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教育与近代法医学的建立

2018-11-22 11:24潘越
神州学人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医学

潘越

传统法医学建立

世界法医学的建立最早可能始于中国。从法医学创立的时间来看,中国的法医学启蒙要早于欧洲千年。在先秦的《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已有对验伤的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治,缢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后来发现的《云梦秦简》中,出土了部分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法律文件《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从文件内容来看,该法律已部分借用了法医学的知识。由此可推断,至少在秦朝中国法医学已经开始出现。

两宋时期,我国传统法医学发展到了一个顶峰。古代检验制度日渐完善,无论对参与检验的官吏、应当检验的种类,还是初检、复检、免检、申报检验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后历代朝廷对这一系列文件继续修补完善。在此时出版的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就是当时法医学集大成的典型代表,此后可见的法医学著作大多未能超越本书。作为官方正式的验尸文件,则是到了元朝时才颁发的《检尸法式》。这是现存最早的验尸正式文件,其范式一直沿用至清代初期。

传统法医学的近代化演变

现代法医学创建于欧洲。进入文艺复兴时期后,德国颁布《加洛林纳刑法典》明确要求在医学上对犯罪后果作出切实评价,从法律角度推动了法医学的现代化。而人体解剖学的不断进步,为法医解剖技术问题的解决铺平了道路。1621年,意大利医学家保罗查克其亚在《法医学问题》一书中,第一次将新兴的学科命名为法医学。稍后在德国莱比锡大学开设了历史上最早的法医学讲座,1785年布拉格大学医学系最早设立法医学教授职位,1795年巴黎卫生学校设立了法医学专业。从此,法医学在大学教育中有了永久的一席之地。

与中国传统法医学相比,现代法医学有一个非常显著的不同,即允许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但是在中国,由于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死者为大”等传统文化的影响,解剖一法实为大不敬之举,而不被采纳。传统法医仍仅限于对尸体表面的勘验,这就限制了法医学对诸多不明因素的判断,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受到医学界和法医界人士的质疑和不满。加之鸦片战争后,中国的传统文化、法律体系、中医的地位都受到了西学的强烈冲击。西医渐取中医而代之,传统法医也被迫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

留学生与近代法医学的确立

近代以来,由于国家所面临的危机局面,大量爱国青年主动或被动走出国门,以救国为己任,开启了中华民族的自救史。自20世纪以来,大量留学生奔赴日本、欧美学习,其中以学习法律、自然学科为最多,到了民国以后学习医学的人数明显有所增加。其中,部分留学生所习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医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他们无论是学医还是学法律,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西方的法律程序、检验程序或西方的医学,回国后对于国内落后的检验方法、医学体制等都有所改变,如留德药物化学家黄鸣龙、汤腾汉,留德病理学家徐诵铭,留法病理学家郭琦元等。

191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与法医相关的《解剖规则》,明确规定“警察及检验官对于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执行解剖”。这意味着为查明死因,准许尸体解剖。尸体解剖的实施成为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也是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基础,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跨入现代法医学的进程。而这一规则的制订,与一位留学人士密切相关。他就是国立北京医学专门学校的校长汤尔和,早年留学日本、德国,获得德国柏林大学医学博士学位。他认识到研究现代医学,首先必须从解剖尸体开始,而进行尸体解剖,只有通过政府公布条例,列为法令,方能改变这一局面。因而以国立北京医学专门学校为名先后在1912年11月、1913年1月、1914年2月多次向教育部呈文,最终促使了《解剖规则》的正式颁布。

此外,留学海外的林几、孙逵方、黄鸣驹等人对近代法医学的开创也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林几教授,在法医学的创建、法医人才的培养上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名符其实的中国法医学创始人。1924年,国内爆发了废除治外法权的运动,借此契机,法医学史上发生了一件旨在用现代法医学取代旧法仵作验尸的事件。是年冬,林几教授在《北京晨报》中发表了《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法医学之关系》一文,提出“改良法医应成为司法革新目标之一”。引发了医学人士向当时的司法部上书,力陈时弊,最终使得当局以法令的形式制定“司法讲习所”等规程,开设法医学课程。不过,尽管在法医学的创建上孙逵方教授也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在学术上他曾一度否认传统法医学。其实这样的观点在当时并不少见,在20世纪30年代轰轰烈烈的“中医废止案”,就是留学生中因中西文化观念不同,而在医学领域引发的一次巨大纷争。

正是在这些留学人士的推动下, 1943年中央大学医学院才创办了法医学专业。而后,法医学专业被列为全国高考招生计划,使得中国现代法医学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从此,中国的法医学进入到了新的征程。(作者系广东医科大学社会科学部博士)

宋慈,字惠父,建阳人。曾任广东、湖南等地提点刑狱官,根据毕生经验撰写了《洗冤集录》。该书广泛总结了法医学尸体外表检查经验,不仅继承了宋代以前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成就,而且成为其后历代法医检验书籍的祖本,在中国法医学史乃至世界法医学史上都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被译为英、法、荷、德、韩、日、俄、匈等八国语言,对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影响极为深远。从这一点来说,现代法医学就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林几,字百渊,福州人,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先行者。1922年7月毕业于北京医学专门学校。1924年被派往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医学院专攻法医学,获医学博士学位。1928年学成回国后,成立了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任主任教授。他撰写了《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在意见书中,详细阐述了建立法医学教室的作用和意义,并提出分建6個法医学教室(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兼办邻省法医事件,以及法医学人才培养方案,创办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科。1932年8月在上海成立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研究所——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并任第一任所长。并于1934年创办我国第一个公开发行的法医学杂志——《法医月刊》。

孙逵方,安徽寿县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曾留学法国10余年,学习医学与法医学,获法国巴黎大学医学院博士学位和法国巴黎大学法医学研究所法医师资格。1929年被聘为司法行政部法医所筹备处主任。1935年接任法医研究所第二任所长。除继续办好《法医月刊》外,他还极力改变法医学发展现状,针对法医学人才匮乏,检验方法不统一的局面,提出“过去(法医学检验)用洗冤录,而时移世易,科学进步,非前者所能济”,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此外,他还培养了大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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