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英雄”的沉沦

2018-11-19 04:56殷晓章孙保山河南郑州
清风 2018年9期
关键词:建德受贿罪杭州市

文_殷晓章 孙保山(河南郑州)

2012年年初,时任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程茂红,因领衔20多位杭州市人大代表质疑杭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千岛湖引水工程,后来他又因在杭州市政协赴建德召开的“灭火”座谈会上言辞激烈,赢得了建德市民的好感,成为建德人的“英雄”。

然而,让市民大跌眼镜的是,程茂红在担任建德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期间,不但大搞权色交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还受贿上千万元,骗取搬迁补偿款220多万元,转贷牟利67万多元。2018年1月26日,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身背三宗罪的程茂红获刑14年,并处罚金350万元,被他“拉下水”的外甥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以下犯上”

2012年杭州“两会”期间,杭州市下属的县级市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程茂红,在听到杭州市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千岛湖引水工程之后,他率20多位杭州市人大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呼吁“慎重研究、科学决策,切不可盲目决策和开工建设”。

一个多月之后的4月25日,杭州市政协副主席赴建德召开的“灭火”座谈会上,程茂红发表长篇讲话,且言辞激烈:“引水工程的建设,对建德生态上的影响将是毁灭性的……”

为建德市民争水的程茂红,赢得了建德市民的好感,成为建德人的“英雄”。杭州市政协座谈会后,程茂红接近一小时四十分钟的录音整理稿,广为传播。

在“灭火”座谈会上,专家们强调,引水对新安江的水文、水质、水温都不会产生明显影响。频频出现的“几乎不受影响”“可接受范围”“不会产生明显影响”的模糊词汇,最终引发了程茂红的质问:“为什么一会儿数字这么精确,一会儿很模糊,到底是怎么测算的?”程茂红提出质疑之后,这个问题一直无人回答。

尽管建德方面竭力反对,但2014年3月7日,“杭州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终获浙江省发改委批复。就该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第一次评价对外公示第6日,工程便遭地处千岛湖库区市县之一建德市的1.4万多名市民联合签名反对,建德市民认为该工程会对当地生态造成破坏,“保供水”理应通过痛下决心治理污染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上游引水”这样轻而易举的手段达到。

面对质疑,杭州市林水局邀请中科院等专家做出过30多个可行性报告。报告认为,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合理利用千岛湖优质水资源的同时,不会放松对钱塘江水资源的保护。

大搞权钱交易

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转发杭州市纪委的一则消息,让建德干部群众大吃一惊,原来他们心目中的“英雄”,竟是个贪财好色之徒。

“日前,经省纪委批准和市委同意,市纪委对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茂红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消息称:程茂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程茂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3月8日,程茂红、张素祥受贿、贪污、高利转贷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二审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后,建德干部群众看后触目惊心。身背三宗罪的程茂红,是个不折不扣的大贪官,涉案金额高达1300多万元。

二审裁定书显示:2000年至2016年期间,程茂红利用担任建德市副市长、建德市政协主席、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工程承接及亲属工作调动、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其儿子程某、外甥张素祥收受胡某、俞某、奚某、蔡某、程某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046.984万元人民币。

裁定书还认定:2006年至2007年期间,时任建德市副市长、建德市横铁属地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的程茂红明确提出,在建德开发区横山区块内引进投资项目,项目投资人便可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按每亩5万元的价格获得区块内工业用地。程茂红代表市政府与投资商接洽在建德开发区建温泉项目,知悉横山区块已被政府纳入温泉项目的初步规划内。程茂红遂预谋利用其负责建德市工业生产、横山铁合金厂区块资产盘活、招商引资等职务便利,引进虚假投资项目骗取横山区块内的工业用地,待政府因开发温泉项目而收回土地时再骗取搬迁补偿款。

为此,程茂红指使方某等人,以未实际成立的建德汉邦化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投资的手段,骗取横山区块内162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间,程茂红等人仅缴纳土地出让金30万元及契税61937.4元,长期闲置该块土地。2009年至2010年,在该地块征迁过程中,程茂红指使他人虚报损失,与建德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整体搬迁补偿协议,骗取搬迁补偿款353.836万元,其间补缴了92.12万元土地出让金。程茂红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过问该块土地的评估价格并要求尽快支付补偿款。扣除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程茂红实际非法占有225.52226万元。

儿子和外甥被“拉下水”

从2000年到案发,程茂红单独或同儿子、外甥受贿9起。最多的一起受贿360万元,最少的一起受贿5万元。

2000年至2003年期间,程茂红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副市长、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建设相关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在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杭州友邦公司收购、项目审批及竞拍浙江金江铜业有限公司整体房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4年,程茂红通过张某及其所经营的乙公司,收受俞某以支付公司往来款的名义所送好处费150万元。2009年,程茂红在杭州某酒店收受俞某所送的价值10万元酒店消费卡一张。

程茂红认为,俞某通过自己使公司获得了高额利润,他应该多拿点。2007年,程茂红以方某名义,以借为名向俞某索要好处费200万元。2012年,俞某因涉嫌相关经济犯罪被查处,程茂红指使方某将200万元退还给俞某。

俞某证言证实:他于2007年“借”给程茂红200万元后,从未向程茂红催讨归还,而且为了与程茂红搞好关系,自己也不会向程催讨。程茂红亦供述,其于2007年向俞某借款200万元后,其有能力归还,但一直未主动提出还款,俞某也未要求其还款。其知道这笔钱实际上不是借款,是俞某送给自己的好处费。

2006年,时任建德市副市长、建德市横铁属地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的程茂红,应建德市某钢铁炉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的废渣业务中提供帮助。他与楼某约定,自己拿取废渣业务的七成利润作为好处费。为了不留下把柄和给人以口舌,程茂红授意他的外甥张素祥出面收取利润,并与张素祥约定自己拿利润的55%、张素祥拿15%。

2007年至2014年期间,楼某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支付给张素祥共计422.184万元,张素祥按约定支付给程茂红329.75万元,自己分得92.434万元。

张素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对那些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企业,程茂红厚爱一眼。2003年,程茂红带人到大洋镇考察,为浙江丁公司选新址。2003年和2006年,程茂红应胡某的请托,为浙江丁公司企业搬迁、供电等事项提供帮助。

2013年左右,浙江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想扩大经营,需要通过建德市环保局审批,但打了报告后迟迟未能通过。浙江丁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找程茂红帮忙,程茂红答应去打招呼,胡某口头承诺愿意支付一定好处费。过了一段时间,程茂红约了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环保局长及其他人一起吃饭,程茂红明确要求抓紧办理该审批事项。2013年9月左右,环保局同意该审批事项等内容。

事情办妥后不久,胡某就开始兑现“诺言”。2013年10月,程茂红伙同其子程某以投资基金为名,收受胡某所送好处费50万元。2014年3月,程茂红收受胡某所送价值18万元奥迪牌轿车一辆。

2012年6月,程茂红应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协调解决房地产项目土地交付问题。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程茂红收受奚某以投资收益为名所送好处费共计150万元。为了掩人耳目,程茂红还放贷款200万元给奚某,从中获取高息。

奚某证言证实:程茂红汇给自己的200万元并未用于投资,只是放在银行账户上,自己企业经营状况好,不需要这笔钱。据程茂红供述:自己将200万元放在奚某处时,正在帮奚某协调土地的事情,知道他们有求于自己,于是以投资为名收取高利息。

终审裁定三罪获刑14年

2017年1月17日,程茂红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茂红犯受贿罪、贪污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张素祥犯受贿罪一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程茂红单独或者伙同其外甥张素祥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046.98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使用虚假投资的手段,骗取搬迁补偿款225.52226万元;被告人转贷牟利,违法所得67.402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高利转贷罪追究程茂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素祥伙同程茂红利用程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程茂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素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

2017年9月26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茂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被告人张素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程茂红、张素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程茂红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出于投资目的购买建德市横山区块16231平方米土地,且于2007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获取搬迁补偿款系合法行为,被告人并非涉案地块征收补偿的主管领导或经办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不应认定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与楼某、张素祥合伙经营废渣业务并获取经营收益系违规违纪行为,向俞某借款200万元系民间借贷,从奚某处获得的150万元款项系放贷收益,均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改判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对受贿罪部分判处较轻刑罚。

张素祥上诉提出:其收取的92.434万元钱是合伙经营废渣处理业务的合法收入,不构成受贿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请求改判其无罪或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程茂红受贿、贪污、高利转贷、被告人张素祥受贿的事实,有诸多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程茂红、张素祥亦供认在案,所供能相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程茂红供述,2006年,其考虑横山区块的土地价格低而且以后温泉项目开发后很可能被政府征收,就选中了紧邻海螺水泥厂的25亩土地,该土地就在温泉项目选址范围的核心区。其让张某以汉邦公司到建德投资项目的名义拿下这块土地。拿到土地后,既未开发,也没有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尾款,让土地空在那里,直至该地块被征用。

二审法院查明:程茂红虽然不是涉案地块征收补偿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但其担任建德市副市长、建德市政协主席等领导职务,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人员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程茂红及其二审辩护人关于程茂红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信;程茂红及二审辩护人关于从奚某处获得放贷收益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浙江省高法认为,被告人程茂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程茂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程茂红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还构成高利转贷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程茂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素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张素祥可减轻处罚。程茂红主动向俞某江索取200万元系索贿,应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8年1月26日,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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