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义兼语式与英语SVOC句式的比较研究

2018-12-10 11:24王显迪
现代语文 2018年8期
关键词:英汉对比句式

王显迪

摘 要:含有致使义的汉语兼语式和英语SVOC句式具有共同的认知基础,且在句法和语义上具有相似性,这为英汉之间类似的句式进行比较研究提供了可能性。目前,兼语式被认为是汉语独有的语言现象,虽然英语的SVOC句式也表达了同样的语义,但限于英语句法结构的规范,二者仍然存在形式上不能完全对应的区别。本文旨在从认知基础、句法基础、语义基础三方面对英汉两种句式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语义说明兼语动词和论元的关系,运用题元理论和论元结构解释汉语兼语式和英语SVOC句式在题元关系上的对应性。

关键词:致使义 兼语式 SVOC 句式 英汉对比 题元理论

一、引言

兼语式是指一个动宾关系结构体中的宾语同时充当一个主谓关系结构体的主语的句式,其典型表达形式为V1+N+V2,其中V1是含有致使义的核心动词,N既充当V1的宾语,又是V2的主语,故名为兼语。从题元角色来说,N大多身兼两职,既是V1的受事,又是V2的施事。[19]英语SVOC句式指的是:“谓语动词虽然有了宾语,但句子意思仍不完整,需要在宾语之后增加一个成分以补足其意义,这种成分叫作宾语补足语(Object Complement),用来说明宾语所表示的人或物的属类、性质、状态、动作等意义。‘宾语+宾语补足语合在一起,称为复杂宾语(Complex Object),复杂宾语的两个组成部分在意义上是一种‘主谓关系。”[26]由兼语式和SVOC句式的概念可以得知二者之间具有表层结构和深层语义的相似性,但不完全相同。

汉语兼语式自提出到现在的几十年间,已有较多的研究成果。关于兼语式存在的必要性,起初传统语法学界主张取消这一说法。吕冀平(1985)认为兼语式没有超出汉语基本结构的类型,可以归入“主谓词组作宾语”和前面的“补充成分”。朱德熙(1985)则认为兼语式只是连动式中的一个小类。甚至有学者认为兼语句从理论上难以成立,且无助于认识相关的汉语句子系统及语言规律。[18]但兼语式这一说法最终还是沿用至今,并且趋于统一。有关兼语式分类的研究也层出不穷,吕叔湘(1980)根据前动词V1的意义,把兼语式分为三类:含有使令意义的二价动词、表示“赞许”或“责怪”的二价动词和表示“给予”的三价动词,但这三大类未能总结出所有兼语类型。宋玉柱(1986)将兼语动词分为使令类、帮衬类、有无类、心理活动类、推举称名类等。而游汝杰(2002)则细化并归纳为11类:使令、命令、劝令、委托、提供、推举、协同、协助、跟随、喜恶和有无。从对兼语式分类的众多研究中可以总结出使令类是致使义汉语兼语句中最为典型的一类。

二、研究成果及现状

对兼语式的研究从最开始的存废之争,到后来研究其兼语动词的分类、句法和语义特点以及句法推导,再到近期应用认知语言学和大型语料库等新角度新思维的研究方向,说明了兼语式作为一种汉语所独有的句式已经得到了语言学界的普遍关注和广泛接受。

近年来,用句法去推导兼语式的研究比较多,胡裕树、范晓(1995)虽然否定兼语式,但仍承认其特殊性,认为从句中有一个空语类PRO做作V2的主语。邢欣(1995)也用管约论中的空语类来解决兼语成分的双重语法功能有违题元准则的问题,她认为PRO承担V2的施事题元角色。成镇权(2003,2007)认为把兼语式视为控制结构(control model)比视为例外格标记(Exceptional Case Marking)更能解决其赋格和题元角色实现问题。但杨大然(2004)把控制结构和ECM结构都归入兼语式的句法结构类型。从现有研究来看,用空语类PRO来解释兼语式是较为认可的说法。魏薇(2014)提到,至今还没有找到一个合理服人的解释是因为大多数的句法推导没有与语义相结合,其结论较空洞无力。

然而,基于英汉对比的研究相对较少,沈双胜(2009)认为汉语兼语式中谓语的容量要比英语的大,因为汉语兼语式转换成英语后,不但包括谓语,还包括非谓语成分。而陳秀娟(2010)则从认知语言学和类型学角度对表达致使义的汉语兼语式和英语复合宾语句式进行了对比研究,全面梳理了两者在语义、语法等方面的特点。安丰存(2010)也是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分析英汉两种句式存在的共同认知基础。而运用题元理论对含致使义的英汉句式做对比的研究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研究试尝试从题元理论角度来分析汉语兼语式和英语SVOC句式的对应规律,为进一步完善普遍语法原则提供参考。

三、致使义的汉语兼语式和英语SVOC句式的对比基础

(一)认知基础

致使义的汉语兼语式与英语SVOC句式都表述了“使(让)其他的人或事物处于某种状态或表现某种行为”这样的概念。这种概念的表达是建立在“人类中心说”这一共同认知基础之上的,[6]即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外界的其他事物施加作用和影响。这两种句式的语言功能是一样的,都是在施事主语的作用下,将动作施加到受事宾语上,并且要求受事宾语接受一个述谓性成分来表述其性质的变化,以表达某种“使役”性行为。

(1)He ordered me to shoot.

(2)他命令我开枪。

这两个例句都含有两个命题,即:order(he,me)和 shoot(I);命令(他,我)和 开枪(我)。这两个命题都表达了“使我做开枪这个动作”的使役倾向。

概念的表达和人的认知有关。“现代认知语言学的研究表明,句法结构都是有其认知基础的,”[25]而且“不同的句法完成不同的功能,反映不同的认知。”[24]既然英语和汉语都有SVOC句式和兼语式这样类似的语言结构,说明他们有着相同的认知基础。SVOC句式与兼语式的认知基础是叙述一种使役行为,主语和宾语分别代表施动者和受动者,而C与兼语的陈说部分则是一个述谓性成分,表示宾语在受动之后出现或会出现的动作及状态。这样的“认知基础”是基于人类认识世界的“人类中心说”,这也是认知语言学的重要观点。人们认识事物总是从自身的行为出发,引申到外界事物,再引申到空间、时间、性质等。海因(Heine)等学者将人类认知世界的认知域排列成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的等级,认为这是人们进行认知域之间投射的一般规律:

人>物>事>空間>时间>性质

“人类中心说”的核心是“自我中心说”。因为人生下来就有好多本能,为了满足本能的需要,必然要使用一些能使“我”自己达到满足的手段。婴儿饥饿的啼哭就是一种使令行为。这种哭声要求母亲满足自己“吃”的需要。所以,“我让我自己得到满足”“我让别人满足我”便成为产生这样句式的认知基础。可见,这是一种使役化行为。有这样的认知基础,必然有相应的语言结构来表述这种概念意义。而英语和汉语在表达该概念意义的转换生成过程中,采取了SOVC句式和兼语式这样的句式结构。这两种句式的共性说明他们所采用的参数是相同的。[7]

在自然界中,人们经常能观察到这样一种现象:A作用于B,导致B发生位置改变或状态变化等,这是一种施力-动态关系。人们在身体经验的基础上对这种现象不断归纳、总结,形成了“施力-动态图式”这种基本的认知结构。当遇到其他跟力量作用有关的情况时,就参照这个从具体经验中抽象出来的认知结构模型对其归属进行判断,把属于施力-动态关系的归纳为致使关系范畴。汉语兼语句和英语SVOC句都是以致使因素为认知参照点的。[8]

施力-动态图式是人类经常见到的致使现象的完型结构。该图式包含两个事件:致使事件和被使事件,由4个基本语义要素构成:致使力、致使者(力的来源)、被使者(力的作用对象)、被使者的变化(致使结果)。致使事件是触发事件、使因事件,被使事件是结果事件,两者之间是“致使”关系。基本域中的施力-动态图式表达的是物理力的传递。通过隐喻机制,致使力由物理力延伸到心理、社会等方面抽象的力量,从而从基本域投射到抽象域中。

Talmy认为,致使力可以从物理域的力量通过隐喻投射到心理、社会和言语等认知域中抽象的力量。如:

(3)a.The news makes us feel angry.

b.这个消息使我们很气愤。

(4)a.The measures taken by the country make the social order come to normal.

b.国家采取的措施使社会秩序恢复了正常。

(5)a.The general commanded the soldiers to fight with bravery.

b.将军命令士兵勇敢战斗。

例(3)是心理力量的传递,例(4)是社会力量,例(5)是言语力量。它们的认知基础是一致的,都是在力量的作用下,被使者产生了变化,都体现为施力-动态图式。

(二)句法基础

语言的可比性首先应表现在表层结构上。语言表层结构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语言之间的共性与差异。汉语兼语式向外延伸得到的兼语句为N1+V1+N2+V2+N3,其中N1相当于英语SVOC的主语S,N3则近似于补语C中的名词性成分。N1+V1+N2+V2+N3也可描述成SVOP,安丰存(2010)将V2+N3看作是述谓性成分P(Predication),发生在V1的动作之后,是对V1致使动作的进一步阐述。V2与N3共同构成兼语N2的陈说部分。

英语SVOC句式和汉语兼语式所表现出的表层的语法结构及语法关系是一致的。首先看下面的例句。

(6)a.I let him go.

b.我让他走。

上述例句中的英语例句是SVOC句式,汉语例句为兼语式。在英语例句中,“I”是主语,“let”是动词,“him”是动词宾语,“go”是一个不带“to”的动词不定式充当了宾语补足语,这个句子的核心成分可以表述为主语一动词一宾语一宾语补足语。在汉语例句中,“我”是动作的发出者,是主语,“让”是动词,“让”的对象是“他”,作宾语,宾语所要表现的动作或状态由“走”来进一步说明。这样,“让他”和“他走”便可分析为动宾短语和主谓短语。由此可见,“兼语式的谓语可以分成三个部分:动词、兼语和兼语陈说部分。”[11]兼语式的核心成分可以表述为主语一动词一兼语一兼语陈说部分。可见,这两种句式的结构存在着一致的对应关系。它们的句法推导如下:

a.[IP1 I [VP1 let [NP him [IP2 PRO [VP2 to go] ] ] ] ]

b.[IP1 我 [VP1 让 [NP 他 [IP2 PRO [VP2 走] ] ] ] ]

例(6)中英汉语句式都有空语类PRO作宾语补足语和兼语陈说部分隐含的施事主语。PR0由于同时具有[+照应性]和[+指代性]特征,按照约束理论原则,PR0不得受到管辖。[1]依据“可视性假说(Visibility Hypothesis)”和核查理论,PRO带有格特征,被称为空格(null case)。空格与结构格一样,在LF层面不能被外部认知系统所解读,必须与相应语类通过特征核查操作消去。不定式结构的中心词(即不定式分词“to”)可以核查PRO的空格特征,同时消去自身的不可解释特征。因此,PRO出现在不定式结构的主语位置,即与中心词“to”处于标志语—中心语(spec—head)的关系。[1]在这个例句中本来是有“to”的,由于历史演变的原因,英语逐渐趋向于不带“to”的用法。

汉语一直被认为是句法形态贫乏的语言,没有显性的形态标记(如英语中的“to”)的不定式结构。但许多学者都曾证明汉语中同英语一样也存在着不定式结构。胡建华(1997)依据扩展投射原则、PR0定理和格理论提出了汉语不定式结构的判断标准:汉语中一个小句被判为不定式句,当且仅当其主语位置同时满足(a)和 (b):(a)是一个θ位置(题元位置),(b)是一个不可词汇化的位置。汉语兼语式在兼语陈说部分是存在一个空语类作述谓成分的主语的,PRO由于不受管辖可以占据一个题元位置,承担题元角色,即作为V2+N3的施事论元。因为V1向其宾语N2指派题元角色的情况下,V2就不能再赋予N2以题元身份了,而不具有词汇、语音形式的PRO处于一个不可词汇化的题元位置可解决这个问题。

再看例句(7),汉语兼语式和英语SVOC句式的核心成分在不同的句型中的排列次序也是相对应的。[6]

(7)肯定句:a.He asked me to do the work.

b.他叫我做事。

否定句:1)—a.He did not ask me to do the work.

—b.他不叫我做事。

2)—a.He asked me not to do the work.

—b.他叫我不要做事。

疑问句:1)一般疑问句:

—a.Did he ask me to do the work?

—b.他叫我做事么?

1)特殊疑问句:

—a.Who asked me to do the work?

—b.谁叫我做事?

祈使句:1)—a.Ask him to do the work.

—b.叫他做事。

例句(7)的英语句中“he”和“me”是由“ask”联结的动宾关系,汉语也是“他”“让”“我”的动宾结构,而“me”和“to do the work”以及“我”和“做事”都是主谓关系。由转换成不同的句型结构可见,尽管汉语没有时态、人称的变化,但是英汉语句式的基本核心成分在句子结构中的序列还是有很大的对应性的。不论是否定词“not”和疑问词“who”的添加,或是助动词“did”的提前还是祈使句中主语的省略,汉语兼语句都能和英语SVOC句在语序方面保持一致。

三、语义基础

动词是英语SVOC句式和汉语兼语式V1+N+V2存在的关键,根据动词V和V1的语义特征以及动词对其他成分语类的选择和限制,可以将英汉句式进行归纳和分类,并从中发现一些对应特征。[6]

SVOC句式虽是英语中一个常用基本句式,但并不是所有动词都可接复杂宾语。下面是几类可以接复杂宾语的动词:表示“致使”“使令”“认定”“称谓”“告知”“使成”“帮陪”“感知”“保持某种状态”“思维活动”等意义的动词。汉语兼语式也是较为常见的句式,其兼语动词可分为“致使”“使令”“认定”“称谓”“告知”“变化”“帮陪”“取予”“有无”等类别。由此可知,英汉句式的前7类具有高度一致性,后面几类是英汉语各自特殊的语义表达,存在不能完全对应的差别。其中“致使义”是英语SVOC句和汉语兼语句中最为典型的语义特征,且二者在这个语义层面的句法结构和语义特征最为接近,英汉句式的对应性由“致使义”动词向边缘化“致使义”动词逐层递减。表达“使令”“认定”“称谓”“告知”“使成/变化”“帮陪”等意义的动词虽有不同的词汇化形式,但都具备[+致使义]的基本语义特征。如“使令义”动词有[+致使义]和[+命令义]的双重语义。因此,本文着重考察“致使义”的英语SVOC句式和汉语兼语式的对比,下面就“致使”“使令”“认定”“称谓”“告知”“使成/变化”“帮陪”这些英汉语句式所共有的“致使义”动词的类别分别举一些实例。

1.表“致使义”的动词,英:have,make,let,get,cause,leave等,汉:使、叫(教)、让、令”等。

(8)a.—I have Mary clean my bedroom.

—我让玛丽打扫我的房间。

b.—John always makes us laugh.

—约翰总是使我们笑。

c.—English teacher gets the students finish the homework.

—英语老师叫学生完成家庭作业。

2.表“使令义”的动词,英:allow,ask,command,order,force,persuade,encourage等,汉:要求,命令,强迫,劝说,鼓舞等。

(9)a.—The principal asks the parents to wait for a moment.

—校长请家长等一下。

b.—Mom forces me to read books.

—妈妈逼我看书。

3.表“认定义”的动词,英:elect,choose,appoint,proclaim等,汉:选,任命,封,推选,提拔等。

(10)—We chose him as our leader.

—我们选他当我们的领导。

4.表“称谓义”的动词,英:call,name,nickname,term,entitle等;汉:叫,称,喊,骂等。

(11)—Everyone calls him Jimmy.

—大家都叫他吉米。

5.表“告知义”的动词,英:tell,announce,acclaim,declare等;汉:告诉,通知,上告,介绍,推荐等。

(12)—I tell Tom to be on time.

—我告诉汤姆要准时。

6.表“使成/變化义”的动词,英:turn,put,keep,paint等;汉:变,化,培养。

(13)—We nurture them to be teachers.

—我们培养他们成为教师。

7.表“帮陪义”的动词,英:help,accompany等;汉:帮,陪等。

(14)—Amy helped her mom wash the dishes.

—艾米帮她妈妈洗碗。

通过上述对英语SVOC句式与汉语兼语式中动词V的分类及语义特征的描述,不难发现英汉两种语言在构成SVOC句式和兼语式的动词类别及特征上有许多一致的特点。根据动词分类,发现有许多动词可构成SVOC句式和汉语兼语式。根据动词分类及语义特征,能用于英语SVOC句式和汉语兼语式的动词“致使”义是有层级的。英汉句式都是以使役结构为认知基础形成的句式范畴,所以“致使”类动词形成的句式是原型,是该句式范畴的核心。

四、致使义的英汉语句式在题元理论中的对应性

基于前文对英汉语句式的认知、句法和语义对应基础的论述,可以推导出的结论是含致使义的汉语兼语式与英语SVOC句式在表述“使(让)其他的人或事物处于某种状态或表现某种行为”的概念的同时,说明了必然存在施事和受事两个角色,并规定了“致使义”动词与其论元的题元关系。

题元(theme)是语义的单位,是一个句子中表达与动词相关的某一类语义的部分。“题元”可以说是句法语义学上的概念,题元研究试图在句法概念中加入语义内容,其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只靠句法概念难以解决的问题。题元与句子成分并没有一对一的必然关系。例如“我找一份报纸看”,从句法方面分析,这是一个连谓句,“找”和“看”是动词谓语,“找”有一个宾语,即“一份报纸”,“看”不带宾语;如果从语义方面分析,“一份报纸”是“找”的受事题元,也是“看”的受事题元。常见的题元有施事题元、受事题元、处所题元、来源题元、目标题元等。[23]题元所充当的角色有施事(agent)、受事(theme)、趋势(goal)、终事(location)、源事(source)、感事(experiencer)和益事(beneficiary)。

论元(argument)是指动词在句子中所要求搭配的任何句法成分,论元一般是名词。语言学上的“论元”这个概念是从数学逻辑引进的,在表达式P(x,y)中,x和y是两个可以预见P的论元。“论元”是语义学上的概念。[23]

在SVOC句中V是带有两个论元的二价动词,其中主语S是承担施事角色的论元,宾语O是谓词V的受事论元,PRO指称和照应宾格的O作补语C中动作的施为者或状态的变化对象。汉语兼语句也有类似的题元关系:N1是V1的施事,而兼语N2看似既是V1的受事,又是V2的施事,实际上隐性论元PRO与N2指同一个人,是PRO充当了兼语陈说部分V2+N3的施事论元角色。英汉语句式的各个成分各司其职,承担各自的题元角色,因此,都符合题元理论的题元准则(θ-criteria):每个论元都必须充当一个题元角色,且每个题元角色都必须分派给一个论元。[2]施事和受事是致使义英汉语句式中最为常见的题元角色。此外,英汉语句式均可用以致使义动词V(英)和V1(汉)为核心的谓词逻辑式来表达,以send(x,y)/派(x,y)为例。

(15)a.—The manager sent him to buy the coffee.

—经理派他去买咖啡。

b.—The manager sent him to go.

—经理派他去了。

这里“send/派”构成的逻辑式都可以而且必须指派两个论元和题元角色,并可以推导出施事论元是“The manager/经理”,受事论元是“him/他”,而与“him/他”同指的隐性论元PRO充当“to buy the coffee/去买咖啡”的施事角色,构成句子的补语成分。在例句a中,还有N3(“the coffee/咖啡”)作宾语补足语或兼语陈述部分的受事论元;例句b的兼语陈述部分只有一个隐性论元PRO作“go”施事论元,而没有出现其他论元。由此,SVOC句和兼语句的第一个动词必须有两个必有题元(obligatory theme),一个是用做全句主语的施事,另一个是用作主语的受事,第二个动词必须至少有一个必有题元,即用作动词不定式短语和兼语的施事,另一个是用作不定式和兼语的宾语的受事,是一个可有题元。[23]SVOC句和兼語句中有三个必有题元,其中第二和第三个题元的题元角色是相同的,但由不同的语类来扮演。此外,英语中S和C的施事必须不能是同一个施事者,汉语的N1和V2+N3也是如此,否则不能称之为汉语兼语式,而英语的SVOC也应在认知和语义上与之对应。例如:

(16)—We help her wash the clothes.

—我们帮她洗衣服。

(17)—We helped the teachers improve their teaching quality.

—我们帮助教师们提高教学质量。

在特殊的情况下,例(16)不符合兼语动词的施事题元的特点,如果她不洗衣服,只是我们洗衣服,“她”就不是“洗衣服”的施事题元。所以这个句子不是兼语句,而是连动谓语句。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如果“我们”和“她”都参与了“洗衣服”,那么“我们”和“她”这两个论元都是与事者,而且“她”主要是益事题元角色。如果“帮助”用在例句(17)里,则“帮助”是兼语动词,“我们”是“帮助”的施事题元,不是“提高”的施事题元,“教师们”才是第二个动词的施事题元。由此,汉语兼语式不同于连动式,而是一个独立的句式,不应归为某一句式类别之下,与英语的SVOC句型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在题元理论中也具有对应性。

五、结语

致使义的汉语兼语式和英语SVOC句式从认知原理、句法结构、语义分类再到题元关系具有几乎一致的对应性,二者都是基于“施事作用于受事并使其按照施事的意愿采取行为或发生变化”的人类普遍认知世界的语言表达;两种句式都有相近的句法解释,即用PRO分析法解决宾语和补语以及兼语和兼语陈说部分的句法和语义关系问题,而且具有相对应的句子核心成分结构,转换成否定句、疑问句和祈使句之后,句子成分也能够一一对应;致使义是英汉语句式的基本语义,也是最为典型的一类,致使义可延伸拓展为使令义、认定义、称谓义、告知义、使成义和帮陪义。在题元理论中,汉语兼语式和英语SVOC句式同样具有对应性:主要以施事和受事题元关系为主,前一个动词必须指派两个必有论元,后一个动词有一个必有论元做施事题元,由PRO承担,另一个为可有论元,由补足语和兼语述谓部分的动词决定是否赋予可有论元以题元角色。总而言之,汉语兼语式是一种独立句式,虽然和英语SVOC句式的术语不一样,但结合句法推导的合理性,在致使义的基本语义范畴内与英语句式大体对应,二者的题元关系和论元指派也具有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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