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申、民行部门职能探讨公益诉讼相关问题

2018-12-07 01:42张晓春
神州·下旬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

张晓春

摘要:民行控申部门案件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审查的侧重点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关键词:控申部门;民行部门;公益诉讼

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均为检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二者既有分工也有合作,下面从控申、民行部门的职能探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获取、审查、办理等相关问题,如有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线索的获取途径与审查的侧重点

1.宣传是控申与民行部门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共同途径,控申部门与民行部门获取案件线索来源的共同途径就是进行宣传,;两部门可通过联合或单独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等时机深入团场、企业、社区、连队,通过拉横幅、摆展板、设立咨询台等方式向群众宣讲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让公益诉讼理念深入千家万户、根植于群众心中,获得群众支持,以此途径获得案源。

2.控申部门获取案件线索的途径:首先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及控以其为基础搭建的相关平台,更有利于控申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更方便群众举报,目前带有摄像、录像的各种移动设备便于群众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随手拍摄并即时上传至相关举报平台,其次驻基层检察室的设立让控申部门触角延伸至百姓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与群众的距离更近了,更有利于及时、准确的获得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最后控申部门可出台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以更快捷高效的获得举报线索。

3.民行部门获取案件线索的途径:首先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在开展民事行政案件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其次是本院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这里不包括控申部门,主要是侦查监督部门及公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再次笔者认为民行部门可从各种媒体报道中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最后是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

二、控申部门对共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审查的重点

笔者认为控申部门一股脑的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给民行部门的做法是不对的,应对相关线索进行初步评估审查,控申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前有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能,就是举报线索的初核,控申部门应充分发挥举报初核的经验优势,有所侧重的分析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快速评估其价值,进而提高民行部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成案率及办案效率。

笔者认为控申部门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有重点的审查

1.管辖权,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如何处置线索的第一步,属于本院管辖,则可进入下面的流程对线索进行有侧重点的审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则应根据管辖的相关规定,将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办理。

2.线索的真实性,真实,是线索有价值的第一要素,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单位与群众接触较多,检察室的设立使控申部门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工作到位的控申部门可以很快判断一个线索的真实性。

3.线索的价值,从办案的角度讲,举报线索都是有价值的,笔者应从这几方面审查线索的价值,首先审查线索的来源,来源包括宣传过程中群众举报、随手拍即时传等通过相关平台举报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等,来源最有价值的为视频、图片记录配合文字的举报线索。

其次审查线索的完整性,包括对举报内容的表述完整,违法行为的描述完整,有无完整的音视频记录等等。最后审查线索中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越大则线索价值越大,这一步对于没有视频、图片资料等佐证的判断起来难度较大,可通过周边调查了解的方式作进一步核实。

4.紧迫性,线索较多的控申部门,在审查线索过程中要注重线索的紧迫性,对线索按照侵害对象如名胜古迹、群众的饮用水安全等方面,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对名胜古迹的破坏、对水源地的重度污染等等进行测评,对于危害特别严重的,应从快分流,民行检察部门也应快速办理。

三、民行部门审查的侧重点

线索被控申部门有侧重的审查后,一般情况下线索的真实性无需充分审查,民行部门主要审查主体资格进而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等如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则应侧重审查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可能成为系统性的行为,并将相关线索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确定主体,找准目标,一个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作出,可能实施者并不具有相应的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资格,这样就要认真审查,依据行政机关职责、民事主体资格等找准目标,找到那个或者那群有资格的部门、单位或者人,这是线索能否成案的比较关键的一步,找不准目标,职责和法律责任都没搞清楚,无异于缘木求鱼。

2.确定行为性质,此民行部门应侧重审查线索中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是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还是相关民事主体作出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认定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3.确定适用法律,民行部门审查线索过程中,要能够根据案件线索的类型,初步确定适用什么法律,是《环境保护法》还是《水法》等等,在审查线索的过程中就要有个初步的框架,后面可以根据案件线索做进一步调整,但是一开始就要有个大方向,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审查,事倍功半。

四、民行部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几点体会

1.加强与当地党委及政府的沟通协调获得他们的支持很重要,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和政府机关打交道的,事先缺乏与本地政府及党委沟通,获得他们的重视与支持,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很难取得好的成效,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是比较有限的,只有检察建议及诉讼,与本地政府及党委缺乏沟通仅凭一腔热血靠法律办事,无法取得应有的监督效果,因此各级领导的重视是很重要的,应自上而下的逐级有党委、政府向下推动。

2.队伍建设需加强,人员的素质亟待提升,这个素质包括方方面面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养的提高迫在眉睫,对法律的理解的深度有时候可以直接决定案件能否成案,需要加强民行队伍建设,通过自学与培训结合的方式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

3.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任重而道远。公益诉讼履职过程中面临这诸多问题,如线索的收集,公共利益内涵及外延的把握、地方保护主义等等,需要检察机关客服重重困难,时刻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信念,克服困难,勇担重任,让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深入人心,让司法正能量彰显神州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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