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公交车上跌倒,起诉公交公司索赔败诉收场

2018-11-14 07:00叶青
妇女生活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公交公司斑马线代理人

叶青

2017年底的一天早上,年近八旬的刘老太因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擅自行走,结果不慎摔倒,到站后便自行下车。可是,第二天晚上,她感觉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并留院治疗16天。出院后,其家属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刘老太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各项损失近4.8万元。法院会支持她的诉求吗?

乘客车内跌倒

2017年12月29日7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阴雨绵绵,家住柳北区的刘老太因为要外出办事,为了节省时间并免遭雨淋,便登上了一辆56路公交车。上车之后,她见车厢里的乘客不多,便就近在车厢前部有扶手的一个空位上坐了下来。

车辆启动后,刘老太也许是担心下一站有人上车会影响到她,抑或是嫌坐在那个位置上有点不舒服,于是,起身离开原座位向后车厢走去。后车厢与前车厢并不处在同一平面上,而是有两层阶梯的落差。就在刘老太抬脚刚刚迈向后车厢的第一层台阶时,身体一下子失去平衡,倒在了后门附近。与此同时,车辆也正好行驶至黄村附近一条斑马线前,司机发现有人在横过马路,便采取了刹车措施,并在斑马线前停住了。待路人走过斑马线之后,车辆重新启动,刘老太也慢慢地站了起来,并扶着扶手自行走到后车厢一个空着的座位上坐了下来。车辆到站后,刘老太又扶着后门的扶手自行下了车。

原以为没有什么大碍,可到了第二天晚上,刘老太感到周身不适且伴有腰痛,便在家人的帮助下,来到柳州市中医院检查。结果,中医诊断她为骨折,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尾椎脱位及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胰腺炎术后等多种疾病。医师建议其住院治疗,刘老太的家人也同意了。

刘老太在医院住了16天,共花去医疗费近2.3万元。出院诊断书除了上述病症外,还多了一项低钾血症。医嘱:出院后全休一个月,下地时要佩戴腰带,有人陪同防止摔倒,少低头少弯腰,避免劳累等……

刘老太出院后,到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做了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10级。拿到伤残鉴定意见书和出院证明,刘老太的家属便去找公交公司交涉,要求公交公司赔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8万余元,理由是,司机突然踩刹车导致刘老太摔倒受伤,应该做出赔偿。但公交公司认为,刘老太擅自在行驶的公交车上行走,因失衡而摔倒,所以,即便是造成了损失,也应该由她自己来承担。

索赔无果起诉

在遭到公交公司的断然拒绝后,刘老太只好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2018年5月25日上午,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刘老太跌倒后为何不及时就医,以及其在车上擅自走动而跌倒由谁担责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刘老太的代理人陈述:刘老太当时在车上摔倒,下车后感到身体不适,而这时正好遇上一个熟人,就和这个熟人一起打出租车回家了。由于家在三楼,还是这位熟人帮忙扶她上樓的。第二天晚上,其家人回来后发现情况不妙,才将她送医……

至于刘老太为何不及时就医以及为何没有当场追究公交司机的责任,该代理人称,刘老太是年近八旬的人,没有这个法律意识。另外,刘老太之所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擅自行走,是她未能预见公交司机在遇到斑马线时会突然刹车!因而,就算刘老太有过失,也是属于一般过失。虽然这种过失法律是不予提倡的,但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之规定,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由于刘老太的各项损失是基于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刘老太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对此却不予认同,辩称:根据调取的现场视频所反映的事实,刘老太跌倒后是自行走向车厢后座的,到站后也是自行下车的,整个过程看不出有骨折的迹象。因此,本案的损伤后果并非摔倒所致。再者,刘老太长期乘坐公交车,应当知晓行车过程中不能随意走动的常识,这也是交通安全法要求乘客应遵守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刘老太本身年老体衰又身患多种疾病,因而,她应当预知,对她而言,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明显要大于一般人。而公交车司机在整个行驶过程中,从起步、运行、遇到斑马线时避让行人等操作都符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承运过程中并不存在导致刘老太倒地的不当行为。所以,刘老太在运行的车辆上擅自走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这个重大过失即使产生了损害后果,依法也应由其本人承担。并且,她的这种行为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双方举证质证

在举证质证阶段,刘老太的代理人出示了柳州市中医院2018年5月11日的住院费用证明以及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拟证明刘老太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伤残等级,还有为此支付的鉴定费用。除此之外,该代理人还提供了录音刻录光盘1张及文字证明3页,拟证明刘老太在56路公交车上跌倒的事实。

公交公司代理人对住院费用证明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该案没有关联性,因而,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另外,该代理人还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录音刻录光盘及文字证明与事实不符,根本就不存在公交车司机突然加速这个行为。录音证据记载有车辆行至红绿灯路口,司机正常制动,此时车辆运行速度是很缓慢的,司机没有加速行为。录像显示车辆在红绿灯路口是进行正常制动,正常制动就是说到了红绿灯路口正常停下来。录像同时也可以显示车辆未到站还在运行中,刘老太就擅自在车厢内走动。按照原告的主张,是当日早上在车厢内摔倒,之后自行离开公交车,并无人搀扶,当时既不就诊,也未向公交司机投诉,而是在间隔38小时后才去医院,这说不过去。另外,按照中医院的疾病证明显示,刘老太存在骨质疏松症及多种其他疾病,因此,在这38小时内,刘老太是否有其他行为导致损害后果不得而知。但当时摔倒并不存在骨折问题,这是客观事实,否则她是不能自行离开车辆的。因此公交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该代理人也向法庭出示了事发当天涉案的56路公交车车载视频的光碟1张。该光碟分成三段,第一段显示,刘老太上车落座后,在车辆平稳行驶过程中擅自从前排有扶手的座位离开,向车厢后部移动,在上后车厢阶梯时身体失衡跌倒。整个过程车辆运行平稳,视频显示公交车时速为25公里,刘老太跌倒时的时速仍是25公里,之后时速归零。第二阶段显示:7点03分52秒,公交车司机为避让行人突然刹车,当时下着雨,天色较暗,7点03分53秒车辆静止,该行人遂继续前行通过斑马线。第三段显示:刘老太扶着扶手缓慢下车……

视频播放完毕,法官问刘老太的代理人有何异议,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并说这个视频正好证实刘老太跌倒是公交车司机为了避让行人而采取的制动措施造成的!因为在视频中可以看到坐着的乘客都有一个晃动的过程,所以刘老太的跌倒与司机采取的措施是有直接关系的。

那么,公交车是否存在超速行驶、急刹车?在行驶过程中,公交车的时速在多少公里范围之内算是合理的呢?面对法官的发问,公交公司代理人作了回答:在市區内,公交车时速在30公里内都是合理的。刘老太从行走到跌倒这个阶段,车辆的时速为25公里,属合理范围之内,交通标志也是这样规定的。退一万步说,就本案而言,哪怕司机真的采取了急刹车,若刘老太不在行驶的车厢内行走,也不会跌倒。因为车厢里也有站着的人,这些人却一个个安然无恙……

法院做出判决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刘老太无法证实其诉请构成伤残的损伤是发生在公交车上。在公交车上摔倒后,刘老太当时并未向司机提出自己受了伤,且又能自己走动。结合刘老太就诊时间,她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其医疗费、住院费以及损伤系在公交车上摔倒所致。因此,本案无法排除刘老太诉请的损伤系下车后发生。其次,刘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不能随意走动,这是公共安全常识,也是普通民众都应知晓的危险行为!况且刘老太上车后就坐在前排座位上了,只是因为其侧着身坐不舒服或其他主观原因,才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擅自起身走向后车厢,完全忽视了车辆行驶过程中自己走动会产生危险和发生意外。当时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包括站着的乘客)并未摔倒或受伤。因而,刘老太对其在公交车上摔倒这一后果具有重大过失。

另外,当时下着小雨,天色比较暗,司机视线受阻,从其刹车的原因分析,是遵守交规,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从后果上看,是为了避免撞到行人。通俗点说,就是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并且,公交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也在正常范围之内。因此,法院认为,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法院的判决结果更应承担引导社会价值的导向责任,倡导遵循公序良俗。就本案来说,司法不应提倡和鼓励在行驶中的公交车辆上随意走动的行为。

综上,法院对刘老太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因而,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18年7月上旬驳回了刘老太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刘老太承担……

刘老太收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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