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何以可能
——从马克思到罗尔斯再到哈贝马斯和桑德尔

2018-11-14 02:00彭彦斌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新生代 2018年19期
关键词:罗尔斯实质自由主义

彭彦斌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81

几千年以来的人类文明发展史从来都没有与正义这个主题脱离开,市民社会与各类共同体也从来没有中断对正义的追寻,在这个对正义追寻和求索的过程中,各种正义观都在追求他们宣称的“实质正义”,没有哪种正义观直言他们所奉行的正义观是形式主义的,只是到了近代,随着宗教政治的瓦解,多元价值观的涌现,程序正义作为一种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正义观浮出了历史的舞台,但即使是程序正义主义者,也从来没有否定过实质正义。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实质正义是过去社会、现代社会及不遥远的未来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一、何为实质正义————历史的演绎

(一)传统正义观———古典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

在本论文中,传统正义观特指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出现之前的传统型正义观,主要包括古代自然正义观、中世纪神学正义观、近代功利主义正义观、近代自由主义正义观等。学界通常将古代自然正义观、中世纪神学正义观统称为古典正义观,将近代功利主义正义观、近代自由主义正义观统称为自由主义正义观。

古典正义理论将政治和道德密切联系在一起,如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里将希腊的四个美德即智慧、勇敢、节制和公正与社会中存在的三个阶层结合起来讨论,认为正义是一个总体的美德。古典正义理论还将自然法作为正义的重要参照,将自然社会和整个宇宙作为一个封闭的和谐的整体看待,认为每一个实体在宇宙中都有一个具体位置。古典正义理论最大的特点是将正义与人性的自我克制联系了起来,“古典正义理论将着眼点放在追求认定完善而遏制人性中低下的方面,因而政治的作用在于把人性的自由和人性的节制有效的结合在一起,那种结合的产物就是政治的自由.....”。相对于古典正义观将城邦或共同体利益高于个体的理念而言,自由主义(此处指新自由主义出现之前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将人的主体性和历史性凸显出来。经过了漫长的中世纪的宗教统治,启蒙思想家们对过去世代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将共同体与个人的利益倒立过来,强调个人利益先于共同体利益。最早将正义拉下神坛的是马基雅维利,在其之后出现了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伟大的思想家。这些启蒙思想家们都从不同视角提出了自由主义正义观,但他们的思想是有许多共同之处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强调个体是原子式的个体,其个体与个体之间是完全独立的,他们通过契约建立正义关系;二是主张个体权利高于共同体;三是主张权利优先于善。

(二)马克思批判性正义观———正义观的两个维度

笔者认为,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本文仅指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正义观,不能仅仅将目光聚焦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部分文章中来寻找关于正义、公平、平等的字眼,而是要将文本研究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整体思想史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全部思想和哲学都是紧紧围绕着指导当时社会无产阶级革命的主线展开的,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对正义这个主题进行过专门的研究与写作,也没有出现一部专门的关于正义或平等自由的专著,但这并不等于说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关于正义的思想体系,这个体系深深地隐含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著作、论文、书信及他们的活动史中。

通过梳理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思想、行动史及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我们发现,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批判性的正义观,这与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批判性精神是一致的。所谓批判性正义观主要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对以往一切世代及社会中存在过的正义观进行的深刻批判。

马克思的批判性正义观中隐含了马克思的正义观的两个维度,即正义观的未来维度————超正义观(也有学者称之为高阶正义观)和现实维度———实质正义观(有学者称之为低阶正义观)。因本文论述的主题为现实的实质正义,故在此不对高阶正义观展开论述,仅将笔墨放在马克思低阶正义观———实质正义的论述上。

二、实质正义何为

马克思在对传统正义观的批判中彰显了其自身的实质正义观,不难发现马克思的实质正义观包括现实实在的自由、平等与发展。那么这些现实实现的自由、平等与发展在阶级社会中怎样才能实现呢?

(一)前马克思主义的实质正义理想

前马克思主义的实质正义理想主要是传统正义观,即古典正义观和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尽管马克思毫不留情地对传统正义观进行了深刻和彻底的批判,但这些传统正义观的提出者和践行者们从来没有宣称自己提出的正义观是形式化的、虚假的正义观。而且这些思想家们绝对都是他们所处时代的精英们,他们的思想也能绝对代表着他们所处时代的精神精华,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马基雅维利、洛克、卢梭、休谟、康德、黑格尔等。

传统经典作家们正义观与马克思的正义观最大的不同是他们所建构的正义观的前提的不同。马克思否定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存在的平等性及合理性,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批判性和革命性的理论前提。而传统正义观的思想家们仅仅将现实存在的物质基础与竖立其上的上层建筑看作一种现实存在,对于这种现实存在本身而言不存在正义与否,正义产生来源于对现实物质基础上存在着的冲突与对抗的平衡和压制,这就需要建构出一种正义秩序和正义原则,对于这种秩序或制度的建构过程而言,才存在正义与非正义。

(二)后马克思主义实质正义的推进————罗尔斯的“正义”设计

马克思实质正义观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践的过程中,西方社会也没有停止过对实质正义的求索。自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以来,萎靡了许久的政治哲学又重回哲学家的殿堂,正义问题成为了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在古典自由主义之后,出现了以罗尔斯、德沃金和乔姆斯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左派,以诺奇克、哈耶克、波普尔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右派。学界将自由主义左派和自由主义右派统称为新自由主义以区别他们以前的古典自由主义。这些新自由主义思想家都从不同的视角阐发了关于他们的实质正义观点和理念。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观是一种制度正义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全部的正义理论都是围绕着正义制度而设计的。这种正义制度设计理念不同于以往任何思想家的制度设计理念,如亚里士多德、马基雅弗利、洛克和卢梭制度正义理念。罗尔斯在政治哲学的框架内来看待整个社会及国家的各项制度是否能够达成个体正义,其中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充分尊重个体的主体性。罗尔斯反对国家和政府的制度(法律)中体现不同道德和宗教信念,他认为这是对个人权利及道德空间的挤占,政治和法律应将属于道德或价值观层面的东西交还给个人,以达到个体的最大自由。

其次,罗尔斯的实质正义观重视解决现实中各种差异现实。罗尔斯的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的第二项原则————差异原则,其宗旨就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先天及后天差异。罗尔斯看到了个体因出身地位不同、天赋各异及后天运气等因素对个体的经济、社会地位及发展机会等方面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平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罗尔斯设想出一种原初状态之下的“无知之幕”。在这种无知之幕下,一个没有任何先天及后天背景的自然人以一种理性的方式来考察其所处的整体社会,在这种理性中诞生最可能的制度方案。据此,罗尔斯提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和宗教自由;第二个原则是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尽管这一原则不要求个体在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绝对平等,但它却允许和要求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再次,罗尔斯颠覆性地否定了传统分配正义观。在分配正义观上,罗尔斯根本不承认道德应得和奖励德性,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在罗尔斯那里根本就不存在应得的观念,有的仅仅是对社会正义的分配,靠的是制度正义,是一种规则的建立,一种致力于分配社会机会、收入和财富的制度规则,人们最终所获得的利益分配是在规则建立后所产生的合法期望。此外,罗尔斯也不同意在分配中偶然性和任意性可以作为分配的道德应得基础。罗尔斯通过对个体出身、个人才能、个人天赋等进行具体分析后,认为这些因素全部都具有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作为分配的道德应得基础。

综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他从现实中丰富多彩的多元价值观和各种完备学说中苦苦追寻,研究和思考,在多年的努力探索后,设计出了一种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在这种无知之幕下,以康德式的理性和其所支持的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得出分配社会资源、机会、财富和权力的分配原则,在此基础上达成众多重叠共识。它的最大特点是从全社会整体出发而不是局部正义,这有些类似于一个大家庭中附有仁爱的父亲对其各个不同天赋、不同才能的子女进行利益分配,在这其中体现出一种不带有任何偏见的父爱,这种正义观是一种全局性的整体观,它是经济学中帕累托原理在政治哲学中的翻版,也是仁爱型正义观出场。

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初步浅显的分析,不难看出罗尔斯的实质正义理论也是有明显缺陷的。由于罗尔斯制度正义理论充分尊重了个体的私人空间,是让民众享有更大的自由空间,更好的自我实现,但这只能说是平等自由主义对政治和法律尽可能避免卷入各种道德和宗教纷争的尝试,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涉及道德(价值观)和宗教信念的案件中,政治和法律确实无法置身事外,它们必须摆明自己的立场。

(三)当代实质正义的求索————哈贝马斯与桑德尔的“药方”

让我们先来审视一下新批判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的延续)代表人物哈贝马斯为实质正义的实现所开出的药方。在正义观上,哈贝马斯始终不反对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的根本观点,因为他认为他与罗尔斯是一个团队的成员,都属于自由主义的阵营。只是他认为罗尔斯关于正义的论证方法和正义的实现途径是不正确的。通过对哈贝马斯正义思想的初步研究,我们发现,他与罗尔斯都洞见到了当代社会的问题实质,即当代社会中多元价值观体系下的各种关于正义的完备性学说的存在,社会正义该如何实现?在应对这种现实问题时,哈贝马斯开出了这样的药方:采用话语伦理学的方法来建构一种协商机制理论———政治商谈理论。这种理论始终是在其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的交锋中展现出来的,其核心观念是,面对多元的价值观和宗教信念,不是像罗尔斯那样建立重叠共识,而是要迎面而上,通过商谈政治方法来达成普遍协商共识,其结果是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具有一种先验意识的普遍意义的世界观。在论证其“药方”的过程中,其核心方法是将正义问题与抉择问题联合考察,其逻辑基础是只要最终抉择能够被社会成员接受,那么抉择就是合理的,就是正义的。

在笔者看来,相对于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论,哈贝马斯的商谈政治理论更接地气,更具有时代生命力。但是,商谈政治理论在对实质正义实现路径的设计中,仍然无法摆脱一厢情愿的乌托邦式的空想意味,商谈政治的实质正义效果依然没有被现实社会证实有效。

现在让我们把目光投向社群主义代表桑德尔。桑德尔在其最著名的代表作《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中详细梳理了以边沁、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哈耶克、诺奇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目的论及以麦金泰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由此,他探讨了三种正义进路:“第一种公正意味着使功利或福利最大化———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二种认为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的选择的自由———或者是人们在自由市场中所作出的实际选择(如自由至上主义观点)。第三种进路认为,公正涉及培养德性和推理共同善。”桑德尔宣称他同意最后一种进路。桑德尔在《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一书中用大量现实鲜活的事例来说明正义不应当是建立在康德式的理性思考之上,而应当将正义的平台建立在平淡无奇的日常生活中,以此来否定功利主义正义观和新自由主义正义观(包括自由至上主义正义观和平等自由主义正义观)。就此而言,桑德尔的正义观也完全属于实质正义观。

桑德尔的实质正义实现路径与哈贝马斯的实质正义实现路径有些相似。桑德尔认为,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公正观在对待多元价值并存的社会现实时,实现公正的方法是有意回避多元的道德和多元的宗教信念,将其置于一旁,而仅仅在政治领域建立重叠共识从而建立社会正义。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的这种设想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因为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政治生活中,在对待公正问题时都无法真正回避个人的道德和宗教信念问题,与其回避它,不如勇敢面对这一现实,这就是共同参与社会政治和社会生活,在共同参与中,相互了解对方的或他人的道德和宗教信念,这是一种相互融合、相互吸引的过程,他为一个公正社会提供了一种更有希望的基础。

笔者认为,相比于哈贝马斯的主动商谈理论,桑德尔的设计更关注这个自然融合的过程,而哈贝马斯的理念更明确和更主动些。此外,相比于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桑德尔的培养德性和推理共同善方案更具现实性。

三、实质正义何以可能———正义理论的历史局限

自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一些思想家们在马克思实质正义观的启发下,就实质正义及其实现途径进行长期艰苦的探索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是马克思及其后续的思想家们关于实质正义实现路径的具体设计方案始终没能彻底解决现实社会中实质正义问题。当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社会难题———实质正义的普遍实现————的解决不能指望在短期内完成,它会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实践和人类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实现。

(一)马克思实质正义观的缺憾

马克思批判性正义观所高扬和凸显出来的是一种高阶正义观,即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超正义社会,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提出,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也是需要正义的,这种正义就是实质正义。前文已经指出,这种实质正义观的核心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发展。但是,马克思虽然提出了这样一种实质正义观,但却没有系统地论述如何建构这种社会主义实质正义体系,这就给我们实践中造成了谜误。因为自由主义正义观所宣扬的也恰好是自由和平等,马克思实质正义内涵的自由与平等如何在原则上和方案上超越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由与平等,马克思主义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这不能不说是马克思主义实质正义观的一种缺憾。

(二)当代平等自由主义正义观和社群主义正义观的局限性

当代平等自由主义正义观是特指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左派,以区别于以哈耶克和诺奇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右派。因新自由主义左派的政治思想在政治上的影响力更为明显,所以更值得我们去分析和研究。

如马克思主义对传统正义观和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批判理论一样,当代平等自由主义正义观和社群主义主义正义观同样缺乏现实物质性基础和历史性基础,也同样具有意识形态性和唯心主义特性。因当代平等自由主义正义观理论基础来源于康德的纯粹理性,故此其全部理论构建缺乏现实性维度;而社群主义正义观的理论根据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培养德性和推理共同善”,所以马克思对古典正义观的批判观点同样适用于社群主义正义观。

(三)当代程序正义观的误区————程序正义主义

由于当代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们发现,自古以来对实质正义问题的辨识,总是因人、因事、因群体、因奉献不同而有所差异的,无论是对正义的起源、正义的基本内涵,还是正义的形式、标准、划分和实现路径等,甚至可以说,几乎事关正义的一切事项,思想家们都难以达成共识。尤其是当代社会中存在着丰富多元的价值观和宗教信念,这导致了罗尔斯所说的各种关于正义观的完备学说的出现。鉴于这种现状,实质正义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罗尔斯发现,对社会制度所做的任何安排,都只能是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实质正义的实现陷入了困境。如何才能破解这种实践难题成为了思想家们当代课题。于是,一些思想家们不约而同的将目光聚焦到程序正义观上。

由于感受到了程序正义的巨大社会效用,当代西方的一些思想家们高调宣扬程序正义,他们近乎已经将程序正义观发展成为程序正义主义,其本质就是在实现社会正义(含司法正义)的过程中,唯程序正义是举,忽视甚至是抹去实质正义的话语体系。

“程序正义观从程序的视角思考正义问题,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与近代的理性正义观相似,由于缺乏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的指导,他没有也不可能对价值、正义、自由、平等这些概念进行科学的分析,而只是做了一些片面和形式上的阐述。因为程序并不是一个逻辑自足的体系,程序最终是用来解决实体问题的.....”。笔者认为,程序公正观是历史的一种必然存在,它与实质正义是“体与用”的关系,实质正义是“体”,程序正义是“用”,它们本身就是“一”,而不是“二”,人为将其分离为“二”,实际上是无意识地忽视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真理原则。而过分强调功用方面而忽视本质(体)的行为则是一种本末倒置行为,必然走入历史的死角。对此,马克思这样说:“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程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罗尔斯也有感触,他在《正义论》中说到:“显然,在具有重大实践利害关系的情形中,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

四、实质正义将走向何方———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低阶正义理论

实质正义将走向何方?对于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学者,我们又将如何行进呢?我们的答案是先回到马克思。马克思主义不是具体的教条也不是什么绝对整理,它仅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它也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丰富和发展其自身。脱离马克思主义总的指导原则去奢谈实质正义体系建构是贻害无穷的,但仅仅将目光聚焦在马克思主义本身去研究和探索实质正义体系的搭建也可能同样是一种理论的灾难。笔者认为,构建马克思的低阶正义观体系必须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继续广泛和深入挖掘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本,在这些经典文本中寻求或许是点滴的启发。至今为止,我们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所发现的正义观体系基本上就是他们的批判性正义观,而对于其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实质正义观与超正义观之间的关联却没有得出任何发现,这正是我们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

其次,构建马克思的低阶正义观需要博采众家之长。第一要吸收和借鉴古代哲学思想中的精华。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它们的价值时效。自然科学往往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始终是进步的,这一点好像没有人能够质疑。而人文科学却大不一样,尤其是在哲学领域,经过几千年岁月洗礼后,许多哲学思想仍然褶褶生辉,比如中国古代的《易经》、《孙子》、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等。所以,我们在发展和构建当代实质正义的实践路径时,完全不能忽视古代的哲学思想,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孔子、孟子等人思想。第二要学习近现代西方哲学思想家的思辨智慧,如康德、休谟、黑格尔等人的思辨智慧,从这些思辨智慧中获取灵感,比如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思想就是从康德和马克思那里获取了灵感的结果。第三要与当代西方各个学派的思想家进行对话,这些学派包括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批判现实主义学派、以桑德尔和麦金泰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以罗尔斯和乔姆斯基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学派及以默克海默和本杰明.卡多佐为代表的法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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