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保付条款解析

2018-12-07 13:13王琳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8年19期
关键词:交单电文单证

文/王琳 编辑/韩英彤

银行实务人员须重视对保付条款的理解和把握、加强对保付条款的研判并严格遵照行事,不断总结各类风险要点,切实防范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确保按时、顺利收汇。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按照此定义,信用证是一项开证行在相符交单下的付款安排。在MT700中,载有这一付款安排的条款被称为“保付条款”,用以明确开证行承诺履行付款责任的前提条件和付款方式。本文意在深入研究各类信用证保付条款的特点,同时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对如何防范其中的操作风险进行归纳和总结。

保付条款的类别

实务中保付条款通常有以下几类:

单证相符类

保付条款最常见的表述是“ONLY UPON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 CONSTITUTING A COMPLYI NGPR ESEN TA TION,WEW ILLE FFECT PAYMENT AS PER YOUR INSTRUCTION.”(在我行柜台收到相符交单后,我行将根据你行的指示付款。)该条款表明,开证行付款前提是收到相符交单,付款方式是遵照交单行的指示。单证相符类是实务中最基础也是最常见的保付模式。通常这类条款多出现在MT700电文中的78场,在少数混合期限信用证或者分批付款信用证中,也会在46场或47场中列明。另外,由于UCP600已明确阐述了开证行的责任,因此对于注明适用UCP的信用证,理论上该类保付条款可以省略,除非明确对UCP相应条款进行排除。但实务中较少遇到此类情况。

附加条件类

某些保付条款中,除了要求单证相符之外,还附加了其他条件,最常见的是需发送电文告知开证行详情,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和电文后,或者仅收到电文后进行付款。发送的电文如“WHEN DOCS FORWARDED TO US, YOU ARE REQUESTED TOSENDUS YRADV ICEOF DESPATCHING DOCS BY SWIFT(MT754/799). UPON RECEIPT OF YR SAID ADVICE AND DOCS INC OMPLIANC EWITH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WE WILL REIMBURSE YOU ACCOR DINGTOY RI NS TRUC TION IN THE CURRENCY OF THE CREDIT.”(在向我行寄单的同时,你行需发送寄单通知MT754/MT799至我行。当收到该通知和相符单据后,我行将按照你行的指示支付与信用证相同币种的款项。)也可在电文中明确,“在我行收到你行发送的声称单证相符并已将单据寄往交单行的加押SWIFT电文后〔电文需告知快递单号码〕,我行将根据指示在5个工作日内偿付你行”。除了发送电文,实务中还有例如提交银行出具的受益人资信证明、寄送样品、寄单至两个不同地址等额外要求。通常这类条款会随机出现在MT700电文中的47场和78场。这种情况下,若要顺利获得开证行付款,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还需同时满足信用证要求的附加条件。

索汇类

在索汇信用证中,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或其自身作为偿付行代为付款,保付条款其实就是偿付条款。最常见的偿付条款通常是要求指定银行在确定单证相符并按指定行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偿付行索汇,由偿付行向指定银行付款。比如,“IF THE PRESENTED EXPORT DOCUMENTS COMPLIED WITH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OUR L/C, YOU MAY CLAIMRE IMBURSEME NTFROMTH E REIMBU RSINGBANK INDICATED IN FIELD 53A(D) BY BENEFICIARY DRAFT/BY TT.”(如果出口单据单证相符,你行可以通过邮寄汇票或发送电文的方式向信用证中53A〔D〕栏位中记载的偿付行信/电索汇)。某些保付条款中还载有其他附加要求,如开证行要求指定银行在索汇前N个工作日发送报文告知其将要索汇的关键信息;或要求在索汇时告知货物、装运或寄单信息;或要求向偿付行寄送发票或运输单据副本等。通常索汇信用证会在53场指定偿付行,在47场或78场列明附加条件。

融资类

某些远期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了融资便利,承诺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下受益人可以即期得到付款,融资费用由申请人或受益人自行承担。最常见的是假远期信用证。此类信用证一般要求提交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或授权他行(通常为指定银行或其海外分行)即期付款,且融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也有信用证仅单纯提供融资服务,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融资类条款通常会出现在47场或者78场,常见的表述有“USANCE DRAFTS MAY BE PAID AT SIGHT BASIS, INTEREST WILL BE PAID BY APPLICANT/BENEFI CIARYFO RUSANCE PERIOD.”(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利息由申请人/受益人承担。)

软条款类

软条款改变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将信用证由单证相符确立开证行付款责任改变为可凭开证行或者申请人单方面意志即可免除付款责任的结算工具。由于其违背了UCP精神,因此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

案例分析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对于载有开证行付款前提条件的保付条款,有时银行会因忽略某项附加条件或限制条款而导致操作不当,进而影响到顺利收汇。下面是两个实务中的案例。

未准确识别授权索汇语句

指定银行在催收某笔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时发现,按照信用证的索汇条款“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ALL LETTER OF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WE WILL GIVEYO UREIMBUR SEMENT INSTRUCTIONS”(收到相符交单后,我行将给予你行偿付指示),该笔业务应在出单后等待开证行的授权指示;然而经办人员却在出单时即进行了索汇操作,并在给开证行的寄单面函中标注已向偿付行索汇。指定银行推测,未回款的原因可能是开证行误以为其已索汇,因此未再向偿付行发送偿付授权。鉴此,指定银行随即向开证行发送电文说明情况,请其安排偿付。当日开证行向偿付行发送授权电文,回电指示指定银行向偿付行索汇并引用新的参号。指定银行索汇后收到款项。

未按照规定寄送面函副本

交单行的某笔信用证交单业务未及时收汇。经查,信用证对寄单地址,除了规定将单据寄往开证行之外,同时还要求寄送一份面函副本至开证行的某一分行。开证行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两个地址所在地各有分工,分别负责审单和付款。交单行在寄单时未按规定寄送面函副本至负责付款的分行,从而导致了未能及时收汇。交单行随即补寄面函副本并向开证行发电说明详情。几日后收汇。

上述两个案例中,前一个案例由于未准确判断索汇条款,将授权索汇条款视同即期索汇条款处理,导致操作失误;后一个案例则是由于交单行忽略了开证行关于寄送面函副本至其分行的要求。后者,开证行虽未直接说明寄送面函副本与付款有关,但通常实务中如有对寄单地址的额外规定,往往会与审单或者付款有关联,因此交单行应将其视为一个有可能与保付条款相关联的附加条件,谨慎处理。这两个案例之所以导致收汇延迟,均是由于经办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操作所致,反映出对保付条款重视程度不够,在判断和理解保付条款上存在偏差。

风险防范

在上述四类保付条款中(第五类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单证相符类由于条款简练,指示明确,在实务中较少出现问题。然而,在其他三类模式中,类似前面两个案例中因忽略了某项重要条件或未准确领会开证行意图的情况却屡有发生。

要防范此类风险,首先,应提高对保付条款的重视程度。能否顺利收汇,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单据是否相符以及是否满足开证行的付款要求。而在实务中,如果申请人希望达成交易,即使存在不符点,申请人仍可能会接受单据并付款;但如果不满足付款的前提条件,开证行往往会选择拒付或者发电查询详情,势必会影响回款时效。因此,在实务中,应重视对保付条款的甄别和解读。其次,要加强对保付条款的研判。在理解和判断保付条款的要求时,须结合信用证中相关栏位,综合考虑、灵活处理。除了保付条款中的要求,还须结合指定银行、偿付银行和寄单地址等栏位综合进行判断。最后,要严格遵照保付条款行事。开证行既然在保付条款中规定了某些单证相符之外的附加条件,通常来讲必有其用意。因此,严格遵照指示行事就显得格外重要。

综上所述,保付条款是与信用证的支付结算属性关系最为密切的重要条款。实务操作中,须重视对保付条款的理解和把握,加强对保付条款的研判并严格遵照行事;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各类风险要点,切实防范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以确保能按时顺利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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