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物品属性探讨共享经济的监管问题

2018-11-23 11:30高达
卷宗 2018年31期
关键词:公共物品共享经济监管

高达

摘 要:本文旨在从明确共享经济的公共物品属性入手,提出政企合作建立非盈利性质的监管平台,充分维护和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并成为构建信息化社会的基石。明确共享经济的公共物品属性有助于划分监管权责及监管费用;政企合作有助于通过事先充分探讨,在保障监管充分性的同时不影响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独立的监管平台有助于充分的信息共享、实时完全的监控并促进市场化竞争。

关键词:共享经济;公共物品;监管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其带来的监管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本文从共享经济的公共物品属性出发,提出了一种政企合作建立监管平台的管理方式。

1 共享经济的现状

1.1 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共享经济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共享汽车、单车、房屋,到共享雨伞、服装、充电宝、外卖快递、健身房,再到共享知识技能、医疗、产能,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第4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互联网用户共计7.72亿,移动互联网用户7.53亿,其中共享单车用户2.21亿,半年内增幅108%,并进入21个海外国家;网约专车或快车用户2.36亿,同比增长41%;网络购物用户5.33亿,同比增长14.3%;网络订外卖用户3.43亿,同比增长64.6%。

面对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也有着积极的互联网化办公的意愿。各级各政府部门争相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头条服务号,开启微信支付宝支付和网上办事通道。截至2017年年底,微信城市服务上可查询和办理的服务达到9930项,其中交通违法类累计用户数最多,达到5236万个。[1]但对比900万家商铺、5亿用户、每天固定访问客户超6000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的淘宝网[2],就不难看到在政府工作入口转变的背后,其内部组织运营仍然是原有的模式,而如果将监管的责任完全附加给现有政府机构,必然造成无法承受的压力。

1.2 現有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其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各国政府都存在监管机制跟不上共享经济发展的问题,法律制度不健全也使得共享经济一直游走于合法化的边缘。例如网约车出现后一两年都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出台,只是各地颁布了不同的准入政策及管理办法,都没能得到更大的推广。税费的议论一直存在,但也没能形成一套完善统一的决定。市场化管理支持者担心的垄断,却在不同的共享经济领域逐渐涌现。广受关注的信用记录及隐私数据问题不知应由哪个机构来主责管理。最为严重的是不时出现的安全问题,事后发现本应是可以通过有效的监管避免的,而这种监管却一直止步在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的讨论中。

2 监管原则及公共物品的概念

从经济活动的主要目标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角度出发,监管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一是要侧重通过制度保障的事先防范而不是法律的事后裁断,监管要做到权责划分清晰。二是从政府角度出发不能超负荷增加现有组织的管理压力和管理难度,从共享经济企业高度复制型扩张的特点出发要保障管理体系跨地域甚至国界的统一性。三是政府及企业运营的相关数据要实现充分共享,构成社会综合信用数据的基础。

1954年,萨缪尔森最早提出了公共物品的概念。1965年,布坎南对概念进行了扩展,认为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了公共利益,即可称为公共物品。[3]明确共享经济的公共物品属性有助于划分监管权责及监管费用;政企合作有助于通过事先充分探讨,在保障监管充分性的同时不影响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独立的监管平台有助于充分的信息共享、实时完全的监控并促进市场化竞争。

3 监管办法建议

3.1 由政府与企业合作,成立专门的监管平台,管理运营平台

随着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兴起,相关的违规及不法行为也随之增多,而原本的政府机构受制于人力、时间等原有组织形态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对这些行为的处理,若不是金额重大影响人数众多,也难以做到及时有效。但互联网及共享经济的活跃度不断提升,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紧密度不断提升,亟需我们创新监管模式。

针对共享经济依赖运营平台的特点,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单个运行主体的监管方式似乎顺理成章。不过这又重新回到了原有组织形态难以应对平台的大数据量和快速工作方式的问题,解决办法只能是用平台化的监管方式来管理平台化的运营。例如美国加州就最先成立了专门的创新型监管公司TNC(交通网络公司),用于管理Uber, Lyft以及出租车等运营车辆的司机准入审核。[4]而这只是平台化监管刚刚迈出的第一步。从为广大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公共物品的属性来看,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同时由于企业更了解平台的运营,也为了避免监管不当挫伤企业的高速发展,监管平台由政府与企业联合成立。但同时监管平台也是独立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避免传统工作模式的影响及利益相关性。

3.2 从公共物品的属性探讨平台的监管费用问题

平台化的监管首先面临着监管费用开支的问题,费用不论由服务提供者、购买者或是运营(平台)企业来承担,其最终都是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运营企业的主要收入用来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投资者收益、以及用于后续发展,为了保障其高效的运营并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服务,这些费用很难大幅降低。在传统经济与共享经济并行发展的时期,政府也很难完全裁减现有行政开支投入到监管平台。

但从公共物品的属性来看,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传统模式下,公共物品由政府代表消费者的意愿投资购买并投入使用,这个投资回报周期长,且回报率难以预测。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及大数据和支付模式的创新,这项投资变得可以精细化管理并由企业执行,消费者为每一次服务支付费用,更加清晰及公平。则节省下的公共物品投资可部分用于监管,部分通过减少税费进一步刺激消费和经济发展。以共享单车为例,在成都一出现便成为第二大出行方式。其节约的公共交通及道路负荷是可以计量的,也为进一步探讨公共服务市场化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将原用于公共物品供给的费用部分用于公共物品监管平台建设,是从政府方面解决了费用支出问题。

从企业方面来看,在原有监管权责模糊的情况下,企业承担了突发问题及事故的赔付,企业在运营中不得不为这些费用预留了资金,但从本质来看,不法人员及违规事件是社会问题,如果不严肃处理会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危,其风险不应完全由企业单独承担。同时,监管平台可以实现多家企业的数据共享,对提供服务及购买服务的人群背景了解更加全面,可以通过更精细的评分实现保险费用的精细化。预留风险基金及保险费的节约可以解决企业方面的费用支出问题。

3.3 监管平台要实现最大化的数据共享并使用最先进的技术措施

共享经济的运营平台成立伊始就有自我监管的特性,但受制于与企業发展利益相关以及无法获取全面的社会信息而无法实现监管的充分。明确共享经济的公共物品属性为信息融合确立了基础依据。监管平台首先要实现企业运营信息及原有社会管理信息的融合,以及实时监控。例如共享出行领域的人、车对应问题,利用现有的道路摄像头信息则可以便捷的由系统完成比对。共享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问题,利用现有的公安犯罪记录、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可以制定更为清晰和安全的标准。这些无法直接提供给企业的隐私信息,可以在监管平台内实现共享和分析。同时,企业运营平台相比传统企业而言形成了并不断更新着一套个人评价体系,其数据可以处理后纳入社会个人信息系统,为构建信用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监管平台内还可以实现企业与企业间的信息融合,以及对比分析。共享经济类企业本身的技术并不复杂,其倚仗的往往是客户粘性,而客户粘性来自于其在该企业服务期间内积累的信用数据。这些企业内部的信用数据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甚至可以说是共享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础。但其弊端是增加了进入及退出的难度。通过监管平台实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融合,实现信用记录的社会化及共享,将企业评分转化为社会评分,可以大幅降低进入及退出的阻力。从而避免垄断、促进竞争,防止企业追逐超额利润。同时,企业间的运营信息对比还可以使监管平台更清晰的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针对制定更有效的监管策略。

信息的实时和完全融合需要最先进的技术措施,监管平台的运营要比企业现有运营平台更为安全、高效。监管平台的搭建是对政府的挑战,但一旦完成,则可以大幅提升社会的整体运营效率,真正的实现信息化社会、信用社会。

3.4 传统的监管手段和监管经验要融合到监管平台

尽管世界各国的政府都会受到运营效率和监管有力的质疑,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其他行业相比,尤其是在公共物品领域,政府在长时间内积累了大量的监管手段和监管经验。在监管平台内,政府的监管经验要与企业的高效运营经验实现磨合。政府的监管手段要通过信息化的互联网技术实现。例如传统的奔赴现场的抽查、巡视工作,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抽查等形式完成。传统的宣贯、培训等方式可以通过信息推送等形式完成。在监管平台完善后,还可以纳入更多的监管内容,例如由于现有管理人力不足而一直得不到有效管理的电动车问题。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公共物品的属性出发,由政府和企业合作成立监管平台,不增加现有组织的负担和压力,可以促进共享经济的安全、有效运转,可以提升人员归属感并优化运营节奏。共享经济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其对社会的渗透只会逐步提升,监管平台可使其运营有据可依,不再游走于现有制度边缘,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转效率及人们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1]第4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北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8.

[2]孟凡新.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淘宝平台例证[J].产业经济与企业趋势.2015(12):104-111.

[3]张星星.准公共物品视角下的拼车出行现状及政策性思考[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30.

[4]杨思思.准公共物品视角下的共享单车现状思考——以成都市为例[D].成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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