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骚扰”拟写入民法典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审,包括6个分编 人格权独立成编 婚姻家庭编拟设置一个月“离婚冷静期”

2018-12-03 06:18
环球慈善 2018年9期
关键词:人格权现行遗嘱

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共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6个分编。

此番亮相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独立成编,该草案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明确写入“禁止性骚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经研究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本次编纂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即编纂民法典总则,已完成,去年3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第二步即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按计划,各分编今年整体提请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人格权编

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沈春耀表示,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对于人体器官捐献,草案提出,任何组织不得胁迫、欺诈自然人捐献:自然人同意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有效的遗嘱形式,并且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

对于禁止性骚扰问题,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为了平衡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还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歪曲事实、捏造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

不再保留计划生育有关内容

与现行婚姻法相比,草案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沈春耀表示,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同时,草案将不再保留现行婚姻法中“计划生育”有关内容。现行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草案则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沈春耀称,现行婚姻法、收养法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此外,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无效情形。

侵权责任编

“无偿搭乘损害”拟减免司机责任

沈春耀表示,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明确了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网络侵权问题,沈春耀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草案明确提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同时要求,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继承编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并确立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明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上述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沈春耀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如此修改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此外,草案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物权编

增加一章专门保障“居住权”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沈春耀表示,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同时,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现行物权法规定,七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第七项。上述条款的第7项,改为第8项。

现行物权法对业主共同决定的“门槛”设定为:决定上述第5项和第6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草案对此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决定第5项至第7项,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加表决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合同编

明确“住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合同编草案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了“住房承租人優先承租权”制度。

草案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此外,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履行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定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后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刊整理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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