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2018-11-14 02:00姚瑶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北京100085
新生代 2018年19期
关键词:公证证据知识产权

姚瑶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北京 100085

我国的公证制度起步较晚,上世纪80年代《公证法》才得以出现,公证服务是一种强有力的服务类型,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公证服务可以证明案件相关文书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通常情况下,公证服务的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公证服务相当重要。

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资源,例如平时企业中所使用的商标、人们所撰写的著作、艺术家设计的艺术品,或者是发明者创造的发明物。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所有原创的劳动成果都可以为知识产权的存在形式。上世纪60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随后在漫长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人们对于版权的意识也在不断的提升。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而公正服务的作用,就是可以更好的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以来跟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从和改革开放开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到上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仅仅在中国是一个概念,为少数法律人所知,大部分的民众或者是大部分的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并不明确,更谈不上加强管理和运用。在这个阶段,国内关于产品的知识产权纷争相对来说较少,因此相关的公正也是寥寥无几的。

上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无数个品牌产品从国外纷纷涌入中国。而与此同时民众对于版权的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但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在这个时期,我国大量的出现了一些盗版产品或山寨仿冒商品,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不断提升,这不利于国内知识产权秩序的稳定。因此我国遵守世贸组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对于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不断完善和修正,这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公证业务的数量不断增加,业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第三个阶段是国家颁布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创新,带来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成为了世界经济第二大国,知识产权也成为了国家重要发展的战略和决策,群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被激发。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最初制定是结合了国外相关产品制度和条例的制定而修订的。在这一个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业务在不断的增加,业务类型和范围从以前只单纯的保留、保全证据为主的维权公证,发展到了创作运用、权利归属等多种类型。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与我国知识产权自身的发展是相吻合的,代表的是一个时代发展的成果和缩影,是有价值。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无形资产甚至超过了一些传统产业所带来的利益。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现阶段,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社会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的提升。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逐步实现了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对接,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也在不断的提升。从目前来看,中国的知识产权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成为了世界公认的知识产权大国。

公证是有效的实现避免纷争的法律武器和法律手段,公证可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创造性、归属性进行真实合法性的证明,也可以进行证据的保留和保存。从2006年至2017年,公证类型的变化业务范围不断波动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公证服务的类型不断增加,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反映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视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同时人们越来越重视公证服务的目的。知识产权真正发挥其功能和实效,实现其中价值,重点就在于它的保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权利人义务的关键,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就不能忽视了公证服务在其中所有的地位。虽然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对于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但是并没有加强对于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加以的重视,公证制度也应该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中国公证服务在服务业中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推动工作模式上进行了创新,利用了信息技术,展开了电子公证、云公证等多方面的探索,提升了公证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了公证团队的专业化建设,打造了专业性公证服务机构。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权利意识薄弱。我国很多企业每年都会取得很大的科技成果研究,数额上万,可是申请专利的项目的数目,不到科技成果改善的十分之一。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资产,常常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就导致很多有自主知识产权,被国外组织注册。这种侵权的行为不利于我国社会整体的发展,容易让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造成非常大的损失。除此之外很多企业、创作者、艺术家对于专利保护的意识也需要不断的提高。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例,虽然从目前来看,注册商标的企业很多,但是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只注册品牌商标,忽视了对比相近品牌商标,导致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容易产生产权纠纷问题。现阶段我国专业性的知识产权人才相对来说较少,高校也很难开设知识产权的课程,在实际工作中也缺乏业务精湛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的人员,这些问题的出现,就会导致我国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处于被动的局面。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可以不断的增强产品的发展和业务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大幅增长,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将迎来发展阶段,产权也需要不断创新,用新型的理念来完善它的制度,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也需要加以重视。我国公证机构在现阶段的网络环境下,对于知识产权证据的选择发生了很多变化,例如可以直接用智慧保险箱、公证宝等多种储存模式,对于现有的知识产权的证据进行保存,说明我国现在公证机构的不断完善。虽然我国现在的公证制度取得了发展,但是从公正服务量来说,相对来说较少,并没有达到和知识产权共同发展的量。由此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要加强对于公证服务的重视,明确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服务的优势。

二、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主要是对于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是法律相应的权力机构所出具的相应的证明。公证可以对于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进行及时的审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证明性。从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公证证明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是法律事实的文书。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处理的时候,认定公证的事实为依据。所以在知识产权相互纠纷的过程中,公证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应,可以充分的维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对于一些侵权行为,公证可以有效的进行诉讼,维护被侵权人的正当权益。

(一)促使证据效力更加明显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中,很容易存在侵权行为,而公证服务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公证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法律案件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的选取,需要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当事人在委托了公证机构,对于法律效应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时,也容易产生公正效率,那么公证机构根据合法的程序,在进行公证时,就可以尽可能的去保障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公证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果发生产权纠纷问题,公正服务可以为审判机关提供一定的事实依据。

(二)补全证据的证明力强

根据《公证法》第36条,对于公证时所处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从以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一般的公证诉讼案件过程中,公证服务机构所出具的文书证明力是相对来说较高的,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在经过公证机构证明的证据效力更强,将公证过的的证据提供给相关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的人员,可以发挥法律效力和证明效益。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公证的证明力很强,有利于法官对于案件决断时采用。

从司法律师相关所编写的《中国公众知识产权权报告明细》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著作权公示事项、商标权公示事项及专利权公示事项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三)公证的证据更具有灵活性

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处理来说,很多犯罪者分子倾向于销毁知识产权的证明,特别是一些电子储备的资料。公证机构可以加强对于证据的保全,保全过程严密,实效性强。例如一些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一些商标注册权利的侵权和破坏的程度,都可以通过采用公证证据来维护知识产权保护。

例如一些企业和单位的作品所创作的产品,著作权属于单位和个人。作品是除单位作业和特殊作业之外,公民自发为公司和单位完成的任务,而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但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但是如果作品被他人抄袭或者是盗用,可以进行公证,发起诉讼。

(四)公证具有证据保存的优势

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多种多样的纠纷。而且当事人往往是多方或双方的,所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通常情况下没有固定的载体,也不能以实体形式的出现和存在。所以在以往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存在证据不足和不完善的问题,从而阻碍了人们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案件中要用证据保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公证服务就可以有效的保全证据,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明确当事人的权益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处理纠纷和维护知识产权。从当前我国的《民诉法》和《公证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公证机构对于证据的的保护,高于其他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因此公证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公证的主要的优势在于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过程中,侵权证据加以保存,特别是一些网络著作的侵权和涉及的技术方面的知识。这些产权由于内容容易被发现,所以及时保护侵权证据非常有必要。而当事人可以及时的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存,来保持证据的时效性和法律性。

在知识产权证据保护过程中,公证人员可以对于事实和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直接性的证明,可以保证固定提取保存相应的证据和客观相符合的依据。由此公证人员不能对证据进行随意的篡改,或者是随意的判断。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可以由申请人、代理人购买物品、拍照、录音等进行相应的保全行为,公证人员可以以中立者和旁观者的行为进行介入,在政局办理公证的同时,要保全证据的真实性。

美国专利界有句名言:“凡是太阳底下的新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中,公证可以为权利人履行举证责任,提供相应的便利,也可以制止侵权行为,同时为侵权事件提供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公证的监督和沟通作用非常明显,这和法院仲裁庭有所不同,公证是完全独立的司法主体,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率和法律效益。因此,公正的作用不容易忽视。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要不断的丰富公证的形式,扩大公证的广度和深度,与时俱进,以全新的形式加强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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