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2018-11-28 11:13牛玥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撤销权法律关系稳定

摘 要: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权保障体系中最为关键的两个部分,在保障债权人利益领域扮演着“排头兵”的角色。自这一制度出现在我国《合同法》中,司法实践中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法律空白也得到了填补。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及意义是理解撤销权的关键因子,撤销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但是从保护债权人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所在。笔者对这一制度进行阐述,期望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解决制度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撤销权 债务人 法律关系 债权人 稳定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

合同自由以及合同相对性是个各个国家合同法坚持的原则,撤销权作为突破相对性原理的一种例外,其出现是具有一定背景和目的的[1]。一方面,审判实践中,债务人恶意逃债故意与他人订立“虚假合同”处分自己的财产,使自己财产处于一个“空壳”的状态,此时债权人即使拿到胜诉判决,也只是一纸空文。出现这种现象,不仅有损我国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是对法律权威以及法律执行的挑战。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我国制定了撤销权制度,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遏制这种情形的发生,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合同责任受限于债务人财产的多寡,一旦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债权人难以通过公力救济实现自己的权益,实践中部分债权人就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如上门催债,甚至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严重危及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司法在群众心中的权威。

在诚信体系构建进程加快以及最高院惩治“老赖”的司法环境下,撤销权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2]。一方面,这一制度有利于遏制以多种形式的恶意逃债现象,使合同法在一个公平、合理以及稳定的轨道上运行。合同法以契约法理为基石,讲究双反之间的对等与平等,债务人恶意逃债无意损害了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影响合同法运行的稳定。债权人撤销权则可以警示和规制这种情形的发生,使法院在打击恶意逃债时有法可依,也能够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并不是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破坏,而是延伸了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使合同相对性更加规范。也就是说合同相对性是原则,但是在出现其他应当保护的权益时,应当突破这一原则,使得利益得到兼顾。这一制度使得合同相对性更加的灵活,变得不再是生硬死板的法律条文。

二、撤销权效力上存在的困境

发生债务诈害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时,撤销的效力确定而发生,但是债务诈害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学界以及司法事务界关于债务人诈害行为的效力存在不同的理解与解释。第一,绝对无效说的观点,绝对无效说认为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依生效判决被撤销后,财产转得人以及财产受益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二者之间回到诈害行为发生前的法律状态。第二,相对无效说的观点。相对无效说则认为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依生效判决被撤销后,虽然撤销的效力溯及发生,但是效力应当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只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发生效力,直接或间接地使债务人的财产回到诈害行为发生前的状态。财产转得人以及财产受益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继续存在效力。从《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条文来看,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采纳的是无效说的观点,但究竟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则并未予以明确,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3]。这种法律上的模糊性以及不确定性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出现困境,不同地区法院在審理该类案件时,既有采取相对无效说的观点,也有采取绝对无效说的观点,加大审判实践的操作难度。同时,案不同判现象很容易损及债权人利益,极大限制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因为债权人无法预知在行使撤销权时是否会获得预期的利益,其就可能寻找其他的救济途径或者诉讼路径来维护权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功能弱化,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明确撤销权的效力

前文已述,最高院在绝对无效说和相对无效说上并没有采取明确的态度,而是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法条解释存在纰漏,有必要从学理和法理层面进行具体的剖析。笔者认为,相对无效说会使得执行局在执行判决时出现矛盾,且不利于厘清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容易引发法律关系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绝对无效说的观点,即诈害行为一旦被生效判决所撤销,撤销效力应当及于债权债务双方、财产受让人和财产受益人。虽然绝对无效说的观点对于已经成立的交易关系是一种严重破坏,也有损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衡量相关利益后,还是应当更加倾向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审判实践中,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时,许多财产受让人和财产受益人大多对此之情。毕竟按照一个正常理性人的思维,低价或者无偿受让财产性利益,其中肯定涉及诸多隐情,此时仍然受让该项财产,财产受让人和财产受益人应当对此有一定的心理预期。此时,认定财产受让人和财产受益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者过失,既不符合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律,也不符合理性人的理性判断。因此,衡量各方主体利益之后,笔者认为应当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摆着凸出位置和首要位置,这也能最大限度的做到相对公平,也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最初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目的。

四、结语

市场环境的变迁以及经济人们交易模式的多样化,使得市场经济中出现了许多“连坏债”和“三角债”的问题,不仅给正常交易秩序带来了安全隐患,也在挑战了合同法诚信原则。一旦债务人恶意急剧减少自己的财产,使自身财产处于一个极度不稳定的状态,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将会落空。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长时间内,尤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深水区和攻坚期,这一制度不仅有存在必要,且需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断探讨加以完善。相信在各界努力下,撤销权制度体系将会系统搭建起来,社会诚信度也会有显著提升。

参考文献:

[1] 黄流坚. 关于《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实施的策略研究[J]. 法制博览,2018(22):108-109.

[2] 吴宏丽. 关于破产撤销权相关问题的思考[J]. 法制博览,2018(19):133+132.

[3] 刘敏. 债权人撤销权的实务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18(18):219-220.

作者简介:牛玥(1986.12);性别:女,籍贯:天津;学历:本科,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现有职称: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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