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时代下合同法的完善

2018-11-23 11:30高梦琳
卷宗 2018年31期
关键词:格式条款

摘 要: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其是21世纪的新型交易模式。在该交易模式下,《合同法》中的部分条款并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因此,本文以淘宝网为例,从电子商务的背景出发,分析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从而提出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电子合同;要约承诺;格式条款

1 背景

作为信息革命的结晶,电子商务将不可避免地对商业模式、市场环境、竞争规则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据下表数据显示,在今年的双十一就“天猫”一家电商,其总销售额就高达1682亿人民币。对比近九年天猫双十一的销售走势,可见网络购物在中国的普及[1]。但是,显然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是跟不上交易环境的改变的。1999年的《合同法》在当时虽然预见了科技因素,但是规范电子合同的条款很少,即使有规定也规定的十分粗糙。

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的修正不应当进行大修。因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我们的社会经济交往都会处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二元交易模式下。[2]《合同法》对传统交易模式的规制可以说是相当完备和成熟了,其只是缺少对其他交易模式的规范,包容性不强。由于有必要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之间价值取向的不同,所以在以规范传统商务为主的《合同法》中应当加入适应电子商务特征的条文。

2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传统合同是建立在信息传送的原子运动之上的。缔约双方不管使用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立约都属于原子运动。然而因特网的引入,构建了一个平行于人类世界的虚拟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信息通过数字代码进行传递因此产生了区别于传统合同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其本身仍属于合同家族中的一员,具有合同的共性。但是因为电子合同存在形式的改变导致其与传统合同存在显著的区别。

2.1 订立方式与传统合同不同

在传统模式下,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通常面对面进行磋商。要约和承诺的作出要么采用双方即时可知晓对方意思表示的口头方式,要么采取非即时的书面方式。电子合同的订立目的不变,但是意思表示作出的方式却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电子合同的订立并不需要双方面对面进行磋商,缔约双方可采用邮件或者其他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交换意见。事实上,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由计算机作出的。

2.2 缔约主体的不确定性和虚拟性

电子合同的缔结是在虚拟空间里完成的,缔约双方通常不知道与自己缔约的对象的具体身份。缔约双方可能是世界上任何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缔结合同完全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传统交易下,缔约双方面对面协商缔结合同,当事人是可以直观地知悉对方的身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因此,一方面电子合同的安全性较之传统合同要差。另一方面,对电子合同来说,缔约方的信用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3 存储介质与传统合同不同

电子合同将合同内容记录在电脑的外存储器中,实现了把电子合同的内容转化为一系列数据、把数据从源地址发送到目的地址来交换信息。[3]传统合同则是以纸质材料为载体记录合同内容,不容易被修改,即使被修改了也可以较容易的发现破绽。电子合同则不同,因为其被记载在电脑存储器中,一旦病毒、黑客等外来入侵者侵入电脑将导致合同内容被改,甚至磨灭一切与之相关的证据。因此,在订立电子合同时,通常会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对合同进行加密。

3 电子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合同法》的建议

通过上文对电子合同特征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能适时地解决与电子合同有关的问题了。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一些问题随之而来,但是却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决。因此,笔者以淘宝网为例分析电子合同中存在的与要约、承诺有关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人们在淘宝网上购物,首先需要与商家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那么,淘宝商家在网上发布商品相关信息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学者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

要解决这个问题先应明确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指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订立合同时主动权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因为存在代购这一特殊情形,会将问题复杂化,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是现货交易的情况。

淘宝网上的交易模式主要有拍卖和点击式交易。对于拍卖方式,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卖家希望通过对商品的描述让买家向自己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卖家再通过对比各个买家之间的价格,决定对谁作出承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发布商品信息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在点击式交易的模式下,商家采用“一口价”的方式与买家进行订立合同。买家只要点击“立即购买”的按钮,就与商家达成购买商品的合意。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明确具体构成要约。

对于要约、承诺撤回的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的撤回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但是,因为电子合同的特征导致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是即时的,因此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撤回的制度是无法实现的。要约人只能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撤销要约来阻止合同的成立。但是,《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也就是说当存在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时,将没有任何方法可以对要约人进行补救。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使得《合同法》中关于要约、承诺制度的规定对电子合同来说失去了原本立法者所追求的本意即公平。缔结合同时,缔约双方应当可以自由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然而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若要约人所做出的要约包含不可撤销的因素,那么要约人只能通过违约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了。显然对要约人十分不公平。对受要约人来说,他只能通过撤回承诺使承诺不生效。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就成立了。因此,在订立合同时,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要格外的谨慎,否则他们只能通过违约来达到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笔者认为现行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规定应加以修改及完善。我国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生效主义”。对于电子合同,我国是否可以采取“了解主义”,规定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了解之前要约和承诺可撤回,值得探讨。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不论是否设置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合同法》作为规制合同的基本法都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参考文献

[1]浙江跨境电子商务:“2017双11全网数据分析报告发布”,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206793897_239279,访问时间2017年12月6日.

[2]崔放.《论电子商务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D].吉林大学,2006.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 淘宝/天猫平台用户格式条款审查报告”,载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www.100EC.cn,访问时间2017年12月9日.

作者简介

高梦琳(1995-),女,汉族,浙江温州人,上海市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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