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初探

2018-11-23 11:30黄敏
卷宗 2018年31期
关键词:责任主体共享单车押金

黄敏

摘 要:目前与传统单车不同,共享单车是一种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型无桩单车,其本质仍为单车租赁服务。在大数据背景下,押金退还的被动、用户信息的泄露、事故责任的认定主体等一系列问题暴露出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还不成熟。探究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从而落实真正主体也显得尤为重要。基于以上问题,提出法律或政策上的解决方案,以期共享单车与用户的合法权利均能得到有效保护和救济。

关键词:押金;共享单车;个人信息;责任主体

1 引言

当前随着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渗透,传统行业通过“互联网+”模式取得转型升级。自2016年伊始,各大城市街边五颜六色的单车逐渐步入人们的眼簾,一种名曰共享单车的代步工具以其轻巧亮丽的车型、简易便捷的交易方式、实惠低廉的租用价格受到广大市民的青睐。共享单车不仅解决了最后一公里难题,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同时还在减轻交通压力、改善环境方面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2 共享单车现状及法律关系

2.1 共享单车现状

我国公共自行车的发展主要经历三个阶段:2007年,我国开始引入公共自行车系统,这个阶段是由政府主导分城市统一管理的模式;第二个阶段出现专门经营公共自行车的企业取代政府主导,开启市场承包时代;第三个阶段以“拜克洛克”为首,将公共自行车与互联网结合,扫码即可使用,这个与前两个阶段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有桩模式而后者随停随放,“互联网+”单车共享的无桩单车由此兴起。相对于之前的有桩单车,共享单车以其诸多优势征服广大市民,得到市场认可,掀起全民单车的热潮。然而,当它迅速落户各大城市,抢占市场份额,带动多方经济效益的同时,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2.2 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本着绿色、环保、共享的理念,自2016年以来大量投入市场,用户通过手机扫码即可使用,共享单车的运营商与用户的关系从扫码解锁开始,止于关锁还车。那么,共享单车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作为新生事物,共享单车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帜,实质就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共享单车平台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新型租赁关系。这个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在“互联网+”模式下,共享单车租赁合同通过互联网数据实现合同主体双方的连接,在租赁期限上比一般租赁合同期限更短,采取分时租赁模式,用户随时可以终止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多为共享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可否认共享单车平台与用户之间建立的是租赁关系,但其相较于传统租赁模式仍有区别。

3 共享单车涵盖的法律问题

3.1 共享单车使用中产生的押金问题

与传统有桩公共单车无异,平台出于保障单车安全、维持运行等各方面的考虑需要,规定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前都需缴纳一定的押金。收取押金行为在单车行业早已司空见惯,尽管在日常交易中押金的使用相当频繁,但关于押金的性质,法律并未对其规定,学术界至今也没形成统一认识。共享单车租赁合同所收取的押金与一般租赁合同有所不同,由于共享单车采取分时租赁模式,一辆单车经过多人使用往往可以收取多份押金,押金已然超出担保合同顺利履行的作用,单车平台在此过程中逐渐积聚起庞大的资金池,于是乎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思考平台是否有权利收取押金?在民法领域对公民权利遵循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传统租赁合同中充斥着押金条款,法律并不加以制止。虽然单车租赁加入了互联网元素,也因此有别于传统租赁合同,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租赁性质。因此,租赁合同一方为保障合同顺利履行而向另一方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3.2 共享单车事故责任的认定主体

随着共享单车的大面积普及,用户数量大幅度上升的同时,骑行事故也不断频发。

一是使用者自身因素。承租人在使用单车途中可能会由于多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例如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还有可能因自身醉酒、注意力不集中或骑行技术不佳等诸多原因而致人致己损害,毋庸置疑单车平台即出租人没有过错,没有理由为承租人的不当使用行为买单,因此显然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若是因承租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视双方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二是单车质量问题。共享单车自创立以来事故频发,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单车自身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技术局限,单车出厂伊始本就有可能存在隐患,加之使用率高维修滞后,致使单车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安全问题。共享单车发生故障只有当维修人员检测或用户反馈平台才得以知晓,而维修人员的检测严重滞后于使用需求,往往一辆单车需用户反馈存在故障平台才会立刻做出故障通知锁定该车,但由于使用单车的群体文明程度不一,通常只有当关不上锁时使用者才会进行反馈,若刹车、踏板等问题对自身还未造成损害,用户通常不会花时间告知平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单车出厂经过检测合格却仍然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事故多发。因此,用户因单车质量问题而致人或致己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的规定,理应由单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或基于与用户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三是第三人原因。实践中不乏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单车发生骑行事故,此种情形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是他方车辆违章行驶与共享单车发生碰撞,如前文所述,视过错而认定,此不赘言。第二是在骑行路上若是因道路施工未设置警示标语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骑行事故,则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追究施工人的责任。

3.3 用户信息安全问题

大数据时代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我们的信息安全也面临着考验。商家企业发现公民信息的商业价值远远早于公民信息安全意识的提高,手机上越来越多的APP都需用户注册填写信息才可使用,我们不知道自己的信息何时会被泄漏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在数据时代这张大网下,每个人都是被不知名者监视的透明人。市面上的共享单车均有信息收集条款,以获取用户信息作为用户使用其服务的前置条件是基于用车安全考虑也无可厚非,但单车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规定了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商业利用权则有待商榷。

4 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

通过前文的阐述,不难发现尽管单车市场现已趋向平稳,但其存在的潜在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则终将成为阻碍其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探究共享单车的规制路径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上文所述问题提出笔者愚见,以期为共享单车行业乃至共享经济产业扫清障碍。

4.1 引入独立第三方押金监管平台

共享单车发展至今,利用缴纳押金条款所积聚的庞大资金池还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作为一个网络租赁平台,共享单车一车收取多份押金且退还时间长的运营模式更像金融行业,一旦具有金融属性的话这个行业的发展很可能不再是纯粹的租赁服务性质,而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融资组织进而扰乱市场秩序。因此,笔者认为,单车平台的租赁服务应与其押金存放相分离,建立独立的押金监管部门。

值得推崇的是,成功抢占市场地位的一部分共享单车逐步推出免押金政策,芝麻信用650分以上用户予以免押金使用单车,而信用分未达要求的用户可通过缴纳押金使用,以哈罗单车为例,用户缴纳押金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押金暂存于支付宝平台,对于押金积聚形成的资金池如何处理,双方尚未明确落实,极易导致追究责任过程中互相推诿。对于监管部门的设置可以借鉴美国通过保险公司和政府内阁双重管制模式,引入银行和政府双重管理,单车平台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用来存储用户押金,并提供用户可查询的透明资金流向,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调查监督实行全方位监管。

4.2 骑行途中风险规避

通过上文所述,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事故多发,从单车平台方的角度来看,由于单车的公用性质其质量要求势必要比普通单车高,以保证单车投入市场正常运行。因此笔者建议从立法上规定共享单车的质量标准要高于普通单车的质量标准,单车公司也应主动提高单车质量标准,若在骑行过程中因单车质量存在问题而引发事故,消费者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追究单车平台或单车制造厂的责任。此外,从单车设计层面以及用户规则上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未满12周岁儿童用车。

4.3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加剧,2017年《民法总则》的出台,将公民个人信息权纳入民事权利一章中,不仅打破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长期混乱的局面,也为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提供了救济,更是体现了从立法上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共享经济时代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秉承多元共治的理念,除了单车平台自身的内部监管,政府作为外部监管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应适时发挥政府的行政指导功能,对单车平台用戶协议的制定提供行政指导,对不符标准的“霸王条款”予以依法撤销,从源头上杜绝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所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除上述押金监管问题、骑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之外,共享单车还存在乱停乱放占用车道、市民恶意损毁、私占单车等现象。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多方共治共理,政府在提供行政指导加强监管的同时要给新生事物应有的宽容度,确保单车能得到良性发展;企业在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发展空间的同时强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完善产品质量和服务体系;用户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提升素质,文明用车。我们希望在多元化治理模式下使得共享单车得到长远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大的效益,实现真正的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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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梦.法律视角下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与规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7(09):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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