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018-11-23 11:30张丽曼
卷宗 2018年31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公司法

张丽曼

摘 要:在日新月异的时代里,我们的社会充斥着大大小小的各类规定制度,来说一说关于现代与企业的问题,中小股东在我们的现代企业的制度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各部门的监管人员与企业的管理者更加的注意了关于利益的一系列的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能够健康的持续发展,并且能够自我进行合理的完善,体现我国我们国家的公正民主以及法治社会的特点。负责中小企业的国家部门负责人应该积极与群众商议在对中小股东保护和救济方面立法普法,以促进我们国家法律的不断向前进步,鼓励中小股东的积极存在。中小股东也是我们企业总体中一个缺一不可得部分,需要靠着他完善我们的企业制度。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与救济

现如今我们是有一个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的社会,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当的缺陷问题逐渐显现,在我们近现代的法律偏向和现实的要求中,对于加强中小股东保护这一件事,是现实社会的实质要求也是符合我们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保护股东权利现在是公司顺利运营和管理的核心问题,保护好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是公司顺利运营的前提,也突出社会中的不公平事件的发生与法制社会的完善与否。

1 中小股东的现状

现如今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投入资本多得人决定公司的事宜,导致了权利和原则的滥用,公司和股东是两个平等的主體,这就会导致公司和股东有时候的建议很可能就不一致,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公司的大多数意见都有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其投票对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很大影响。它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效率,但如果资本的多数票使得解决方案不平等,那么控股人员往往会压制少数股东的意思。将股东的意义转化为公司的整体意义很容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大股东一直在摧毁中小股东的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事件无处不在,但中小股东的不足也不容忽视。他们有着投机倒把的危险思想,在合同的整体圈定中完全只注重价格的高低,往往忽视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对于公司的治理存在着忽视不顾的态度,在股票波动时,中小股东会过于看重自身的利益,进行股票的抛售,无视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负责人无视小股东。在重大决议的决策中,只有部分中小股东参加了临时股东大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未能充分发挥其真正的职能。中小股东的保护意义的所在就是为了我们所在的公司的发展,为了可以促进公司的积极融资,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2 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现状

2.1 积极保护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股份公司实行股东多数决定的原则。提高自己在公司的地位,中小股东的权利将受到侵害,如何让中小股东站在公司,公司法已经制定了一些保护少数股东的条款。第一股东应该拥有知情权制度,在国内的很多企业中存在了一个问题,股东只会关心公司是否盈利,以及利润的分配,根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以及公司重要决策的,导致公司的一些信息和决策并不知情,只有管理层才能予以压制,鉴于上述公司法的考虑,建立股东知情权,其中规定股东可以查看公司的账簿,以及对公司财务的检查与监督。但公司法在现实生活里实践时,往往会被公司管理层所拒绝,公司法的认可上还是需要进一步调节以及改善的。参与第二,中型股东的权利,参与中小股东的权利有两个方面。第二是自行召集权,第三是主持权,为了将公司法落实到实处,在请求权的方面公司法的要求较低,另一方面,确保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的能力限制了公司董事长确保和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来充分实现股东自身的价值。股东也有一个索赔系统,股东有机会将他们的意见传达给公司的管理层和其他股东。为了实现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提升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第三也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累计投票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在董事监事会中达到权利的权力的平衡,来抑制多数表决的缺陷,但是累计投票制度只有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进行规定,它不受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因此这也应被视为公司法中的缺陷。

2.2 消极保护

在公司法内还公布了股东的特别的义务,限制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代表的诉讼制度,公司法规定股东滥用一切权利,应当依法的赔偿责任,另一项股东诉讼制度,是为了中小股东受到侵害后保护自己的一项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也是为了积极鼓励中小股东而设立的权利。对于持不同政见股东的持股,有效地改善了少数股东在法定情况下的遣返,也防止了大股东侵害少数股东,也增强了权利的具体经营性。

3 中小股东保护的缺陷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找代理人参加自己的股东大会,但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人具有代理人的资格。其他的法人和机构是否可以成为代理人,代理人的效力问题,也是一大隐患,当代理人的表决权影响到公司做出重大决议,公司法中也没有进行规定,这一大缺陷很容易导致股东权益的一些失误,进而导致出现严重的决策问题。

股东大会的主张也存在缺陷,规定拥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但不得低于10%的股东。这一项不完善的规定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得不到充分的保证,会使那些想不良人员恶意滥用公司召集请求权故意破坏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在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如何适用召集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也会增加实施该法的难度。

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虽然说中小股东有着对于决策中错误诉讼的权利但是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哪些错误可以起诉,哪些错误不可以起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有些能够你控制公司决议的大股东为了一己私利而去隐瞒实情,不将一些决议交由股东大会作出评判,或者在某些会议上,中小股东不会被告知参与,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所以在针对大股东的侵害时却无法实际的解决,这次问题造成的隐患影响是非常的大。

虽然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许多我们必须积极解决的缺陷和问题,才能促进公司法的逐渐完善,为我国的法治社会贡献出一份不可缺少的力量,这些缺点的存在也为我们立法的不足进行宣告,在提醒我们为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应该积极进取,为我们的中小股东博取一个合理公平的平台以及宣誓自己在企业中的实际地位,也是同时分担企业经营者的压力。

4 结束语

为了我们现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我们法治社会可以逐步走向完善,我们的公司法的设立和完善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企业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了现实中经济的发展,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合乎心意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效益,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也反映了我们现代立法的精神和未来趋势。公司法的反复修改使其在法律道路上迈出了一小步,但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是任重道远的,需要我们大家认真的对待,进行跟更多方面的关注和更深层次的思考与实践,我们将积极改善公司法,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还原了中国经济发展道路的一片净土,为我们的中小股东撑腰,让他们成为经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

[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3]徐伟:财务理论与实务研究中的中小股东权利分离问题研究(双周刊)2004年5月.

[4]张开平:公司权力解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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