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2018-11-29 09:10郭娟
法制博览 2018年10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大数据

郭娟

摘要:大数据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被大量汇聚,并且产生经济价值。然而大数据发展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足。本文将结合我国当下大数据环境,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提出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最后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04-01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私人生活中的私人信息,他们不愿意被他人知道,也不会被他人非法收集,窥探和披露。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学界领域的学者有“理论联系论”,“隐私理论”,“个人财产混合权”,“人格权”等。根据王利民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体相关联并反映个人特征的可识别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方面的信息。根据中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工作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可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和有关公民隐私的电子信息”。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另一类是涉及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许多未公布的个人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因此二者相互交错。

二、大数据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手段

(一)立法先行

首先,我们可以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扩大信息保护的主体。例如,为了完善刑法规定,增加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主体就成为一般主体。同时明确犯罪情节,根据信息犯罪的灵活性特点,规定具体的量刑情节,然后根据犯罪的手段,侵害主体等具体因素,再定罪量刑。其次,我们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专门处理信息保护问题。中国目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定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对攻击和破坏中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海外组织和个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新增规定来惩罚网络欺诈等新的网络犯罪活动。但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不足,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仅限于生活的身份,照片,姓名和细节。未规定包含公民数据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例如微信、QQ、微博等包含的公民信息如何定性问题,该项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管控到位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公司持有大量来自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时将个人信息商业化为产生大量利润的业务。但是个别企业贪图利益,随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要。首先,政府要行使其职权,积极参与该项活动的管理。第一健全监管机构。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侵权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建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为主的监管体系。第二完善监管制度。虽然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规则”,但仍采取了相关行动。但是约束性不强,范围模糊。因此,相关法律得到改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的使用权受到监管,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作为信息和数据的另一面,加强整个信息产业的自律机制也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是加强企业自律。中国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自律机制,弥补法律法规滞后,利用企业自律发挥生命力。同时,可以引导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点行业制定相应的自律和自律约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内部可能暴露于大量个人信息的个人的监督和教育规范大数据的使用方法和流程。加大行业内部管理和处罚力度,采取“警示”,“宣传”,“制止”,“黑名单”等措施。如果构成犯罪,其责任人及其公司将被永久禁止进入该行业,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自我提高

公民作为信息的所有者是信息的来源,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并不完美。一是提高安全意识。个人信息安全的理念将在全社会普及,提高人们对信息安全的认识。个人必须学会保护自己,并尽可能防止個人信息泄漏。做到不泄露、不留底、不相信。即不随意泄露信息,不把个人资料留底复印,不要相信街头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调查。二是加强日常学习。个人通常会学习一些与网络技术相关的知识和技能。防止披露或其他人使用互联网技术窃取个人信息。三是养成良好习惯。在注册某些网站和服务时,应避免使用个人信息,减少个人密钥信息的泄露,避免在线共享不必要的信息。四时及时维护权利。如果您发现您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非法利用并造成不良后果,请及时捍卫您的权利并通知对方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删除,阻止和断开链接。造成损失的,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以用诉讼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3).

[2]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3).

[3]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J].环球法律评论,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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