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垃圾焚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2018-11-23 11:30于海洋
卷宗 2018年31期
关键词:焚烧解决对策垃圾

摘 要:在中国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法、焚烧法、堆肥法三种。由于垃圾焚烧具有处理周期短、占地面积小、选址灵活,能有效地做到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回收能源和资源等特点。焚烧法成为了仅次卫生填埋法而被广泛利用的一种垃圾处置方式。本文主要描述当前垃圾焚烧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垃圾;焚烧;问题;解决对策

1 当前垃圾焚烧存在的问题

1.1 垃圾无分类处理

无论是城市的垃圾还是农村的垃圾,他们在进行焚烧时都未做到先分类后焚烧,而是把所有收集来的包括日常生活,工业建设、农业等垃圾一齐投放到焚烧炉。

1.2 垃圾焚烧设备不完善,垃圾焚烧技术不成熟

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即使一些地区的一些垃圾焚烧厂引进了国外先进的焚烧工艺和设备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但是仍有大部分的垃圾焚烧厂因为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念在购进处理设备时未能按照国家的标准来进货。加上国内的垃圾中厨余垃圾所占的份额比较大,内含水分较多且无分类处理,所以以国内的焚烧技术来看,很难控制温度来使垃圾全部完全燃烧。

1.3 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

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含有多种对人体和环境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污染物,包括粉尘、酸性气体、重金属以及二恶英类污染物等,其中二恶英——地球上毒性最强的毒物80%-90%来自垃圾焚烧。它的毒性是氰化钾毒性的1000倍以上,人类如果短期内接受高剂量的二恶英就可能导致皮肤损害,还可以改变肝功能,如果长期接触该物质就会令免疫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以及生殖系统受到损害,可见垃圾焚烧产生的废气对人体危害极大。

1.4 政府的监管不到位

政府在管理各个垃圾焚烧厂时,大部分只注重前期工程的建设,如比较倾向于垃圾厂的焚烧设备,垃圾厂的日处理吨位还有垃圾焚烧技术等。但是后期的处理工艺如焚烧残渣的处理,焚烧过程产生的有毒气体及各种排污净化工序等是政府的管理所忽略的,然而这些忽略的却正是对环境产生危害的关键所在。

1.5 政府的管理机制不合理

政府在管理垃圾焚烧厂时是各个部门之间的平行管理,没有一个专门的有实权的机构来管理这方面的领域很容易造成管理不到位,效率低下及责任不明确等。而且政府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经济人,这就更加剧了垃圾焚烧厂在为政府创收却危害周边百姓及环境时政府选择前者的倾向。

1.6 国家未颁布有效的法律条文

在以焚烧的方式处理垃圾渐渐盛行时,国家颁布了一些关于垃圾焚烧厂对垃圾进行焚烧时的系列标准和规范。但是由于那时的认知及科技水平有限,这些标准和规范对现在的社会标准来说早已存在缺陷。《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虽然已提出,但是国家仍未付诸实践形成法案,而且地方政府也未制定一些有效合理的标准和规范来严格要求当地的垃圾焚烧厂,这就使政府部门对垃圾焚烧厂的监管更加困难。

1.7 垃圾焚烧厂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缺陷

垃圾焚烧厂在整套垃圾处理的各个工序中没有明确的负责人,只是笼统地把单位某个领导当做整个事件的负责人;在运行监管垃圾焚烧的过程中,焚烧厂没有实时地记下明确的数据如:此次焚烧垃圾的初始温度、焚烧过程达到的最高温度及焚烧后的余温,在废气处理方面,垃圾焚烧厂只是简单地测算此次排出的气体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标准并没有真正测定废气中各种有害气体的含量,也没有调查过排出的气体是否对当地的环境及居民产生不良影响

1.8 个人环境意识不强

垃圾焚烧在理论上来说只要达到了一定的温度完全燃烧就不会产生过多的二恶英,但是很多人在扔垃圾时没有做到分类处理而是把各种垃圾混杂在一起,这就让垃圾焚烧厂很难控制条件来达到标准温度。而且在一些地区随处可见当地的百姓随意焚烧生活垃圾的现象,这无疑更加加剧了环境问题。

2 解决当前垃圾焚烧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国家加快有关垃圾焚烧法案的建设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等法案,并且在拟定一些其他的垃圾焚烧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从多角度、多方面考虑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三者关系冲突时务必遵从当代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2.2 国家加大监管机构的建设

中国环境领域这方面的监管是依照这样的一个政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这对于中国的环境问题来说是没有实效的,所以国家应当设立一个专门的有实权的机构来负责环境领域这方面,再由这个机构监管各类垃圾焚烧厂,而不是让垃圾焚烧厂在各个部门的平行监管下再归属当地政府,因为这样很容易让当地政府在经济利益面前做出了“让健康为经济让路”的选择。譬如西方就设立了高级别的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来严格管理这个领域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所以中国也应该根据实际专项管理垃圾焚烧。

2.3 当地政府加强监管工作

政府在当地垃圾焚烧厂建设时要严格把关企业的环评工作,切勿让焚烧厂的环评内容流于形式。在垃圾焚烧厂的监管工作中,政府部门应该把重心放在焚烧厂后期处理渗透液、残渣及废气的工作中,务必做到严格把关,实事求是。此外政府还应成立专门的监管小组来定期检查焚烧厂的硬件设施及各种焚烧时记录的数据。对于那些只考虑经济效益二不考虑群众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焚烧厂,当地政府应该严肃处理,从而做到赏罚分明。

2.4 企业开展绿色焚烧

在焚烧厂等企业投资建厂时,企业应该先与当地政府签订承诺书,承诺做到规范操作,不污染环境,不危害人民健康等。同时焚烧厂在运行中,应当建立一套全面的有关垃圾焚烧过程的数据并及时对所记下的数据进行分析,定期把数据汇给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把这些数据信息展示在企业网站上,做到信息化,公开化。对于那些焚烧厂遗留下来的残渣及各种渗透液,企业可以与一些环境研究机构合作,共同商议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尽量使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及无害化。

2.5 开展垃圾分类教育活动,并定点进行实践

垃圾的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不仅要深入到小学、中学及大学更要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乡村等。活动方式可以是以垃圾焚烧过程的纪录片进行走动宣传,也可以是开展相关的专题讲座,活动竞赛等,可以对一些高校增设多形式的垃圾分类桶,以便从一些具有高學历高素质的人入手来调查垃圾分类教育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3 小结

垃圾焚烧有利也有弊。对于焚烧厂周边的居民及环境来说,它是弊大于利;但从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来看,垃圾焚烧却是利大于弊。依照目前中国的发展模式来看,垃圾焚烧将大有取代卫生填埋的可能。这样如何使垃圾焚烧变成“绿色焚烧”便是我们急需解决的。仅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即使国家出台了垃圾焚烧厂及垃圾焚烧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不能解决垃圾焚烧给人类带来的根本问题——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就比如国家提出的“三同时制度”,这可谓是一个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伟大政策,但是它却在中国行不通,我认为原因就在于:中国的法律力度约束不了经济人金钱至上的价值观。所以在关于垃圾焚烧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家不应只流于形式,而是从根本上打击国人对待金钱的劣根性。这样我相信垃圾不再是中国发展的阻碍。

参考文献

[1]黄铭洪等.环境污染与生态恢复.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186-188.

[2]李健,高沛峻.垃圾处理技术.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152-160.

作者简介

于海洋(1983-),男,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清运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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