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经济法的运行及其程序机制

2018-12-01 13:56牛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经济法

牛阳

摘 要:经济法属于实质理性法,它与其他传统法律存在较大区别。经济法的运行模式是对传统形式化法律的创新,它的实质化运行会造成法律理论上的冲突和运行中的风险。例如法律运行的封闭与开放、法治的确定与变化等。对此,笔者在下文中试图以完善正当程序机制的途径来化解法律运行的风险,从而弥补经济法的形式性的不足。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运行;程序机制

1经济法的运行模式

从法律理想类型的视角来分析经济法的运行情况,我们就能看出经济法和传统形式化法的实质化的运行特征间的区别。所以我们要详细地了解经济法实质化运行的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经济法运行的问题所在。

1.1传统法律的运行模式

法律运行模式最初来源于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的研究成果,它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讲人类历史上发展的法律思想分成了四种,也就是形式的不合理、实质的不合理、实质的合理以及形式的合理这四种法律。西方法律制度的动态发展过程实际上是法律形式化或法的形式合理化。韦伯所说的法的形式和理性化,包括了整个近代西方法治的历史发展进程,所以我们也可以说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成长的过程,就是法的形式和理性化的过程。

接下来我们对法的形式合理性化的内涵进行详细阐述。其资质要素包括法律思想有着明确的规则与原则,裁决的判断标准脱离不了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属于高度系统化的建构以及结合特定案件的法律决定。那么,法律形式化的动力和功能又是什么呢?近代西方法律源于罗马法,但本质上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推动的。法律形式化有着重要作用,能够建立法律的权威,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确保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展示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达到法律系统独立的目的。

1.2现代经济法的运行模式

法律的高度形式化能够实现法律的高度自治,相比于其他理性法而言,经济法的自治程度耕地,所以我们从实体内容、机构、方法以及职业这四个方面来展开分析。

1.2.1法律内容的标准性

传统法律在形式上有着更多的法律规则,新型的经济法则在形式上是更多的法律标准,尤其是模糊性和可裁量的法律标准在经济法领域有着大量的应用。我们知道,法律规则的作用在于从微观角度提供足够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限制自由裁量权。而经济法的特点则要求具备更多的法律标准。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干预经济行为大多是非常规行行为,有着一定的突发性和应激性,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敢于这有着足够的创新能力,不能被限制于固定的法律规则中,所以法律标准的应用更适用于经济法。

1.2.2形式化法律推理特点

经济法是为了国家有效干预经济。其往往更注重于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此时对于法律本身的思考已经是次要的,所以其往往还会从其他方面来寻找法律以外的合理性。为了确保国家干预经济的进行,经济法在法律推理过程中不仅着眼于法律本身,更是关注于社会背景,即便损害了法律的自治性也是可以接受的。另外,法律决定了较强的创新性。经济法的实质化法律推理与形式化法律推理不同,他不追求与过去的法律规则保持一致,而是要求推层出新,敢于承担决策的风险,为解决实际问题而战。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反垄断法表现多变,判决先例屡次被推翻的原因。

1.2.3经济法的复合性

由于经济法问题的复杂性,它不仅局限于经济问题,而是表现为多领域复合的难题,所以一些国家的经济法执行工作人员通常不仅有法律专业人员,还吸纳了大量的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不同领域的精英,这也表现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形式化法的自主自治性的特点。这种复合性的、多职业的参与是法律模式发展的创新。

1.2.4法律机构特点

现代经济法在社会组织形态上相比于传统法律而言其官僚性更少,这主要源于机构设立的民间性与机构权能的混合型。随着现代国家治理领域的扩展,第三部门开始承担起部分职责,不再是单纯依靠国家或市场进行调控,而是以混合经济模式进行发展。此时第三部门兴起,成为国家的重要管理部门,分享着一定的公权力。同时又新型了许多新型的独立的经济规制机关的产生,这些机构通常都有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等,他们的作用在于通过混合性权力来解决分立结构下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他们也和传统的官僚制基础上的传统行政机构相区分开来。

2经济法实质化运行的风险与经济法程序机制的化解

经济法是为了解决传统形式化法的困境而诞生的,从而解决政府的积极干预而导致的市场失灵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虽然超出了形式性的束缚,但有时也会产生随意专制或盲目干预的情况,和现代法治轨道相背离,成为潜在的风险问题。而正当程序机制则象征着直接参与的民主自治精神,能够有效处理风险问题。

实际上人们容易开大经济法的作用,将其实质理性法的范形式主义的趋势给绝对化,对经济法的形式理性进行排斥。这样的观念下可能造成經济法的专制,使得国家干预经济行为成为少数团体的谋私手段。其次是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和传统法治理论间的矛盾。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本质上是反对法律的形式主义,从而减少法律的自治,提高法律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实质理性法的运行更容易偏离纯粹的法律轨道,成为个别人随意解释事实的权力意志。这也是和传统法律形式主义的法治理论相背离的。

所以只有通过引入具有独特价值和品质的程序法,才能避免法律实质化给经济法运行带来的风险问题。程序法是民主参与机制的法律化,也是协调对话机制的法律化,对于化解经济法实质化风险有着重要作用。

3结语

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是对传统法治的重要创新,能够更加适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会带来一定风险问题。而经济法程序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引入直接参与的民主形式,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保证经济法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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