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费用财税处理的若干思考

2018-12-06 07:46
金融经济 2018年22期
关键词:合伙制合伙股权

当前时期下,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资本市场上所流动的资金量不断加大,使得大量的闲置资金涌入至投资市场之中。在西方发达国家,通常称私募股权投资为“撬动经济杠杆的投资工具”,其可以通过资金投资,来促使企业科技革新与产业之间有机融合,使得企业的融资方式变得更为丰富,从而为投资者带来收益水平较高的投资途径与手段,对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与普通公募投资基金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回报,高灵活性的特点,在促使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较大,可以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市场约束力,对公司上市前的治理以及改善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所谓私募股权投资费用,主要指的是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时所涉及到的费用。本文着重探讨了私募股权投资费用的财税处理措施,从而有效提高工作水平。

1.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发展得很好。在实际运营过程当中,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由专门的投资企业所完成的,由于按照当前的相关政策,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之前的IPO实践中一直被业内认为是不受欢迎的“三类股东”之一,可能会构成证监会首次上市发行审查中股权清晰的障碍点,因此,目前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若为公司型,那么此公司主要充当两种角色,即:投资平台与管理平台两种;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类型,则合伙企业的角色是投资平台,相应的有限合伙人是管理平台。一般可以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称之为“管理公司”,而该公司一般以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而存在的。

2.私募股权投资费用的具体构成

无论是公司型还是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在实际业务流程中往往都会有一些相应的费用。若属于公司型投资,相关费用则一般可以根据发生时的内容形式简化成为:开业之初的开办费、开业之后所发生的中介费、管理团队的人工费、差旅费、业务经费及其他方面的费用等。在有限合伙型投资的情况下,相关费用一般根据是否与投资项目有关,分为两类: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费用和与投资项目无关的费用。在签订合伙协议的时候,一般会通过相关约定加以明确,合伙型基金仅仅承担与其所投资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用,管理团队的人工,差旅和业务费用应由管理公司承担。

2.1 公司型

2.1.1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费用业务结构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费用支出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结构:投资人,目标公司,费用(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2.1.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费用所得税处理原则

主要从两个部分进行分析,即:(1)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居民企业,它们之间产生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所获取的股权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应该将其并入基金公司本年度应缴税额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投资人。对于源自于基金公司所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当投资人的身份为公司时,那么就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者的身份是个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有限合伙型

2.2.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费用的业务结构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费用的业务结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标的公司等方面的内容。

2.2.2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费用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方法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协议签订时,通常对相关投资费用有十分严格的相关约定。根据目前的行业惯例,如果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的前期开办费用,金额数量相对较小,一般是由管理公司所承担的。然而,对于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中介费用,由于其金额数量相对较大,通常是由合伙制基金所承担的。合伙基金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相关会计科目。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中介费用,可以直接在支付时计入到合伙制基金的当期管理费用当中,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该笔费用进行暂挂,待投资项目完全退出时,按照一定的配比计入至管理费用当中。

例如: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于2015年实现对A和B两个项目的投资,C项目为已退出的终止项目。在这三个项目中,A项目的中介费为20万元,B项目发生的中介费用与A项目相同,即也为20万元人民币,C项目发生的中介费用为A项目的一半,即10万元。A项目于2016年退出投资。

财税处理(一):

(1)借:管理费用——中介费用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财税处理(二)

(2)借:其他应收款——A项目 20万元

其他应收款——B项目 20万元

管理费用——中介费用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当2016年A项目投资退出时,再将其中介费转入到损益科目

借:管理费用——中介费用 2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A项目 20万元。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有限合伙型企业自身并不是合伙企业法范畴下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制基金在当年有一定的盈余,应当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各个合伙人直接交税,不管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的合伙人,均应该开展年度汇算清缴,若存在应纳所得税额的,对于合伙人的身份为自然人的,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报送,对于合伙人的身份为公司制企业的,也需要报送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果合伙型企业当年出现亏损,那么亏损的金额不能分摊到各个合伙人头上,这些亏损应该由合伙企业日后年度盈利来对其加以弥补,直至存在盈余,才由各个合伙人分别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根据现行的税法方面的规定,上述税务处理(一)与(二)实际上,其效果从整体角度来看,是等同的。

当前时期下,某些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费用,特别是所有合伙人均由公司制企业所组成的合伙制基金,在项目投资决策层面存在灵活性较强的做法,也就是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并不需要所有合伙人全部赞成,仅仅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人会议上多数通过即可形成投资决议。对投资项目持有反对态度或者否决态度的合伙人,可不参与对该项目的投资。由此可以得知,上述项目投资做法的变迁却对实际财税处理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大大增加了处理的难度,挑战性极大。

例如: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由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合伙组建。2013年基金已完成对A、B两个项目的投资,其中,A项目由3个合伙人共同投资1000万元,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投资金额分别为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B项目由甲、乙两家公司共同投资800万元,各方投资额均为400万元,该项目丙企业未投资。A项目中介费用为30万元,B项目中介费用为24万元。2014年A项目退出投资,获取1500万元的退出款,2015年B项目也退出,同时获取1400万元的退出款。

财税处理:

2013年,对A项目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项目 1000万元

其他应收款——A项目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0万元。

对B项目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 800万元,

其他应收款——B项目 24万元;

贷:银行存款 824万元

2014年A项目退出时:

借:银行存款 15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项目 1000万元;

投资收益——A项目 500万元

此外,还应对中介费的往来账进行结转:

借:管理费用——中介费用 3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A项目 30万元

在本年度,合伙制基金实现净利润额为470万元,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需在各个合伙人之间依据相关协议对其进行分配,且可于各个合伙人登记注册地进行汇算以及清缴等方面的工作。

在2015年B项目退出时:

借:银行存款 14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 800万元;

投资收益——B项目 600万元

同时,应该注意对中介费的往来账进行结转。

借:管理费用——中介费用 24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B项目 24万元

因此,合伙制基金本年度所实现的净利润为576万元,由于丙合伙人没有参与到本项目当中,所以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不违背税法相关操作原则以及不损伤国家利益的条件下,积极与税务机关有效沟通,在取得其认可后,按照投资决议在甲、乙两家企业之间,计算清缴与分配情况。

3.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组织的形式和投资项目的相关性不同,投资费用的内容也不同。最后,笔者建议私募基金的相关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对合伙企业型私募股权投资的性质予以明确,使私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基金股息分红收益等,能够允许税前抵扣。

(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 100027;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 1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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