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涉及哪些法律事

2018-11-15 07:41
瞭望东方周刊 2018年43期
关键词:参展商投保会展业

会展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怎么办

陈思(律师)

会展知识产权涵盖三个方面:展品设计:专利、商标、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未申请专利的新产品;展台设计:展台的设计图纸、搭建设计方案、创意装饰,等等;展具设计:主要是专利、商标LOGO等。

常见的会展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展会品牌被仿冒:许多在业内享有名气的大型品牌展会都曾遭遇过仿冒。山寨展会盗用品牌展会程式化商业操作流程、拷贝展台设计,略加修改成为自己的展台。

还有一种情况较为复杂,涉及了又一利益主体——展台设计搭建商,参展商以种种借口不让展台设计搭建商的方案中标,然后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提交给第三方抄袭使用,或略加改动使用。

国外参展被投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加在欧美举办的各类展会,由于对产权的认同标准不一致,不少中国企业有被外商投诉软件及著作权侵权的经历。

会展业要长期健康发展,就一定要注意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问题:一方面会展知识产权拥有者要了解相关法律,积极地拿起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补全法律漏洞势在必行;第三,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产业市场结构、产业监管机制。

如发现知识产权被侵害,首先调查取证,并保护好证据:拍摄现场展位和产品照片、拍摄侵权产品工作原理的视频录像、取得宣传册、获取侵权产品的来源信息等。注意在采取进一步措施(警告或投诉)前,进行展会公证,保全侵权证据。

其次,依照侵权程度、实际情况、自身维权意愿等决定维权方式:口头警告、发送书面警告函、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司法诉讼等。

最后,维权举措实施后,其处理结果的执行应当受到严密的监督、公示。

“傍展”“骗展”如何防

刘宏伟(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会展经济研究所所长)

山寨会展的主要手段是“骗”和“傍”,前者指组展商以虚假展会诈骗参展商,参展商以伪劣产品诈骗消费者的连环骗局;后者指组展商与参展商串通,以山寨或克隆手段,与政府举办的展会、市场品牌展会同期同地举办,以迷惑消费者。无论“骗展”还是“傍展”,参展商遭受的经济损失还可通过欺诈消费者的方式得到“弥补”,而消费者则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骗展”“傍展”频发有其深刻的市场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国内会展业发展快、数量多,但大多数展会还不具备规模和品牌,具有行业领军作用的展会太少。如果名牌展会多一些,参展企业参与的目标明确,就不易受诱惑。

第二个原因是信息不对称。由于国内目前还没有一套系统权威的展会数据评估和查询体系,参展企业了解组展商的途径相当有限。

信息不对称的另一背景是没有权威的中介机构。会展行业必须要有一个权威的协会联盟性质的中介机构,使参展企业有地方咨询办展單位的资信情况,这个机构不一定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机构除了可以提供查询信息以外,对其会员行为本身也具有约束力。

要杜绝“骗展”,除了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外,还要针对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会展企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差、一些主办单位只收管理费而实际并不管理等因素着手解决。

对会展公司可以采取类似酒店的星级制度,规定新公司只能办小规模展会,2至3年后,如果办展比较成功,就可以加星,提高等级。另外,会展公司可以像装潢公司一样,有一笔保证金抵押在行业协会,一旦出事就没收。

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山寨会展问题,将其纳入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议题;严格举办会展的前置论证和应急处置预案,从源头制止山寨会展的出现;严格审查组展机构企业资质,实行山寨会展的“一票否决制”。

展览业保险不是小问题

吴星贤(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信息部副部长)

2010年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就开始对展览业保险问题进行调研,至2012年底,一系列的展会相关保险险种开发完成,基本覆盖场馆、主办、搭建、特装展位等各个方面,并将相应险种逐步推出市场。展览业保险实施至今,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遭遇到一些问题:

企业风险意识不足。由于实行市场化操作,展览会相关保险的投保率并不是特别高。相较于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对风险管理不够重视,在提高风险意识方面仍需要进一步的引导。

展会主办方投保存在顾虑。展会主办方在投保展会相关保险时仍存在一些顾虑:一方面,有的主办方虽然自身已经投保,但未要求参展商对每个展位进行投保,导致主办方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若主办方强制要求参展商对展位进行投保,无疑将增加参展商的成本,影响招展率。

特装保险投保率过低。特装事故发生率较高,但特装保险投保率过低,问题比较突出。此外,在搭建工人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购买的保额较低,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起到风险承担的作用。

必须出台相关政策对保险进行强制投保,促进展览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建议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日益突出的品牌问题,尝试开发展览品牌、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险种。

要鼓励展览保险营运模式的创新,需要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可以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保险”与行业统一规划下的“自愿保险”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将我国展览组织者和参展商、商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公众等各展览保险的相关参与方融合在一起,建立相对完备的展览保险保障机制。

制定相对统一的会展行业管理办法

刘大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会展研究中心主任)

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与会展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有中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还有一类是对某些新型知识产权作了单独性规定,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而针对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目前还几乎没有。

除了法律条款尚有空白,我国也尚未建立相对规范的、整体协调的会展行业管理体制。从政府职能来看,会展业归口商务部门管理,但在取消国内展的审批备案制度后,整个会展行业呈现出“管业态”和“抓项目”的“两张皮”现象。比如农业、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可批准本行业系统展会,但这些部门在会展业态和会展行业管理方面又都不具有归口管理的职能权限。

同题材展会的审批部门甚至都各不相同,乌鲁木齐曾同期举行过6个汽车展,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招商局等部门都可批展。

部分城市虽然各自出台了会展业管理办法,但存在条文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与当前实际情况脱节等问题。会展业制度建设严重落后于市场发展实际,相关部门管理整顿行业市场乏力,导致部分展会重招展轻招商、重创收轻服务,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展商观众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我建议,制定相对统一的会展行业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出台全国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部门对会展业的管理、服务、扶持等职能。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展会主办单位、会展场馆、行业协会等机构的责任边界和监管职责,避免行政干预市场竞争,形成以市场为主体、优秀展览集聚、市场竞争充分、产业健康发展的整体格局。

张静/采访整理 丹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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