪法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规范,当二者有可能出现一些不一致时,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宪法价值实现而制定出一些与宪法规范背道而驰的改革措施,正式宪法规范具有权威性才能保证宪法价值获得尊重。基于此,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合宪性与合理性价值二者相融合,假若出现了宪法价值和宪法规范不相符的情况,应当首先考虑的是变动宪法规范,然后才能制定出进一步的改革措施,满足改革措施的合宪性要求,而不是推行一些明显违背现行宪法规范的改革措施。形式的合宪是保证其合理性的前提,要彻底解决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就要依靠有权机关按照宪政和法治原理来统一规划科学的国家权力结构。

2.3 按宪法规定合理确定司法改革权的分配

改革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往往都把打击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以及达成司法公正作为基本点。事实上,司法权运行失范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动力问题极易被忽视,造成宪法价值的贬损,从而影响了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权的行驶要想维护宪法权威,实现其自身宪法层面的职权,同时发挥人权保障这一宪法精神的作用,就需要清楚认识到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司法改革措施由有权机关制定;第二,司法制度和其他一些制度不存在冲突;第三,司法体制的改革是不能超越宪法规定而进行的。当前阶段,司法体制改革要首先从现行宪法框架内予以考虑,在现有体制内下发挥司法权应然功能,不能只为了达成合理性,而不顾合宪性。对于司法机关自己推出的改革措施,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注意只能针对司法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改革。而当涉及到司法权重新配置的问题,司法机关包括最高法院在内都不能闭起门来恣意妄为。

司法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随着我国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不可避免触及到了深层次政治体制方面的问题。应当秉持一种宪法至上的理念,当遇到现实问题首先想到宪法的基本规定,司法改革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是重中之中。现行法律不合理甚至矛盾之处是司法改革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应当秉持一种法律人的思考方式,以确保司法改革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改革的设想中,首先说到改革要做到深化全面,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文明体系、生态文明体系以及党建制度改革,而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司法创新改革的根本基础,仍然保持不变。于是,伴随着司法体制创新的不断深化推进,其不可避免地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矛盾。因此,要想使冲突得到解决,不可只考虑解释宪法或者修改宪法等体系规定内的一般寻常的方法,应当试图考虑通过各项改革的推进来催生宪法体制改革。当然,宪法体制改革乃是国之大事,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将党的意志和人民百姓的愿望衔接起来,实现党意、社会民生与宪法和一般法律法规之间的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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