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直播相关法律法规

2018-11-29 10:22高荣伟
检察风云 2018年22期
关键词:新加坡监管

高荣伟

网络直播发展至今,世界各国无一例外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监管。在完善互联网法律规范体系的同时,各国也十分重视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内在自律管理,在互联网直播技术监管手段上下功夫。在网络直播监管这一环节来看,大体主要分为强行性的立法介入和劝导性的自律规范。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法律发展水平的差异,对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方式也各有特色。

美国: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美国拥有发达的直播平台和全球人均支持主播消费最高的观众。目前,美国直播平台“四强争霸”的局面逐渐形成,分别是FacebookLive、Twitter的Periscope、谷歌Youtube移动直播服务,以及亚马逊的Twitch。

美国既是网络直播行业的乐土,也是直播行业的地狱。据调查显示,美国拥有最为悬殊的男女主播收入差距。全球大约38%的男主播无法通过直播获得收入,略低于女主播的43%,而美国男女主播的此项数据差异最大,仅有24%的男主播无法获得收入,但其在女主播中的比重却高达47%。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的直播观众也愿意花钱“打赏”主播,且以人均56.17美元的支出领跑全球,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0.36美元。但是,“从网络直播的表现来看,他们似乎更为理性,每一个玩家,包括青少年,都以遵守业内的法律法规为前提”。美国网络直播业的健康发展,得益于对其网络直播市场卓有成效的监管。

在网络直播监管方面,联邦政府制定了多部法律,主要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了防止淫秽色情、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的侵害,先后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从目前来看,美国对网络表达的规制法律有《将保护网络作为国家资产法案》《计算机安全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等。但法律对网络的调节力度较小,除了违法内容依法受到惩处之外,其他行为主要是依靠行业自律和市场调节来管理,法律只是作为辅助手段。

美国鼓励自律机制的建设,协调政府机关与网络直播产业之间、言论自由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为了防范不良信息危害青少年,美国政府要求所有学校和公共图书馆的电脑安装色情信息过滤软件,电脑可以自动识别“色情”“成人”“暴力”等关键词。此举初衷虽为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色情网站,但实际上对使用公共网络资源的成年人也起到屏蔽作用。

此外,针对网络直播手机端,美国开发了“家长控制软件”,可以过滤手机直播中的色情内容。同时还通过制定税收优惠等经济政策,促使色情媒体公司采取限制未成年人浏览的措施,鼓励民间团体、组织,自觉抵制色情直播。

德国:直播平台需要申请牌照

德国素有网络监管一向“严苛”的名声,《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公共秩序法》《信息自由和传播服务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网络监管的相关条款。

时下,德国政府发现,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直播平台,24小时运作的平台会让“他们在深夜还不忘与主播互动和消费”。这种现象,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有损其健康,还引发了不少家长与平台之间的纠纷事件。

针对网络直播出现的问题,德国政府推出了一项规定,要求这些直播平台像当地的广播机构一样申请牌照。德国政府希望通过严格的牌照制度来规范当地的直播平台,特别是 24 小时运作的平台和频道更是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017年年初,一个24小时无间断直播的频道Piet Smiet TV就收到了一份监管机构的通知,被要求在 4 月 30 日前申领牌照,不然就要被终止在当地运营。Piet Smiet TV 方面表示会严格按照规定申领牌照。申领牌照的流程实际上并不复杂,在填妥相关文件之后,缴纳1000至10000欧元不等的费用即可。为什么Piet Smiet TV在德国上线之前不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呢?有德国媒体猜测,这是Piet Smiet TV方面想规避政府的监管,以便能够在某些时候推卸责任。

在网络监管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政府颁布的《社交媒体管理法》。在经历了近3年的讨论、酝酿后,德国《社交媒体管理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整合并修订了2015年以来德国司法部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法令,对脸书、推特等在德国境内提供内容服务的社交网络平台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根据《社交媒体管理法》,在德国拥有200万以上用户的社交网络平台须自行承担责任,清理其平台上涉及诽谤、诋毁、新纳粹和暴力煽动的内容,且社交网络平台必须在7天内删除用户举报的非法内容,明显的违法言论需在举报后24小时内删除或屏蔽,争议言论内容也必须在举报后7日内做出处理,否则将面临最高达5000万欧元的罚款。此外,社交媒体企业还须每半年发布报告,公示用户举报数量及其处理情况。

英国:确立网络事先审查制度

英国作为互联网发展起步最早的国家之一,在网络治理方面积极探索,从立法、行政两处双管齐下,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英国国会又确立了网络事先审查制度。据《泰晤士报》报道,保守党的议案,“限制18岁以下人员浏览暴露色情作品”,在英国获得了广泛的支持。该提案将要求人们在访问色情网站时必须进行年龄检查,其具体措施是,色情网站会给浏览者不同的身份验证选项,例如通过银行、移动网络运营商、国家医疗服务系统,甚至是邮局等组织来确认他们是否超过18岁。

对此,律师Myles Jackman说:“这是比较先进的审查制度。我們国家正在成为世界上审查制度最严格的国家,其他国家都非常关注我们。”

英国政府对于网络的各种行为,一般不会采取直接管制的措施,而是主要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自律来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政府对网络的管制只是起到补充和保障作用,只有在有人告发,要求追究其责任的时候,政府的力量才会介入进行调查和处理。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规制为辅的管理方式在英国1996年通过的法规中得到了典型印证。

1996年9月,由政府部门牵头,联合网络业界和行业组织共同推出了作为网络规范的《R3安全网络协议》。其中,R3是指3个以字母R开头的英文单词,即分级(Rating)、报告(Reporting)和责任(Responsibility),协议对网络内容分类标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根据该部法规的规定,英国网络商和网络用户共同建立一个独立的组织,由该组织负责消除网络上出现的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并且负责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进行职责分工,要求这些服务提供商积极负责地提供服务。

新加坡:实施“疏堵兼顾”的互联网监管体制

新加坡是世界上网络普及率较高和率先公开推行网络监管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网络监管国家。新加坡在互联网监管方面建立了“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与“审查制度”。

“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要求所有在新加坡从事网络服务的机构都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依法向负责互联网事务的新加坡传媒发展局进行登记。在注册登记时,该机构须承诺封锁违反道德及政治标准的内容。该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信息的侵害。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新加坡风起云涌。早前,一篇题为《新加坡大学生滥用直播应用,夜半网络大玩直播开“爱爱派对”》的文章在网上流传。“为什么新加坡大学生如此开放?原来又是金钱在作怪!”作者分析指出,“直播应用里有一个送礼物的功能,观看者能通过发帖纸给直播者送礼物。直播者可以将每个收到的贴纸礼物换成豆豆。倘若直播者储存到足够的数量后,可以把豆豆以应用程式的兑换率转换为真实世界可以使用的金钱。”

对于网络直播,新加坡政府并未放松监管。在网络直播方面,新加坡实行严格的互联网“审查制度”。由政府信息与艺术部下设的检察署依法负责对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

新加坡最初的网络管理是由准政府组织“国家计算机委员会”于1991年实施的,并由其组织力量对网络传播的社会效果进行研究。1994年,新加坡将互联网视为广播服务,由新加坡广播局进行管理,《网络行为法》《广播法》赋予广播局对“危害国内和平”“有损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以及“有违良好品位或正当性”等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具体执行互联网监管的过程中,新加坡政府还体现了灵活性。例如,在对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时,检察署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对进入家庭信息的審查要严于对进入公司企业信息的审查;针对青年人的信息利用严于对成年人的信息利用;对公共消费信息的检查严于对个人消费信息的检查;对仅用于艺术、教育等资料的检查则较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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