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现阶段“真伪不明”的存在状态

2018-11-14 02:00王泉林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
新生代 2018年19期
关键词:裁判证据证明

王泉林 南昌大学 江西南昌 330031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人类物质资料空前繁荣,导致商品迅速流通,与之相随的是民事纠纷也不断的增长。在现阶段,判决的作出以事实的认定为基础,但是对于一个具体的纠纷,由于其所处的时间、空间均无法绝对还原,在将原始事实材料经过“实体和程序的筛选机”加工后,法官却有可能发现自己面对着事实真伪不明的混沌之地。无论是“真”还是“伪”,法官最后做裁判的时候都会选择法律进行适用做出裁判。那么,对于“真伪不明”,到底如何去应对?

一、曹元勋:《“真伪不明”在我国民事证明制度中确实存在么?》

由于我国学界一般认同大陆法系的事实认定表现为事实存在、不存在和真伪不明三种可能,以及最高法2001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采纳了这一点,而实践中法官却常常采取普通法系的证明责任模式,即在本证方未提出足够证据时,直接认定事实“不存在”。因此,曹志勋提出了“真伪不明”在我国民事证明制度中存不存在这一问题。他的观点是认为“真伪不明状态”是不存在的,我国所采纳的是一种折中办法,即在本证方未提出足够证据时,直接认定事实“不存在”而适用法律,而不是判定为真伪不明在转而适用证明责任规范。作者先介绍了德日三分式证明责任模式以及美国二分式证明责任模式产生的背景和观点,然后谈及我国证明责任模式的现实状况,从理论—立法—实践三个层次分别论证自己的观点。最后,用大量反证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认为“真伪不明状态”在我国根本就不存在,毕竟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未说服即不存在”占据主要地位。

二、推定在“事实真伪不明”中的适用

在张海燕院长的文章中提到,事实真伪不明困境的出现,是民事裁判者事实认定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种必然。学界普遍认为,克服该困境之正当手段是适用证明责任规则,但非依托于客观真实的该规则的适用,无法最大程度上满足民众对于实质公正价值的诉求,故其应为困境克服之“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作为事实认定特殊方法的推定,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因素支配下对于基础实施和推定事实之间或然性常态联系的择优选择,具有哲学、逻辑学和法理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较之证明责任规则应为困境克服之优位选择。当然,她也指出,推定是一把双刃剑,其优位适用须满足特定条件,否则可能导致逻辑推理旗帜下的反逻辑灾难。这一点,也正是我所认为的,对于“事实真伪不明”这一状态,没有太大必要去争论的原因。对于推定在“事实真伪不明”中的适用,具体如下。

(一)事实推定优位于证明责任适用

在司法裁判中,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困境时,裁判者最省事的处理办法不外乎是利用证明责任下判。如前所述,由于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存在差异,以及客观世界所留痕迹的不彻底性等主客观原因,导致诉讼中某些与案件相关的直接证据根本无法获得,然而,幸运地是裁判者获得了一些与直接证据相关的关联证据。这些关联证据虽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却可以证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另一事实( 基础事实),裁判者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如果能够发现基础事实和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某种常态联系,即可在该常态联系的涵摄下由基础事实直接推出案件事实。裁判者由此事实推定得出的事实认定结果反映的是,常态情形下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高概率联系,其虽不能达到严格证明下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但却比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更能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

(二)事实推定优位适用之条件

事实真伪不明困境下事实推定优先于证明责任适用,这是否就意味着只要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就应当首先适用事实推定呢? 对此,答案是否定的。事实推定的适用,或者说其优位适用,必须具备如下五个条件,否则只能导致推定之滥用,带来逻辑推理旗帜下的反逻辑灾难。

1.穷尽一切证明手段后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当下各国司法活动普遍遵行证据裁判原则,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进行。只有在没有证据或获得证据异常困难致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者才能考虑将推定作为证明之补充来认定事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推定被认为是证明过程的中断,是对证明的有效补充,是在穷尽各种证明手段后的一种不得已的末位选择。如果现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之证明能够达到存在或不存在之明确二分状态,事实推定则无适用之空间和余地。

2.作为推定小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推定的逻辑推理形式是三段论,要想获得正确的推定结论,一个重要条件是作为推定小前提的基础事实要真实可靠。从保证基础事实的真实可靠角度出发,应将其范围限制在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认知的事实、当事人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和经充分证据证明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范围内。而被推定的事实、和解事实、调解事实以及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待证事实,均不能作为推定的小前提。

综上,事实推定只有在上述五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被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若条件不具备,则推定不能适用,裁判者通过推定认定事实的路径将被阻塞,此时,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作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证明责任来裁判案件。这是人类充分发挥主观性努力仍不能发现案件事实而被迫采取的妥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种妥协同样体现一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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