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用评级统一管理 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2018-11-15 11:12
中国外汇 2018年18期
关键词:债券市场评级期货

9月4日,为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推进债券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下称《公告》)。《公告》对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公告》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公告》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分支机构和自律组织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必要时可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同时,将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逐步统一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此外,《公告》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统一评级标准,保证评级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公告》的发布是完善债券市场管理制度、推进债券市场联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统一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将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进一步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国务院常务会再出减税新举措

8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是对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给予税收减免;二是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1000万元;三是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期限暂定3年。

熊猫金币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挂牌

9月12日,熊猫金币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挂牌。此次挂牌的是标准重量30克、成色为99.9%的熊猫普制金币。此次交易以元/克为报价单位,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双方的报单进行撮合成交。此举是我国贵金属纪念币发行管理和交易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是构建权威、公允贵金属纪念币交易平台的重要举措。

中国银保监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8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主要内容: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二是取消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三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应遵守我国外资基础性法律。

“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发布

8月31日,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下称《债券通规则》),并向市场发布。

在投资者管理方面,《债券通规则》规定,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央行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同时指出,境外投资者的入市流程应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入市指引办理。交易中心可代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并开立交易账户。开立交易账户后,境外投资者成为交易中心的成员。在市场交易方面,“北向通”交易应符合央行和外汇管理局关于资金跨境流动管理等各项规定,并且交易时间为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北向通”交易的品种为现券买卖,可交易的券种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北向通”交易日为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8月2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了期货公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服务指南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股比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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