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中税收法律主义的源流

2018-11-16 09:40王月王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0期
关键词:源流

王月 王磊

摘 要 《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份具有多重属性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是英国税收法律主义的源流,还是英国宪政制度的开端,并且开创了民主与法治的先河。《大宪章》重构了当时英国封建制度下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主义的思想延续发展到今天,并成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撑。

关键词 《大宪章》 税收法律主义 源流

作者简介:王月、王磊,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43

一、《大宪章》的基本概况

(一)《大宪章》产生的过程

1215年,面临内外交困的严峻形势,约翰王被迫和贵族达成协议,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宪章》。

在诺曼征服之前的英格兰传统社会中,英王和贵族以及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是比较缓和的。一般来说,英王拥有全国所有土地当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土地采用采邑的形式分封给了贵族。英王凭借这部分拥有所有权的土地来保障王室的基本生活水平,但是由于战争以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国王还需要向贵族等群体进行较为合理的征税。然而,这种平缓的关系自1066年威廉一世正式登基加冕为英王时发生重大转变。威廉一世将法兰西的封建统治带到英格兰,没收反抗的贵族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追随者,建立起专制统治的封建秩序。自威廉一世开始,到1215年约翰王签署《大宪章》结束,由于连年战争的庞大军费开支,最终落到农民身上的税负逐渐增加到难以缓和的地步。1213年,男爵要求约翰王以《自由宪章》为依据承诺保障人民的自由。1215年,男爵将制定好的《男爵条例》(与《大宪章》类似)送交约翰王,遭到其拒绝。结果,男爵联合起来使用武力,逼迫处于孤立无援的约翰王签署《大宪章》。

(二) 《大宪章》产生的税制原因

分析1066年诺曼征服前后两个时期的税收制度,会发现有很大不同。在诺曼征服之前,至少在诺曼底式的纯粹的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内部还是盛行封建民主风气的,税收理念里弥漫着契约精神。 对于征收的税种和税率等税收要素,英王会和贵族进行一定意义上的协商。“纳税必须获得纳税人同意这个原则”成为约束国王和贵族之间的不成文习惯,承担相應的义务,谨慎遵守契约。一方面,贵族拥有土地,直接控制农民,拥有合法的军队来支撑地区的安全保障,有着独立的经济地位和军事地位;另一方面,有光荣血统和尊贵地位的贵族,还有一些拥有圣职的教士,这些有政治地位的人组成纳税的群体。伯尔曼先生认为,领主和封臣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单向的支配与服从关系,而是一种以互惠互利为前提的契约关系,就像一种婚姻契约。

而在诺曼征服以后,英王拥有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分封给对自己效忠的贵族,对内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英王可以随意对贵族以及其他纳税群体征收更多的赋税,甚至没收教会所有的财产。英王凭借着权威和武力打破了和贵族之间的平衡关系,抛弃了税收契约的精神。“征收必须获得纳税人同意”的传统习惯和“国王靠自己的收入生活”的财政惯例失去了制约英王行为的效用。也就是说,贵族制定的《大宪章》就是要求英格兰的税制恢复到诺曼征服以前的封建传统习惯。而《大宪章》的产生代表了英国税收法律主义源流的开端。

二、《大宪章》的税收法律主义

(一)《大宪章》的税收内容

《大宪章》由引言和63条正文组成,内容庞杂,主要是保障封建贵族及某些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限制国王的权力。因此,《大宪章》从第2条开始的后面很多条款都规定了与税收相关的内容。而税收问题是现代国家民主法治的起点和渊源。 正如哈耶克所言,宪法本身就是税收民主革命的产物,并且一经确立,便取得了逻辑上的首位性。

具体来说,《大宪章》是按照类别详细规定了包括领地继承与监护、继承人婚姻及遗孀之财产、兵役免除税与协助金、骑士及自由持地人之服役、王室物资征发权和通行税等方面的内容。第2条至第5条是关于领地继承与监护的内容,例如“伯爵、男爵或其他承担骑士役之直属佃户亡故,继承人已经成年者,缴纳领地继承税”,“若继承人尚未成年,其成年之后即可获得领地之继承权,无需缴纳继承税。”第6条至第8条规定继承人婚姻及遗孀之财产的内容,例如“丈夫亡故后,孀妻应立即无障碍而获得其嫁妆,并继承遗产,不缴纳任何费用。”第16条和第29条规定骑士及自由持地人之服役,“任何人不得以占有骑士采邑而被强迫要求承担更多服役义务,或自由持地人亦不得被强迫要去承担多于合理负担之服役义务。”第28条、30条和31条规定王室物资征发权,“王室总管或其他基层官吏,不得擅自采摘任何人之玉米,或获取任何人之其他动产,除非其当场交付现金,或与卖主达成协议延期付款。”而最为经典的条款是:除封建义务所规定的贡款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第12条);“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第14条)。在当时看来,这两个条款仅规定“兵役免除税与协助金”,但是经过后世专家学者的研究,有财税学者认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议会课税权”和“无代表不纳税”的税收法律主义思想的萌芽和开端。

有些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税收内容,但它们和税收也有一定的联系,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以下的“三条半”:第1条,“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第13条,“保证伦敦城、五港同盟以及其被授予皇家宪章的市镇的自由”;第39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40条(在1225年成为第37条的一部分),“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随着时代的变迁,《大宪章》的核心内容成为英国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大宪章》具体条款的法律分析

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征收兵役免除税应当得到王国一致的同意,并且需要与代表开会讨论决定。与现代意义上的议会课税制度和“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相比较,抛开前后两者内涵大小与深度的不同,我们能看出其具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议会的重要职能包括决定国家、国民的重大事项,而税收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财产权。从这里能更好理解,人民聚集一起讨论税收内容,对抗王权的统治,这是议会形成的重要原因。人民或人民代表的同意是课税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或人民代表经过法定程序组建议会机构,决定课税和征收事项。从实践当中看,“王国一致的同意”这个原则指导英国各个阶层的代表组建议会,逐渐掌握了课税权。现在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这样做的,他们既是法治国家,也是发达国家,包括北美和欧洲很多国家。其他很多国家也都在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这不是巧合,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国家、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必要经过的阶段。

“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在学界有普遍的共识,正式起源于美国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认为其应当在英国议会有代表,在投票通过之后才可以进行征税。美国革命家和法学家从英国这里找到了依据,提出了抗争不合法税收的口号。《大宪章》规定,“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教会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和土地,贵族包括伯爵、男爵都有私有的采邑,这类群体成为代表,共同商議征税事宜。这是“无代表不纳税”原则的根源和源头。虽然这个时期英国底层农民没有成为代表,但是伯爵、男爵的纳税受到法律保护之后,农民也可以成为直接受益者。而后期的发展过程中,议会代表逐渐由底层占据多数,由此,人民开始掌控议会权力,走向民主法治的道路。

对于美国提出“殖民地议会决定税收,而非英国议会”的主张,英国断然拒绝,并通过法案强制征税。英国当时著名的思想家埃德蒙·柏克做出重要论断:美洲人不可能接受英国的课税,如果英国不妥协,美洲人将攻击英国课税权的基础,即主权问题。之后,事情发展如柏克断言一样,美国发表《独立宣言》,并最终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

美国从1215年《大宪章》认识到税收的本质,又从英国议会和财税征收的几百年发展中提炼出“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从《大宪章》整个文件来看,这是英国税收法律主义的源头和开端,从这里起源,流过八百多年,影响到世界各个角落。

(三)《大宪章》税收制度的法理基础

《大宪章》的税收制度有着深刻丰富的法理基础和思想,包括自然法、习惯法和契约精神。浸透着自然法、习惯法和契约精神的税收制度,闪烁着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光辉。

在英格兰的早期,自然法指的是那个更原始的风俗习惯。这是遵从自然、受大家认可的法律,国王也要像普通人一样遵从自然法。那个时期通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王在法下,王低于法律,受法律的限制。法学家布莱克顿就坚持这个原则,持有这样类似的观点,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法律造就了国王,如果一个地方是由意志而非法律统治,也就不会有国王。这并非只是一种空洞的理念诉求,而是确确实实的社会存在。 因此,国王也要遵守的自然法是《大宪章》的法理基础。而习惯法也是如此,构成了《大宪章》的根基。习惯法的核心在于遵从过去的做法,不轻易随意加以改变。在成文法或者法律规则不成熟的年代,没有成文的规则可以遵守了,遵循先前的习惯是一个很合理的方式,并且能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在后来,习惯法支配的领域越来越大,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支撑,习惯法能够达到决定前一时代法律遗产的命运的地步。习惯法成为法律唯一的有活力的源泉,甚至于只是对习惯法进行解释即能够制定出法律。在当时的英国人看来,由习惯演化而来的习惯法是千百年来社会约定俗成的产物,是世代先人生活智慧的结晶,它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具有外在于和超越于一切现世权威的自主性和神圣性。与财税相关的不成文的风俗习惯成为约束英王和纳税群体的重要方式,后世的英王也要严格遵守,不能肆意破坏。早期的习惯法划定了英国未来法治发展的走向,此后,英国就沿着这个方向义无反顾地一路走下去。

当自然法和习惯法不能维持国王和其附庸者的关系时,就要诉诸契约,协商处理,这个时候税收契约精神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从政治秩序看,在威廉政府英格兰之前,男爵在诺曼底不仅是其附庸,而且还是其执政顾问,这种封建传统也被带到了新大陆。从实践来看,英王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总要召开御前委员会,召集男爵进行商议,也包括税收问题。由税收契约精神的土壤中生长出“征税必须获得纳税人同意”的理念,相反,这种理念也促进着税收契约精神能够在长久的英王统治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大宪章》的意义和评价

在英美历史上,追求自由和宪政的努力经常是从反抗或者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开始的。 正如埃德蒙·柏克所言:“在我国,自古以来争取自由的伟大努力都主要与征税问题有关。”这句话就是英国几百年发展的缩影。英国以征税问题为核心和切入点,为实现自由和宪政而努力,为达到民主和法治而奋斗,创造了以《大宪章》为开端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并最终实现了人民生命权和财产权得到宪法法律充分保障的美好愿景。

(一) 《大宪章》的正面评价

《大宪章》被后世尊称为法律传统的基石、宪政的开端,同时也是税收法律主义的源头。它不仅影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而且还影响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地区的民主与法治。美国沿袭了英国的法治传统,其中就包括税收法律主义。《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这个条款的内涵就是税收法律主义。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原则还被吸收到《法国宪法》中,第34条:“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必须以法律规定”。

如今,《大宪章》已经成为当代学者研究英格兰税制和英国宪政不可回避的法律文献。有很多学者从财税的视角对《大宪章》展开研究,认为这是私有财产保护理念和思想的源泉。这个理念蕴藏于英国议会历史之中,《大宪章》和议会是其理论和宪法的源头,议会是其政治制度的源头。《大宪章》第一次以成文法形式界定了国王的封建权利、权力和利益,确立了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征税的原则,限制了国王非法勒索臣民财产的权力,宣告了臣民武装反抗国王侵犯私有财产的权利。 从《大宪章》中去寻找税收法律主义的依据和源流,从英国历史中去探究法律至上、王在法下。

《大宪章》种下了民主与法治的种子,拉开了民主与法治的序幕。《大宪章》的签订代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在法下,国王要服从法律的统治,国王个人的意志要让位于全体人民的意志。

(二) 《大宪章》的负面评价

《大宪章》在当时并未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仅仅几个月后,约翰王就反悔并请求教皇宣布其无效。1216年约翰王病逝,这份文件更是不会被下一任国王所接受,也就理所应当被抛弃了。

因此,有学者认为,《大宪章》也许是英国史上最为人所误解的文献之一。这份文件在当时实际上是没有产生效力的,实践中仍然是国王至高无上,国王可以肆意征税,而不受到约束限制。隨着时间的流逝,这份文件也逐渐被人们遗忘。在17世纪的英国革命时期,学者才开始重视并研究这份文件。尽管其被冠以“自由的守护神”、“自由的基石”等美誉,但可能是后人为了给英国革命提供理论的依据和支撑。以当时的视角来看,本质上,《大宪章》是对英国封建法律与习俗的重塑或再确认,不能以现代的视角去扩大化这份文件在当时的意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第12条的规定仅仅是兵役免除税应当得到一国之内全体的同意。像其他很多重要的税种都没有涵盖在内,财税制度仍然只是最开始阶段的雏形,而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律主义。从英国史角度来说,《权利法案》才是税收法律主义的源流。

(三) 综合评价

虽然《大宪章》在当时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的效力,但是它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遗产。税收法律主义就是其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包括政治哲学架构、政府存在与发展,还有对公权力的限制与约束,私有财产的保障与不可侵犯等。在之后的800多年时间里,《大宪章》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其法律本身的效力。它开创了税收法律主义的源流,成为近代税收法定原则的开端。

四、结语

郑玉波先生曾言,法治的两大中枢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一个是生命权的至高无上,一个是财产权的不可侵犯,两者共同构成法治的核心。《大宪章》在确定生命权得到相应保护之后,又设置诸多税收条款以此保障财产权不受王权的侵犯,由此开启了税收法律主义的源流。

注释:

李健人.英国税收法律主义的历史源流.法律出版社.2012.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刘剑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政法论坛.2015(3).

[英]哈耶克著.法律、立法和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程汉大.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

程汉大.法治的英国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1).

王建勋.驯化利维坦:有限政府的一般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03.

赵文洪.中世纪英国议会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起源.世界历史.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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