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动填空到主动选择:公司法功能的嬗变

2018-11-23 11:30范华吟
卷宗 2018年31期
关键词:选择公司法功能

范华吟

摘 要:公司法主要受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所产生的合同影响。公司法主要讨论了公司自治和公司干预之间的关系。近几年来学术界对公司法进行强行规范和任意规范边界一直有很多讨论。很多学者认为公司法在执行的过程中有“矫枉过正”的嫌疑,往往会过度发挥自身填补合同缝隙的作用,而且会造成缝隙识别难度大。也就是所谓的公司法“填空”功能,正是这种“填空”的功能,使得当事人更加依赖公司法中那些默认的规则,这样就会破坏公司法本身强调的公司自治,变成实质上的公权隐性管理。当代的公司法不能仅仅以填充合同缝隙为目标,更需要在公司经营框架、部门设置这些重要的方面提供更多样的模式。只有给公司选择的权利,才能适合不同公司的不同经营情况,这样能够提升公司当事人的参与性,从而达到公司的自治。

关键词:公司法;功能;填补;选择

1 引言

二十世纪中后期,因为费舍等学者所提出的合同理论,公司法一直被认为是用作填补公司合同之中缝隙的法律,因此突显的就是公司法的填空功能。但是这种理论其实是建立在经济学中的自由主义之上的,自由主义崇尚的是公司处于一种相对独立的状态,并且对于公司的管理比较放松,也就增加了公司的任意规范。但是如果一味的放任公司不进行约束,这样公司法就会失去它原本的作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艾森伯格为了维护公司法的创设初衷,对公司法进行了分类。此外一些学者认为公司法的设置应当在合同理论的基础上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可以看出,学术界有关公司法的争论都是围绕任意规范和强制规范的,但是这些争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本文在已有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公司法进行一个剖析,讨论了我们国家公司法未来的取向是否应该走被动自治的道路。通过讨论最终得出公司法不应该仅仅关注填补合同的缝隙,更是需要化主动为被动,体现出时代发展的特征。因此用公司法的选择功能来代替现在的填空功能是明智的选择。能够让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解决问题的策略,更多的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

2 公司法现存问题

2.1 过度填补

公司与市场之间往往会出现一种协同性,这种协同性一般是公司和市场在同一个体系但是又不在统一选择时出现的。尤其是在公司合同理论的基础上,公司和法院之间的互动方式能够完全体现出公司在处理问题时对于市场和政府处理路径的依赖。主要体现为市场的自身调节出现问题以后就会导致政府进行干预,公司在自治出现问题时也会导致司法进行干预。这也就引申到了强行规范和任意规范之间的区别,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是政府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当我们对于制度的需求数量保持一定之后,政策和法律之间的数量也就是你多我少的情况。

2.2 缝隙识别困难

因为公司法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合同中存在的缝隙进行填补,在此之前就需要对合同中是否存在缝隙做一个判断。首先要对公司法中的默认规则效力进行判断,例如公司章程对于某些规则没有说明和解释,那么这个默认规则就可以完全发挥自己的效用,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直接按照这个规则进行解释。但是如果公司只是部分接受某些默认规则,对规则进行删选,这样就会增加缝隙。公司在实践中往往是按照公司法中的条例和所给模板进行规定的,对于默认规则往往也会选入公司章程。其次还要考虑公司另有规定之后,这个规定本身具有的效力。在做这种判断的时候,需要对强行规范和任意规范进行认定和区别。

3 公司法选择功能的意义

为了能够避免公司法的填空弊端,我们可以稍微放松制度,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让其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有不同的选择。其实就现在而言,公司法在组织形式方面就已经显示出来了一些选择的功能。因为在现在的时代,股东的角色越来越多样化,而且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利益,也就使得公司章程的制定变得更加复杂了。公司法不能够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准确的针对每一个投资情景提供一套完整的规则标准。此外因为时代不断的发展进步,科学技术越来越高超,还需要考虑到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背景。立法者要顾虑到全球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运营情况,因此要将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一一进行考虑,并且写入公司法中给当事人提供选择的范围。

3.1 跨越了两种规范之间的鸿沟

因为公司法的选择功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选择,有些学者就质疑这样会增加法律条例的数量,从而加强了对公司经营的管理,但事实上管制的严格性并不是从法律的数量上体现的,更重要的是看条例规定的内容。我们国家现在公司法比较简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压力。但是如果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性,就能够提升他们对公司的自治能力。

3.2 激发当事人的公司自治主动性

选择功能意味着在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未经选入的规则对于公司的经营不发生任何效力。这样在无形中就淡化了公司法中的默认规则对公司的影响。因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这些合同内容又十分丰富,因此在签订过程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有很高的自主性。究其根本,公司合同理论导致了合同不自由现象,而通过公司法的选择功能就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应当先审视清楚自身有什么需求,然后进行多方的商讨和研究,而不仅仅是机械照搬公司法中给出的模板。

4 增强选择功能的策略

4.1 加强公司制度建设选择

公司中每一个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时候都是有着不同的追求目标,因此公司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且结合法律来进行规定。而且章程一定要确定公司的整体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公司运行体制,明确投资者和公司一些重要部门之间的关系。例如可以推行公司组织形式,还可以进行章程记载事项。

4.2 提供多个选项以保护股东权利

正如前文所述,現在股东在公司中的角色比较多样,利益追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就需要有所创新,建立股东平等原则。但同时股东的权利还和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还需要法律在这方面进行一定的引导。

4.3 精简公司机构设置

现在很多企业存在管理层过于庞大,底层的员工人手不够,干活效率不高。因此建议实行扁平化的管理体制,这样更加公平公正,按效绩说话。而且可以适当的提升薪酬,这样可以激发员工的内在取得潜力,并且实行岗位轮换制,不再有“铁饭碗”之说。这样能够保持不同部门之间的平衡,能够不断的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

5 小结

用公司法的选择功能来代替现在的填空功能是明智的选择。能够让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解决问题的策略,更多的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公司法不应该仅仅关注填补合同的缝隙,更是需要化主动为被动,体现出时代发展的特征。用选择功能来代替填空功能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但是不能够完全排斥公司法的填空功能,而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将选择功能更好的融入进去,以此来促进公司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诗鸿.意识形态与公司法的变迁——兼论公司立法理念的演进[J].人大法律评论,2015(2).

[2]曹兴权.公司法的自由与强制——基于人格正当性演进历史的再考察[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203(9):69-74.

[3]施天涛.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兼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J].环球法律评论,2005,27(1):81-88.

[4]沈显武.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J].现代国企研究,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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